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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法律要件与裁判规则的实证分析

作者

和瑞娟

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450000

一、标准模糊与规制需求

2021 年,我国依据《商标法》第四条驳回恶意商标申请逾万件(数据来源:《中国商标年报》)。然而,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裁判尺度不统、防御性注册边界模糊、法律要件可操作性不足等困境。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系统解构恶意注册的司法认定路径。

二、恶意注册的法律构造与双阶审查框架

(一)规范体系的三层次结构

1、核心法律层:《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构成打击商标囤积的核心依据,重点规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注册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所涵盖的“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伪造材料、侵害公共利益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2、解释规则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系统规定域名恶意注册的五种具体情形,如抢注驰名商标、制造混淆、高价兜售域名、阻止权利人注册等行为。

3、行政规制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细化《商标法》的实施规则,明确恶意注册的审查程序和处理措施,为行政机关提供具体操作指引。

(二)双阶审查框架

1、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心理状态,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益的存在而仍进行注册。根据 2021《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界定,恶意是指“商标申请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明知或应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权利,但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仍然实施相应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2、客观要件:需满足行为违法性(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损害后果(侵害他人在先权利或公共利益),二者形成逻辑闭环。其中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特征,如商标囤积、抢注知名标识、模仿驰名商标等。

三、主观恶意的司法推定规则

恶意注册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可责性,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客观行为表现来推定主观恶意。近年来,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逐步完善恶意注册的推定规则,形成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主观恶意的司法推定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一)特定关系中的明知推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特别规定,对于存在特定关系(如代理、代表或其他商业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仍进行注册的,可直接认定为恶意注册。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发树”标识案,某教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曾任职于某学院,离职后抢注该学院在先使用的“发树”标识商标,法院基于双方曾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事实,直接推定并认定主观恶意成立。

(二)标识知名度触发的应知推定

域名领域的恶意注册认定具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域名恶意注册的典型情形,包括:“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故意制造混淆误认的域名注册、注册后高价出售或者阻止权利人注册的”。例如,在“美高梅”商标案中,尽管“悦信美高美”商标指定商品类别与“美高梅”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因“美高梅”商标在酒店行业的广泛知名度,法院认定“悦信美高美”权利人注册与之高度相似的域名具有主观恶意。

四、客观行为类型的司法认定

(一)批量商标囤积的量化标准

法院通过“申请量 / 经营规模比”综合判断注册行为的合理性。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一的“王子商标案”,某酒业公司于2021年5 月14 日申请注册“王子”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 类米酒等商品上。经查,该公司 2020 年 8 月成立,注册资本 200 万元,在不到一年时间内累计申请 340 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迈巴赫”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标识,远超小微企业正常需求,构成典型商标囤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驳回其注册申请;一、二审法院均以该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跨度极短、申请数量巨大、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跨度较大且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等情况,认定其行为已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的合理范围,且‌未能提供任何商标使用证据或证明其真‌实使用意图的合理理由,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本案确立了“三位一体”的审查标准:

1、时间密度:企业成立 1 年内集中申请340 余件商标;

2、类别跨度较大:跨类注册覆盖多个与酒业无关的领域

3、使用证据缺失:未提供使用证据、无法证明真实使用意图且无法说明合理理由。

法院认为,短期内在多个不相干类别大量申请商标,本身即是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核心证据。

(二)侵害新型权益的扩张保护

司法实践呈现扩大“在先权利”保护范围的趋势,将多种新型商业权益纳入保护,仍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为例:

1、电视栏目名称权益:中央电视台知名旅游栏目名称“远方的家”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16 类期刊杂志等商品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该栏目名称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在先权利”;进而认定他人注册“远方的家 深度旅游顾问Journey Ahead”商标并使用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

2、公共事件词汇与公共利益:“方舱”、“逆行者”、“雷神山”“火神山”等抗疫关键词抢注成商标,因违反公序良俗被依法宣告无效。

3、历史文化遗产资源:“黄宫绣堂”商标因侵占历史名医姓名资源被宣告无效。

4、攀附热点技术与标识:“DEEPSEEK”或“ ”图形作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名称,遭遇多人抢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相关规定,对与“DeepSeek”相关的共计 63 件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予以全部驳回,体现了对利用新兴技术热点进行恶意注册行为的坚决打击态度。

五、举证责任分配与抗辩事由

(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恶意”的初步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恶意注册的一方承担,需证明自身权益合法有效、被诉标识与自身权益的相似性、以及注册行为异常性等。例如,在“贝拉小蜜蜂”案中,原告举证证明第三人注册80 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法院认定该证据足以证明注册行为异常,初步完成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转移条件:当原告完成初步举证后,若被告不能合理解释其注册意图,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在“王子商标”案中,法院即因被告短时间内大量跨类申请商标却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3、证明标准差异化:对于涉及驰名商标或知名度极高的标识,或者存在特定关系(如劳动关系、代理关系)的恶意抢注案件,法院对“恶意”要件所要求的证明标准相对降低。在“发树”标识案中,基于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曾在该学院任职的事实,法院采用了较低的证明标准认定恶意。

(二)有效抗辩事由的认定边界

1、正当使用意图的证明: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或具体、可执行的使用计划是最有效的抗辩方式。例如,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 行初15009 号“嗨体御肌”商标案中,尽管原告申请了500 余件商标,但因 “嗨体”在先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嗨体御肌”商标属于对现有商标的延续和防御性注册,进而认定其具有正当理由。

2、在先权益正当取得:在域名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若被告能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则不构成恶意注册。

3、合理来源抗辩的局限性: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善意受让人可主张免责,然而在恶意注册的行政程序中,该抗辩效果有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对于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后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形,若申请人存在大量转售牟利行为,为维护商标管理秩序,第三人通常不能仅凭善意取得主张排除《商标法》第四条适用。

(三)不构成恶意注册的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不被认定为恶意注册:

1、防御性注册的正当边界:在自身主营业务范围内注册与主商标相近的防御性商标,如腾讯在互联网相关类别注册“微信”衍生商标。但需注意防御性注册应以合理范围为限,跨类过多或数量过大超出合理防御范围,则可能被重新评价为恶意囤积。

2、对未来业务的合理预判:为可预见、有计划的业务拓展预先注册商标,如医药企业为研发中的新药注册商标。此类注册需提供业务拓展计划的客观证据,如研发投入、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等。

3、公共资源的正当使用:对地名、通用词汇等公共资源的正当、善意使用,如“北京饭店”使用“北京”字样;使用者需证明该使用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且未攀附他人商誉。

六、制度完善路径

(一)加强申请阶段实质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建立恶意注册黑名单制度,对恶意注册人加注标记并加强审查力度。2021 年适用《商标法》第四条驳回恶意申请已超 1 万件,加注涉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人近千人,未来应继续完善风险预警与重点监控机制,提升在申请阶段识别和拦截恶意注册的能力。

(二)构建恶意注册分级治理体系

根据行为危害程度构建梯次化责任体系:1、对情节轻微的适用驳回注册;2、对情节严重的适用宣告无效并处罚款;3、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 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明确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恶意注册,未来应着力推动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

(三)平衡权利保护与注册效率

恶意注册的规制应避免过度增加诚信申请人的负担。在审查标准上,特别是对使用意图的要求,应考虑到初创企业的合理商标布局需求,保持适度包容,避免过于严苛的要求,阻碍正常商业活动。

结语

恶意注册的司法认定已从简单道德评判走向精细化规则建构。通过“双阶要件框架”与“三类推定规则”,司法机关正推动商标注册制度本质的回归——将商标从“投机资产”还原为“使用标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和立法的持续完善,我国恶意注册认定标准将在动态平衡中更趋科学合理,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未来仍需通过立法明确防御性注册的合理边界标准,完善行政与司法的衔接协调机制,最终实现知识产权有效保护与市场创新活力的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1] 孔祥俊. 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215-230.

[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 [Z]. 2023.

[3]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 年度报告 [R]. 北京 :2023.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1 年 3 月 15 日,http://sbj.cnipa.gov.cn/tzgg/202103/t20210324_55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