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研究
崔帅利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2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实现司法机关、被告人、被害人三方诉求的最大公约数为目标。然而效率导向的制度设计也引发了对司法公正的担忧,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获得公平对待,保障其诉讼权利,成为该制度长久生命力的关键。值班律师制度的引入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但实践中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还面临诸多挑战,研究值班律师有效辩护问题对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现状分析
(一)立法层面
我国于 2016 年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试点成果纳入正式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规定,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二)实践层面
随着值班律师制度的全面推广,各地纷纷建立了值班律师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加快案件的办理进程[1]。但是,实践中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仍面临诸多问题,部分地区值班律师仍存在定位模糊、参与率低、形式化特征明显、辩护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
二、影响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因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机制不健全
当前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和不足,如值班律师的权利义务、职责范围等规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虽然规定了值班律师的职责,但对于值班律师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缺乏详细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值班律师的工作难以开展,这种制度性定位偏差直接限制了其诉讼权利。一方面,值班律师不享有完整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难以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在量刑协商中缺乏与检察机关对等的谈判地位,导致量刑建议的实质影响力不足。
(二)公检法机关与值班律师工作衔接不畅
公检法机关对值班律师的工作存在认识偏差,导致相互间工作配合不够。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愿意让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 限制了值班律师的工作开展。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值班律师提出的意见不够重视,影响了值班律师的辩护效果。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而值班律师资源相对不足,值班律师每天要处理多个案件,无法对每个案件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导致值班律师难以对每个案件提供充分的辩护服务[2]。
(三)值班律师自身综合素质良莠不齐
首先,值班律师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缺乏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工作容易敷衍了事。存在值班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只是简单地询问一些基本情况,不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和解释,在量刑协商过程中,也不积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合理的量刑建议的现象。其次,部分地区值班律师的选任标准不严格、值班律师的培训机会少、值班律师的考核机制不健全等,严重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难以形成专业化积累。最后,受清官情结和厌讼心理等传统观念影响,当事人对律师能对抗公权力、非诉调解的效力以及协商结果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这也对值班律师的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进一步的挑战。
三、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完善路径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一方面,建立健全值班律师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政府对值班律师工作的财政投入,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待遇,可以根据值班律师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给予相应的补贴。另一方面,规范值班律师参与程序。明确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时间节点,规定值班律师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接受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介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3]。建立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的机制,明确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加强公检法机关与值班律师的协作配合
建立公检法机关与值班律师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规范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的沟通方式,制定值班律师与各方沟通的规范和流程,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和有效,共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实施。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主动邀请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法院在审判阶段应保障值班律师的出庭权利 [4]。
(三)优化值班律师队伍建设
完善值班律师选任机制,制定严格的值班律师选任标准,选拔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职业道德良好的律师担任值班律师。同时,加强值班律师培训,定期组织值班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量刑协商技巧、沟通技巧等,提高其法律专业水平和辩护能力 [5]。此外,还可以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值班律师的评价机制,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进行评价,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定期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值班律师的评价意见,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值班律师的重要依据,促使值班律师提高服务质量。
五、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该制度的核心配套机制,其有效辩护功能的实现直接关乎制度公正价值的落地。
本文通过分析发现当前值班律师有效辩护仍面临法律保障不足、公检法协作不畅、队伍素质参差等多重困境。未来,应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权利义务的配套规范,构建全面的管理机制;强化公检法机关与值班律师的双向协作,消除程序壁垒;同时,需通过消除当事人对非诉讼解纷机制的认知偏差,加强值班律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值班律师从形式参与到实质辩护的转变,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升司法效能的同时,真正成为彰显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的法治标杆。
参考文献
1. 陆旭 , 徐睿 . 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J]. 政法学刊 ,2019, 36(02):92-97.2. 王禹 , 易文杰 . 认罪认罚视野下值班律师制度的优化路径 [J].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 2019, 31(05):54-61.3.闫亚林,鲍春晓.值班律师制度的省思与重构[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5,38(01):45-54.4. 耿永洁 .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观察与思考 [J]. 中国律师 ,2023, (05):78-79.5. 邓洪涛 , 于丽红 . 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角色重构 [J]. 中国司法 ,2022, (10): 106-112.
作者简介:崔帅利(1999-),男,汉族,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