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治化视角下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层实践路径
潘翔 徐欣怡 冯臧慧 唐琳雅 童银辉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枫桥经验的演进与政策契合性
(一)、枫桥经验的内涵
起源于1963 年浙江省枫桥镇,核心为“发动群众、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在新时代其内涵升级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强调法治思维、科技支撑与多元共治。
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讲话上都多次指示“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群众矛盾,并将“枫桥经验”纳入党的二十大报告及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
(二)、研究意义的政策导向性
(1)落实全面依法治国
法治化是枫桥经验的核心升级路径,通过基层法治实践助推“法治社会”建设,把“经验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并列表述,明确提出“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础工程”。2023 年 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进一步要求“用五年时间实现县乡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
(2)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其中,“法治”被定位为自治与德治的“转译器”与“稳定器”:自治需要通过法治确认程序合法性,避免“多数人暴政”或“精英俘获”;德治需要通过法治提炼公序良俗,将“软约束”转化为“硬规则”。
这意味着“枫桥经验”不能停留在“三治”简单拼盘,而应通过法治化机制实现三种治理逻辑的深度融合,解决治理单元碎片化、治理对象复杂化、治理风险外溢化的新挑战。
(3)防范化解社会风险
2023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大平安”理念,强调“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其核心是变末端处置为前端预防,变单点稳控为系统治理,这对基层矛盾化解提出“法治化源头治理”的新要求,即风险识别法治化、风险处置法治化与风险反馈法治化。
二、研究路径与实践
(一)、研究路径
全面依法治国与“枫桥经验”的协同推进并非制度设计的偶然契合,而是基于二者在价值内核与实践逻辑上的深度共鸣。从本质上看,全面依法治国强调通过国家法律体系构建刚性秩序框架,而“枫桥经验”则依托群众自治实现矛盾就地化解,二者看似存在张力,实则共享“人民主体性”这一核心价值目标。
当前法治资源紧张源于过度依赖司法、执法机构,忽视群众自我治理能力培育,导致诉讼成本高、治理效能内卷化。破解之道在于法治意识内化:当基层群众将法律规则转化为道德自律与行为自觉,即可在冲突时启动自我约束机制。这推动基层形成自主解纷机制,实现法治资源下沉与治理成本压缩。关键在于法治意识培育了“遇事找法”的公共理性,使群众能依据法律辨析权利边界,主动选择调解、协商等低成本途径。
从治理现代化视角看,法治意识的核心价值在于破解“司法资源有限性”与“治理需求无限性”的悖论。国家硬法体系受限于规范刚性难以覆盖微观治理场景,而“枫桥经验”中的软法治理(如村规民约、行业规章)恰好填补了“权力真空”。当基层群众通过参与村规制定、案例调解等实践深化法治认同时,便从治理对象转变为治理主体。
法治意识使“法律兜底 + 软法补充”的混合治理模式得以运转在减少违法冲动的同时,更培育了基层社会自我修复的“法治免疫力”。
因此,全面依法治国与“枫桥经验”的协同落实,本质是通过法治意识激活基层社会的规则内生能力。法治意识不仅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更是将公平正义、契约精神等价值融入基层文化肌理的过程。它使群众在自治实践中理解“法理情”的统一性,从而在资源约束下构建“低司法投入—高治理效能”的可持续机制,最终实现国家法治框架与群众路线的辩证统一。
(二)、实践与成果
为了实际验证研究思路的可行性,借暑期社会实践的计划,组成了实践团。成员返乡进行访谈式法治主题调研,具体聚焦于被访谈者个人经历,得到了宝贵资料,经整理分析对基层纠纷进行了基本分类,发现基层矛盾多聚焦于买卖行为与相邻关系。
并且对以上收集调查的数据进行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贯彻运用法治思想化解基层问题,节省司法资源。同时,还专门赴街道综合治理中心、司法所等部门进行深度访谈,整理地方特色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体会到了枫桥经验真正的本地应用化。
三、结论
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中国特色基层治理的典范,其法治化转型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基层实践中的重要命题。本研究从法治化视角出发,系统论证了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普法创新与治理协同实现基层善治的核心路径。研究发现,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乡镇以下层级的“制度悬浮”与“规则空转”问题亟待破解,而法治化正是“枫桥经验”升级为长效治理机制的关键。
一方面,须构建精准化普法体系,通过法治意识培育推动基层群众从被动受体转向治理主体,将法律规则内化为行为自觉,形成“主动学法”“遇事找法”“积极普法”的公共理性,从而激活“法律兜底 + 软法补充”的混合治理模式。另一方面,须深化三治协同机制,以法治为纽带打通自治与德治的逻辑壁垒,通过程序合法性规范避免自治异化,依托法治提炼公序良俗,强化德治对人们的约束,最终实现矛盾纠纷预防、处置与反馈的全链条法治化转型。
四、参考文献
[1] 汪世荣 .“枫桥经验”视野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供给研究[J]. 中国法学 ,2018,(06):5-22.
[2] 谌洪果 .“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 [J]. 法律科学 (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9,27(01):17-28.
作者简介:潘翔,男,法学专业。徐欣怡,女,网络语新媒体专业。冯臧慧,女,法学专业。唐琳雅,女,日语专业。
通讯作者:童银辉,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