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私权力介入数字化平台监管

作者

杨晓婉 张哲瑞 韩小铮 宋海鸥 王政 陈婧 刘明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河北秦皇岛 066102

引言

数字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平台主体数量激增,业务模式日益多元,传统监管边界逐渐模糊。政府监管面临资源有限、专业性不足等制约,难以应对平台治理新挑战。私权力主体凭借专业优势与市场敏感度,逐步参与平台监管,形成特色治理机制。私权力监管有效填补了政府监管空白,但体系不完善、协调困难等问题依然存在,需要深入研究与制度优化。

1. 私权力监管数字平台的概述

当代数字平台治理体系中,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非政府主体已成为规制力量的重要来源。平台企业内部治理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及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构成了私权力监管的多元主体结构。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背景下,这些主体利用市场洞察力、专业知识储备和调适灵活的机制特性,逐渐在平台规则制定、争议处理以及内容审核等关键环节建立起特色监管模式。私权力监管体现出自主调节、灵活应变的特质,依托市场内生机制而非行政命令,成为数字平台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私权力监管在实践中呈现多样化特征,从平台自设的自律委员会到行业协会的标准指引,从消费者组织的服务评估到专业机构的资质认证,均体现其具体运作方式。这类监管活动与传统政府监管相辅相成,逐步形成公私结合的复合型治理结构。在需要精细服务的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技术范畴,私权力监管展现出独特效能,有效填补了常规监管难以触及的空间。随着数字经济持续演进,公私协同的治理模式日趋成熟,私权力监管主体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其职能范围持续扩大,为数字平台治理贡献了新的制度价值。

2. 私权力介入数字平台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2.1 私权力监管的体系缺陷

私权力监管体系在数字平台治理领域呈现多重结构性不足。法律支撑薄弱构成首要问题,相关监管活动多属自愿性质,缺少明确法律授权与规范。监管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各类组织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团体及评估机构采用不同标准进行监管,致使监管格局碎片化。责任区域界定模糊也是显著问题,私权力主体间职责边界不清,某些领域监管资源过度集中,而另一些领域则无人问津。协作平台与沟通渠道建设滞后,使得各监管主体独立运行,降低了监管整体协同水平。

运行机制方面存在诸多待完善之处。激励体系建设不足使监管行为缺乏持久动力,无法保证长期稳定运行。私权力主体自我约束机制欠缺,监管者本身面临监督真空,存在权力运用失范风险。私权力监管在社会代表性上偏向特定群体,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意识相对淡薄。监管活动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受阻。执行层面来看,私权力监管手段较为单调,缺少有效强制措施,对严重违规行为难以产生足够威慑,制约了监管实际功效的发挥,使得监管质量与预期存在明显差距。

2.2 监管效力的局限性

私权力监管在数字平台治理实践中显露效力约束。缺乏法律赋权使其无法获得足够强制效力,对违规行为制约有限。监管视野局限明显,私权力主体常专注于局部领域,造成监管资源分布失衡。能力水平差距制约监管深度,部分主体面临专业资源不足,难以应对技术密集型挑战。商业联系与经济依存关系影响判断独立性,私权力主体与被监管平台间复杂关联使监管立场受质疑。规则实施过程中标准软化现象削减了监管严肃性。

私权力监管面临多重实践困境。长效机制缺位,资源投入不稳定,监管连贯性受损。评价标准模糊,缺少精准衡量工具,难以有效检验监管效果。监管主体间合作松散,数据壁垒阻碍信息流动。社会认同度不足,公众参与度低。技术变革与监管适应性存在张力,私权力监管机制调整滞后于技术创新,监管工具更新缓慢,难以匹配平台业态快速迭代带来的新型治理需求,制约了监管成效的发挥。

3. 私权力监管数字平台的现实意义

3.1 促进数字平台良性发展

私权力监管为数字平台发展提供了多层次治理支持。行业协会设计的专业规范引领平台经营走向规范化道路,同时留有创新空间。独立评估机构进行的客观评测帮助平台发现服务短板,引导用户体验优化方向。平台自建的内部约束体系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合规水平。私权力主体在新兴技术领域的专业判断,帮助确立创新安全区间,避免技术应用失控。差异化监管视角完善了治理精度,平衡了发展活力与秩序要求。私权力参与的纠纷调处机制缩短了问题解决周期,节约了运营资源,让平台能专注于核心能力建设。

私权力监管对数字平台生态健康影响深刻。行业自律构建的价值规范引导平台将社会责任纳入战略考量。用户组织的监督力量促使平台更加重视消费者利益,强化了服务导向。专业监管团体对数据治理、算法规范等议题的持续关注推动平台完善技术伦理框架。行业评价机制激励各平台追求卓越表现,带动整体水准提升。私权力主导的多元参与式治理结构使平台更加贴近社会现实需求,增强了发展韧性与适应能力,为平台长期稳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这种共治模式有效调节了数字经济发展节奏,推动平台经济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

3.2 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私权力监管为数字平台各方权益保障开辟了新路径。消费者组织定期发布的平台服务评测成为用户选择参考,缓解了信息差距造成的决策困难。行业协会精心制定的规范文件厘清了平台责任范围,让平台商户避免遭受任意对待。专业调解机构设计的纠纷处理程序简化了权益救济流程,当事人无需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寻求解决。数据安全评估团队持续关注平台信息处理行为,有效遏制了隐私侵扰问题。私权力监管组织举办的公众参与活动为边缘群体创造了发声机会,使其关切被纳入考量。社会监督力量对算法偏见的揭示与批评引发了平台内部反思,促成了更为公正的技术设计。

4. 完善私权力监管数字平台的策略

私权力监管在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中发挥着重要功能。行业自律文件中的竞争规则约束了大型平台的扩张冲动,为中小平台留出了生存与成长空间。专业机构对平台透明度的细致审视推动了规则公示常态化,平台内经营者因此获得了稳定预期。消费者联合行动为用户争取了更多话语权,使平台服务条款逐渐趋于合理。私权力监管培育的信用评价生态让诚信经营者获得了良好口碑,市场交易更加顺畅。标准化工作减轻了用户在不同平台间转换的技术障碍,市场活力因此增强。私权力监管凭借其敏锐性与灵活性,弥补了正式制度的覆盖不足,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多样化保障选择,使数字经济秩序更加均衡包容。

4.1 健全私权力监管法律体系

私权力监管法律体系的健全需融合多元法律理念与制度设计。立法工作中应当确立私权力监管主体的合法性定位,合理授予其相应监管职权,为其行为提供法律支撑。法律规范须厘清监管活动边界,防止权力交叉或监管盲区形成。监管主体资质认证标准也需纳入法律视野,设置科学评估机制,保证监管能力与质量。法律框架下的责任体系显得尤为关键,监管主体越权或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形成有效监督压力。监管程序规范化同样不可或缺,包括监管启动条件、执行方式、申辩权利等环节均需法律明确规定,提升监管可预期性。政府与私权力监管主体间协作机制需获得法律认可,搭建起公私监管力量的互动平台。

数据治理与算法规范已成为私权力监管法体系的核心领域。对于数字平台算法以及代码的规制,应当能覆盖算法创新和应用的全过程。首先,在数字平台研发和编写代码和算法的过程中,制定专门性立法对于算法进行规制,将诚实、尊重、专业胜任、公正、适当关怀、效果、效率及无偏见等八项科技伦理原则纳入其中,立法内容应当包括算法技术应用的资格审查、算法技术行业规范的评估制度以及算法运行全过程监管等。法律体系还需构建便捷多样的权益救济渠道,降低争议解决门槛,设立专门调解机制,减轻诉讼负担。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机制也应在法律中得到特别关注,防范监管偏向影响公平性。监管信息公开透明的制度要求须有法律保障,确保监管过程可查询、可追溯。法律体系的持续更新机制同样重要,定期评估与修订安排有助于法律规范与数字技术变革保持同步,应对平台经济带来的治理新课题。

4.2 优化私权力监管机制

私权力监管机制优化应着眼于系统协同与能力建设双重维度。构建监管主体联席会议制度成为现实需求,定期开展监管信息共享,统一监管标准,形成整体治理效应。监管分级分类体系有待完善,结合平台属性、业务范畴与风险特征,科学设计监管梯度,实施精准治理方案。私权力监管主体素质提升计划宜持续深化,开展专业知识培训,邀请领域专家指导,搭建能力升级通道。信息流通平台构建具有紧迫性,弱化数据孤岛现象,促进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对监管者的监督评价体系需臻于完善,实施周期性审查,保障权力运行轨迹可控。前沿技术在监管领域的融合应用日益广泛,借助数据分析与智能算法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工作质效。

私权力监管体系调适性优化至关重要。治理数字平台作为市场经济竞争者带来的限制竞争等风险时,应当特别注意平衡企业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制工具与规制技术的选择上需要审慎处理,构建动态回应性规制机制,保护数字平台的创新能力。在特定区域开展监管创新试点具有实践价值,积累成熟经验后向更广范围推广。监管活动信息公开化改革正当其时,向社会展示监管全过程,增强监管公信力。完善多元参与治理格局有其必要,吸收平台方、用户群体与专业人士等各方智慧,共同参与规则制定。监管激励机制设计颇具意义,为表现突出的私权力监管主体提供必要支持与认可。私权力监管经验向正式制度转化路径值得探索,将实践证明有效的治理模式适时纳入制度框架。建立科学的监管效果评估系统具有基础性作用,定期分析监管实效,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策略方向。

4.3 强化私权力监管实效性

提升私权力监管实效性应当兼顾权威塑造与能力强化两个维度。社会权威构建是监管影响力的基础所在,私权力监管可借助正式授权公告、行业组织支持、第三方专业评定等途径增强公众信任度。专业素养培育体系应形成长效机制,系统涵盖数据科学、算法伦理、平台经济等领域知识结构,打造高水准监管专业人员。创新监管方法研究值得重视,开发契合数字平台生态特点的监管技术与策略,融合传统审查评估与数字化手段。监管约束与激励设计需更加完备,采用声誉机制、等级评定等方式提升监管执行力。资源合理配置理念应当体现,对高风险区域与争议频发领域集中配置监管力量,实现治理效益最大化。

制度建设与社会协同构成实效提升的核心要素。行业标准与规范框架需加快完善,细致制定分领域监管指引与考核标准,清晰界定行为界限,降低规则解释弹性空间。监管层级设计应更加科学,依据平台体量、服务性质、风险等级等要素调整监管强度与方式,提升监管资源使用效率。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应固化为制度安排,构建合理指标评价体系,持续跟踪监管成效,促进监管质量迭代。用户参与机制创新尤为重要,设计友好交互界面,完善公众监督渠道,汇聚社会力量协同治理。跨领域协作模式具有深远价值,促成私权力监管主体与研究院所、科技公司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汲取专业资源提升监管水准。技术创新应用值得深入探索,将先进数据处理与智能分析等技术融入监管实践,实现监管模式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防范的转型,强化私权力监管在平台治理体系中的实质作用。

5. 结语
私权力参与数字平台治理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的深刻现象,体现了监管格局向多元协同、精准灵活方向演进的时代特点。在政府监管资源有限背景下,私权力监管填补了监管盲区,为平台持续健康运行提供保障,使各类市场参与者权益得到更全面保护。构建完备的私权力监管制度框架,强化其法律地位,改进运行机制,提升实际效能,对塑造良性数字生态环境具有关键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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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秦皇岛市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编号202401A211,项目名称《私权力介入数字化平台监管》。
作者介绍:杨晓婉(1987-),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环境科学系副教授,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