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视角的担保贷款双重欺诈与犯罪界限
杜晓宇
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对于担保贷款双重欺诈案件,出现“两头骗”现象,行为人精心设计巧妙地诈骗方式,或先后对担保人和金融组织进行诈骗,使刑民责任认定划分困难重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此类案件对被害者的认定存在分歧,合同效应判断矛盾与罪数形态模糊等难题,还需制定完善的应对方案。为此,探索刑民交叉视角的担保贷款双重欺诈和犯罪界限意义重大。
一、公司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 被害者认定和财产损失的判定
对于担保贷款双重欺诈案件,对金融组织与担保者的真正被害者划分存在矛盾。有关研究者提出“担保权优先说”观点 [1],认为银行由于享有担保物权,但是没有实际的财产损失,但真正的财产损害方却是担保者,判定行为人仅对担保者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还有人提出“债权风险说”观点[2],认为担保物是否存在都不对银行财产损失带来影响,只要在贷款发放时银行陷入错误认知,且对其进行财产处分,进而出现诈骗罪既遂,对于担保是否完全覆盖风险还归于事后救济领域。
财产损失判定依据的选定,将会对案件定性带来影响,而应用“形式判定依据”,只要担保合约在法律有效,被判定为银行未产生损失;假设应用“实质判断依据”,还要对担保物实际价值、变现可能性、行为者偿还能力进行综合判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已经形成实质判定方向。以某贷款诈骗案件为例,法院尽管认为担保合约方式合法,但是查处担保物价虚高,且行为人没有还款意愿,进而判定银行债券在实质性风险中,判定为贷款欺骗罪,由此可见,此种动态评估方式满足刑法保护权益的最终目标。
2. 合同效应的刑民评估矛盾和协调方式
对于双重欺诈案件来讲,合同效力问题导致刑民评价矛盾更加明显。形式判定通常注重诈骗合同无效,特别对主合同被界定为诈骗工具,担保合约作为从合同也被判定为无效。此种“刑主民从”观点使银行无法以担保方式形成债券,只能向存在过错一方的担保者进行侵权申诉。然而,民事审判以《民法典》为依据,把受欺诈签署的合约当成可撤销民事法律的行为 ,使受欺诈的一方拥有撤销选择权。处理这一问题要秉持“刑民分立”的基本准则,认同刑法和民法均有独立性的评估机制。刑事违法性评价不能直接决定民事合约效应,还要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机制的价值取向。简单来讲,刑事程序侧重于行为者罪责判定;民事程序以《民法典》为准,对欺诈的规定要求独立判断合同效力,且全面考虑各方错过程度,合理分配相关责任。一旦担保者没有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责任,以免把所有风险交由担保者承担。
二、公司法上的关联交易规制与刑法背信类犯罪
1. 背信犯罪的规范保护目标与构成要素分析
在刑法中,有关背信类犯罪,将“违背信任关系”作为关键要素,其目的是惩戒滥用决策权或者经营地位危害市场主体基本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两种类型的背信犯罪,即背信危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非法经营相同类型营业罪,二者相互组成关联交易刑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管理层违背忠实义务,以无偿提供资产、不公平关联交易等特殊行为,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非法经营同类型营业罪涉及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借助职务便利性,实施同类营业的背信行为。
背信范围司法界定的难点包括以下几点:其一,“不公平性”判定,具体为怎样区别违法关联交易和正当商业决策;其二,因果关系证明,具体指怎样明确被告行为和企业损失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应用“商业判断准则”的变通适用,除去非关联交易明显与市场发生偏移的正常条件,且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否则不能轻易判定罪行的情况。在损失评估方面,需将市场影响等因素去除,准确算出不公平交易造成的财产损失。
2. 公司法和刑法评价差异和协调准则
公司法和刑法对关联交易机制面临价值取向、判定标准不同问题,公司法根据信息披露、流程控制、公平性审查,制定具有良好防范性的制度体系,责任形式按照民事赔偿为主;刑法更加重视社会危害性的背信行为,利用刑罪方式加以惩治。协调处理二者的内在联系,还需遵循“前置法优先”的基本准则,只有违背公司法中的关联交易强制性要求的行为,才能通过刑法判定。同时还要遵循“刑法兼容性”准则,刑法违规的判定标准要高于民事违法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担保贷款双重欺诈案件在刑民交叉视角下,还要明确法律责任,有关刑事方面,围绕“整体财产说”明确被害者,从而形成犯罪论解释罪数矛盾;有关民事方面,独立判定合同效力,确保担保责任得到依法承担。只有将“先刑后民”的适用去除,认可刑民评价的并行性、互补性,才能解决司法实践出现“同案异罪”和责任混淆的难题。在日后还要对担保物权动态价值予以量化分析,以便为犯罪数额判定和民事效应维护提供可靠的指导建议,保证刑民程序在打击犯罪事件和保障商事效率的均衡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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