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卖骑手“二选一”风波透视市场竞争与法律规制困境
何山
西南科技大学 621000
摘要:本文着重探讨外卖行业中“二选一”现象,分析其引发的市场竞争失衡与法律规制难题。研究显示,平台利用技术手段或协议,强制要求配送员和商家进行独家合作,这不仅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均衡,还限制了消费者的选项,推高了价格,并降低了服务质量,同时加剧了市场垄断的趋势。文章以京东与美团之间的争议案例为切入点,揭示了“二选一”行为的根本逻辑——即利用平台的主导地位排除竞争对手,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现行的法律体系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存在模糊性、举证困难以及法律条文细化不足等问题,这些都限制了监管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国内外的反垄断实践(例如阿里巴巴、谷歌案例),本文提出了“三位一体”的解决方案:完善法律框架,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和违法行为的界限;加强跨部门的协同监管,并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精确监测;推动行业自律和合规管理。研究建议采取法律、技术以及多方共同治理的综合策略,打破“二选一”的僵局,推动外卖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确保消费者、从业者和平台企业的共同利益。
关键词:外卖骑手;二选一;市场竞争;法律规制;消费者权益
前言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外卖领域作为快速零售的关键部分,已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2024年,中国的在线餐饮外卖市场价值达到了1.64万亿元,同比上升了7.2%。预计到2027年,该市场的价值将增长至1.96万亿元。1随着外卖行业的蓬勃发展,它不仅转变了人们的饮食习惯,还催生了众多就业岗位,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种挑战也逐渐显现,特别是“二选一”现象变得尤为显著。
2025年4月21日,京东发布《致外卖骑手公开信》,引发舆论关注外卖行业的“二选一”问题。2京东直接批评了某些平台强制外卖配送员进行“二选一”的做法,认为这严重侵犯了配送员的权益,并扰乱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对此,美团在当晚迅速作出反应,发布声明坚称没有任何平台会试图限制外卖配送员的订单选择权,坚决驳斥了存在“二选一”行为的指控。双方的立场截然不同,这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
京东与美团的争议反映了外卖行业竞争的激烈。起初,市场参与者少,竞争温和。但随着市场扩张,众多企业涌入,竞争加剧。各平台为争夺市场份额,采取了包括价格战、商家和骑手资源争夺在内的多种策略。"二选一"策略作为竞争手段之一,频繁出现,对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外卖配送员面临的“二选一”困境的根本原因,全面分析这一问题对顾客权益、市场竞争力以及法律监管框架产生的影响,并基于此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旨在推动外卖产业的健康和有序进步。
一、“二选一”问题的现状与影响
(一)“二选一”行为的界定与表现形式
“二选一”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即平台企业)基于技术或规模优势,单方要求强令交易相对人(即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该平台合作或只能在该平台上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不能在特定的平台或其他所有平台上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3
在电商领域,“二选一”现象表现为电商巨头要求商家仅参与其组织的促销活动,限制商家促销渠道自由,旨在独占资源排挤对手。平台通过协议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违规者可能面临严重后果。外卖领域中,“二选一”现象体现在平台对配送员实施强制措施,要求他们仅接受本平台订单。平台利用算法对多平台接单的配送员施加惩罚,降低派单优先级,增加等待时间,间接减少收入,迫使配送员放弃其他平台订单。违反规定的配送员可能被平台“封杀”。
(二)外卖行业“二选一”的特殊背景与发展脉络
外卖行业的市场结构具有鲜明特点,呈现出高度集中且竞争激烈的态势。当前,美团和饿了么两大平台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双寡头垄断的格局。4这种市场结构使得平台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双方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而众多中小外卖平台则在夹缝中生存,努力寻找差异化竞争优势,试图打破现有市场格局。
外卖行业的发展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消费者生活方式的转变。智能手机与移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极大地便利了通过手机应用程序订购外卖的过程。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选择外卖服务,从而推动了市场需求的增长。然而,市场竞争并未呈现出良性的发展态势,反而竞争压力日益增大。在市场初期,“二选一”的现象并不普遍,但随着市场的饱和,竞争逐渐转向配送资源,导致“二选一”的现象日益严重。最初,这一现象主要影响的是商家,平台通过提供补贴来吸引用户和商家。然而,随着市场的饱和,“二选一”的现象扩展到了配送人员资源,竞争进一步加剧。新竞争者的加入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凸显,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障碍。
二、“二选一”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一)消费者选择权的丧失
在理想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外卖平台应如同繁花盛开的百花园,为消费者提供琳琅满目的商家与餐品选择,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口味偏好、价格敏感度以及个性化需求。消费者可以依据自身当下的饥饿程度、对美食的渴望类型、预算限制,甚至是对配送时间的紧急程度等诸多因素,自由且从容地在不同平台间切换浏览,对比各平台上商家的菜品特色、价格高低、用户评价优劣以及配送费用和时长,从而挑选出最契合自身需求的外卖组合。
然而,“二选一”行为恰似一只无情的大手,粗暴地破坏了这种美好的市场生态平衡。
当平台强制骑手“二选一”时,直接后果便是损害商家的多归属性,5消费者的选项原本丰富多彩,却突然变得有限而狭隘,这削弱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例如,在某些地区,由于配送人员仅限于在特定平台接单,一些原本在多个平台提供配送服务的优质商家,在部分平台上变得无法下单。消费者可能会注意到,他们偏爱的某些小众特色餐厅,突然在他们习惯使用的外卖平台上不复存在,而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配送人员受到了“二选一”限制。
(二)价格与服务质量的影响
依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充分的市场竞争是推动企业提高服务品质、降低商品售价,进而实现消费者福祉最大化的关键动力。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中,外卖平台为了吸引更广泛的消费者群体,会主动与商家协商,以优化菜品质量、提升配送效率。同时,通过有效的成本控制和市场策略,降低外卖商品的价格,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
然而,“二选一”策略犹如一个恶性肿瘤,严重破坏了这种健康的竞争机制。一旦平台通过“二选一”的方式排除了竞争对手,并在市场中形成了相对的垄断地位,便会逐渐丧失提升服务品质和降低价格的激励。在价格层面,平台可能会利用其垄断地位,提高商家的入驻门槛和佣金比例,而这些增加的成本最终将转嫁给消费者,导致外卖商品价格的上涨。例如,一些地区在“二选一”问题凸显后,外卖平均价格上涨了10%-15%。6消费者会发现,同样一份餐品,在“二选一”行为发生前后,价格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而自己的收入并未同步增长,生活成本无形中增加。
在服务质量方面,由于缺乏竞争压力,平台对配送服务的管理可能会变得松懈。7骑手可能因平台订单分配和激励机制问题导致配送延迟和服务态度问题。消费者可能面临外卖送达时间延长和餐品损坏,影响用餐体验。此外,平台的市场垄断地位使得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更加困难,合法权益难以保障。8
三、“二选一”与市场垄断的关联
(一)“二选一”成为垄断手段的分析
在市场竞争的错综复杂格局中,“二选一”策略宛如一把锋利的剑,被一些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所挥舞,成为其构建垄断壁垒、巩固市场主导地位的有效工具。
观察平台经济的运作模式,平台通过整合商家、配送人员以及消费者等多方资源,构建起一个庞大的商业生态系统。在这个生态系统中,平台的价值随着用户和商家数量的增加而不断提升,显现出显著的网络效应。那些拥有先发优势或强大资源整合能力的平台,能够吸引更多的用户和商家入驻,从而进一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而“二选一”策略正是这些优势平台利用自身地位,对商家和配送人员等市场参与者进行控制的一种手段。
对于商家而言,平台的流量和用户资源是其获取订单和利润的关键。优势平台通过强制商家签订“二选一”协议,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开展业务,从而将商家牢牢绑定在自己的平台上。这样一来,平台能够独占商家资源,减少竞争对手的优质商家数量,降低竞争对手的市场吸引力。同时,平台还可以利用商家对其的依赖,提高佣金比例、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进一步压缩商家的利润空间。例如,在一些电商平台的“二选一”案例中,商家为了获得平台的流量支持,不得不接受平台提出的高额佣金要求,导致利润大幅下降。而那些拒绝签订“二选一”协议的商家,则可能面临平台的流量限制、搜索降权等惩罚措施,订单量急剧减少,甚至无法在平台上生存下去。
在外卖行业,配送人员是连接商家和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其配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着用户体验和平台的声誉。优势外卖平台通过“二选一”手段,迫使配送人员只能在本平台接单,从而确保自身拥有充足且稳定的配送运力。一方面,平台可以对配送人员进行更严格的管理和控制,通过算法优化配送路线、设置配送时间限制等方式,提高配送效率,提升用户满意度。另一方面,平台可以利用配送人员资源的独占优势,与商家进行谈判,争取更有利的合作条件,进一步巩固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例如,美团和饿了么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都曾被传出存在要求配送人员“二选一”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它们能够保证自身平台的订单能够及时配送,提高用户粘性,同时也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
从市场竞争的动态发展来看,“二选一”策略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扩张性。一旦某个平台成功实施“二选一”,就会破坏市场原有的竞争平衡,其他平台为了生存和发展,可能不得不采取类似的手段进行反击,从而导致整个市场陷入“二选一”的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竞争不再基于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而是演变成了平台之间的资源垄断和控制权争夺。长期来看,这种竞争方式会导致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垄断势力逐渐增强,中小企业和新进入者的生存空间被严重压缩,市场创新活力受到极大抑制。
(二)相关市场案例分析
回顾电商平台领域,阿里巴巴曾因“二选一”行为遭受严厉处罚。在过去的电商促销活动中,阿里巴巴凭借其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强大支配地位,要求平台内商家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同时开展促销活动。这种行为限制了商家的经营自主权,排除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期间,部分商家的商品在其他平台的销售额大幅下降,市场份额被严重挤压。而消费者也因为无法在其他平台购买到心仪商家的商品,不得不选择其他替代产品,消费体验受到影响。最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82.28亿元人民币。9这一案例充分显示了“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破坏以及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力度。不久,美团被以同样的原因处以罚款34.32亿元人民币。10
可见构成不正当竞争优势是该行为违法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政府明确提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11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反垄断指南》也指出,在对平台认定其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时应该考虑消费者利益。
市场结构显示少数平台主导,竞争激烈。"二选一"行为通过平台优势迫使市场参与者排他性选择,破坏公平竞争,损害权益,阻碍创新。外卖行业特点包括骑手权益保障问题突出,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平台重要性高,"二选一"影响直接明显。分析相关案例有助于解决外卖行业"二选一"问题,制定有效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
四、法律规制困境与借鉴
(一)法律在“二选一”问题上的适用困境
我国已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应对“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但在实际应用中,这些法律在确定“二选一”行为违法性时遇到许多难题。
1.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模糊。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准确判定外卖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适用《反垄断法》规制“二选一”行为的前提。然而,外卖行业市场动态变化频繁,业务模式复杂多样,使得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难重重。12在平台经济领域,传统的市场份额计算方法遭遇了挑战。以美团和饿了么为例,这些外卖平台的业务不仅限于餐饮配送,还扩展至生鲜、商超等多个领域,导致其市场边界难以明确划分。在餐饮外卖市场,它们占据了显著的份额;然而,在整个即时零售市场,随着京东等新兴力量的加入以及电商平台对即时配送业务的介入,市场竞争格局持续演变,市场份额的计算和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变得更为复杂。此外,平台经济特有的网络效应和双边市场特性,使得用户和商家在不同平台间的转移成本较低,这可能导致平台的市场地位在短时间内发生显著变化,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复杂性。
2.举证困难。举证责任方面,在“二选一”案件中,受害者往往面临过重的举证责任。以骑手为例,若其因拒绝“二选一”而受到平台的隐性惩罚,如被降低派单权重、减少优质订单分配等,骑手要证明平台存在“二选一”的强制行为以及该行为与自身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困难。平台的算法机制和运营策略往往较为隐蔽,骑手很难获取相关的证据。同时,平台可能会以各种借口来解释骑手权益受损的原因,如称是由于骑手自身的服务质量问题导致订单减少,而非“二选一”行为所致。同样,商家在面对平台的“二选一”要求时,也面临类似的举证困境。商家可能担心与平台对抗会遭受更严厉的惩罚,如被提高佣金比例、限制流量等,因此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也往往不敢轻易提起诉讼,或在诉讼中难以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3.条文细化不足。现有法律法规虽然对“二选一”行为有所规定,但部分条文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例如,《反垄断法》中对于“正当理由”的界定较为模糊,在判断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时,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平台可能会以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平台秩序等为由,声称其“二选一”行为具有正当性,但这些理由是否真正成立,在法律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又如,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难以准确判断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使得法律在面对复杂多变的“二选一”行为时,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难以有效地发挥规制作用。
(二)国内外法律规制的比较与借鉴
国外在规制类似“二选一”行为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美国在反垄断法律规制方面历史悠久且体系完善。以谷歌案为例,13谷歌主导搜索引擎市场,被指通过排他性协议限制对手,强迫预装其应用,排除竞争。美国监管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对谷歌进行深入调查。调查关注市场竞争、企业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等多方面因素。若认定垄断,将采取严厉制裁,包括拆分企业或禁止特定行为,以此威慑企业垄断行为。
欧盟在反垄断执法方面也具有鲜明特点。以亚马逊案为例,13亚马逊在欧洲市场被指强迫第三方卖家做出排他性选择,欧盟竞争委员会因此对其展开调查。欧盟强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违法企业将面临罚款和商业模式整改。例如,欧盟可能要求企业开放平台接口,促进市场竞争。
我国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进展,但可借鉴国外经验。建议细化法律条文,明确关键概念和判断标准,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建议强化监管机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确保执法公正有效。建议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法律威慑,遏制垄断行为。通过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情,完善我国法律规制体系,应对市场垄断问题。
五、应对“二选一”问题的策略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
修订法律法规是解决“二选一”问题的关键。《反垄断法》修订应细化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考虑平台经济特性,增加用户粘性、平台流量、数据控制等因素。例如,外卖平台在特定区域若占市场订单份额超70%,且在用户活跃度、商家数量等方面有优势,具备数据垄断能力,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明确正当理由范围,排除不合理“二选一”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应针对“二选一”行为制定专门条款,明确平台强制排他性选择行为为不正当竞争,并列举处罚措施,如按违法所得处以一至五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则处以50万至500万罚款,增强法律威慑力。《电子商务法》需明确平台对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边界,禁止限制骑手接单自由和商家经营自主权。对违规平台除经济处罚外,可限制业务拓展、责令整顿,促使平台规范行为。
制定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详细解释法律法规中模糊概念。例如,出台《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细则,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妨碍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司法解释,将“二选一”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指导。
(二)加强监管执法
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协同合作是解决“二选一”问题的重要保障。首先,整合市场监管、商务、网信等多部门的执法力量,建立统一、高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明确分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及处罚;商务部门从行业规范和市场秩序维护角度,加强对外卖行业的宏观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网信部门则负责对平台的技术手段和网络运营行为进行监管,防止平台利用技术优势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升办案水平。通过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实时共享执法信息,协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公开执法。14建立定期的联合执法会商机制,针对“二选一”问题突出的区域和时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强化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建立监测机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监测运营数据和交易行为,发现“二选一”行为线索。监测订单数据异常波动、骑手接单行为变化,分析平台是否强制“二选一”。发现线索后,迅速调查,提升执法效率。
定期培训执法人员,提升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组织培训,涵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平台经济知识。邀请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授课,分享法律解读、案例分析和执法经验。培训旨在让执法人员深入理解“二选一”法律标准和市场机制,提高调查取证、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能力,确保执法准确、公正。15
(三)推动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和促进行业自律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外卖行业协会应加强引导会员企业,制定自律公约,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二选一”,并鼓励公平诚信经营。对守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如“行业诚信企业”评选,提升其声誉;对违规企业实施惩戒,如警告、罚款,确保行业规范得到遵守。
行业协会应推动建立内部纠纷调解机制,处理因“二选一”等问题引发的争议。通过专业团队,依据行业规则和法律,公平处理纠纷,避免不良影响。例如,调解骑手与平台因“二选一”产生的争议,寻求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企业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竞争观念,认识到“二选一”虽短期有利,但长期损害行业和自身发展。
结论
外卖行业中的“二选一”现象,不仅映射出市场竞争的失衡,而且凸显了数字经济时代法律规制与平台经济复杂性之间的冲突。本文深入分析了“二选一”行为的内在逻辑及其产生的多重影响,揭示了其通过平台的垄断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选择权和服务质量的深层机制。京东与美团之间的争议案例,以及国内外反垄断的实践(例如阿里巴巴、谷歌等)表明,若不加以控制,“二选一”行为将导致市场集中度加剧、创新活力受抑制,最终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目前,法律规制面临三大核心难题: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模糊、举证责任过重、法律条文缺乏具体化。这些问题削弱了监管的有效性,使得平台能够利用制度漏洞来巩固其垄断地位。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三位一体”的解决方案——即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协同监管、推动行业自律——旨在构建一个包含法律威慑、技术监测和多方共治的综合治理框架。通过细化反垄断法条文、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利用大数据监测平台行为,以及引导行业自律和纠纷调解,可以逐步打破“二选一”的僵局,重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展望未来,外卖行业的健康发展将依赖于法律、技术和伦理的共同进步。一方面,立法和监管必须紧跟平台经济的发展趋势,提高对新型垄断行为的预见性和规制能力;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应摒弃短期逐利的思维,以社会责任为导向,探索多方共赢的商业模式。只有通过法律的完善、监管的创新和行业自律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业者福祉的提升以及平台创新活力的平衡,推动外卖行业朝着更加包容和可持续的未来迈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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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杨昊,张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路径——以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切入点[J].中国市 场,2022(25):76-78.
注释:
1. 参见艾媒咨询:《2024-2025年中国外卖行业下沉消费市场研究报告》,https://www.iimedia.cn/c400/104168.html.
2.陶凤.外卖大战不必“二选一”[N].北京商报,2025-04-22(002).
3. 王晓晔.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J].现代法学,2020,42(03):151-165.
4. 崔鹏志. 挑战美团、饿了么 京东要送外卖?[N]. IT时报, 2022-07-01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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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许明月,陈小维“.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72-80.
7.张慧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消费者利益的保护[J].人民法治,2019(12):88-91.
8. 李嘉敏.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J].北方经贸,2023,(03):65-68.
9.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处[202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处罚[202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参见王健:《电商“二选一”进入2.0时代》,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8/id/4410102.shtml,2019年10月15日访问。
12.玉玺珍. 我国平台经济“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 青海师范大学, 2024.
13. 参见美国司法部诉谷歌垄断案.
14.参见FTC起诉亚马逊的反垄断案.
15.倪泰.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N].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11-08(001).
16. 杨昊,张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路径——以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切入点[J].中国市 场,2022(25):7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