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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退市标准与制度问题

作者

张佳豪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400067

摘要:不同的上市标准对于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价值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退市则是指企业退出资本市场的行为。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市场制度的发展还存在不够完善、企业退市制度标准不一等现象,如何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上市和退出机制,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是市场和监管机构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上市、退市、制度、资本市场

一、绪论

我国的资本市场自成立以来,其发展基本是沿着市场化、国际化和规范化的路径而发展的。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公司上市、退市制度的完善问题日渐成为一个重大问题。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这对遏制上市公司滥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市标准

主板市场主要限制了公司的主体资格、规范运行和财务指标。具体表现为要求公司在近三年公司的资产和人事管理不存在重要变动,这对公司的稳健型经营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此外,对于公司的管理层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防止因管理层的混乱导致公司经营出现问题[3]。

科创版在要求公司主体的特殊地位以外,对于公司的营收和净利润等条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均有一定的放开,同时,调整主板的10%的涨跌幅限制,增大股价的波动范围,增强投资者的参与度。这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能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

创业板市场与科创版类似,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创业板市场在公司主体的营收和利润两大方面都进行了明显的放宽,这为大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提供了可能。相较于主板市场放大了股价的涨跌幅限制,增大股价的变动范围,吸引投资者的参与,这能积极推动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高新产业进步。

北交所强调“专精特新”、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市场定位。为更好的理解“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主阵地”,北交所除了在“上市标准”和“市场定位”的设计上凸显其“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主旨外,也在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的设置上,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市值和体量较小、交易活跃度相对不高、股东人数不多等情况特别设置要求,科创板及创业板无此规定。

从各上市标准看,当前,为保证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尽可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我国主板市场上市标准相对较为严厉,在公司的盈利能力、稳定性和公司结构方面均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3],但也在另一方面阻碍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融资渠道,这也造成了近年来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国内高新技术企业扎根美股、港股等市场上市,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没有充分享受到是市场红利。针对这一系列问题以及当前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缺口大的问题,我国也积极推动了科创板和创业板的发展,充分表明了我国发展资本市场的决心。

三、退市标准

“退市难”始终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退市标准不清晰,操作空间大,以及退市流程复杂,退市周期繁琐等都是我国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特点[1]。从主板来看,2012年4月29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对外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见稿。上交所新增六大主要指标,分别为:净资产指标、增加营业收入指标、纳入审计意见类型指标、市场指标、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报的指标、纳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2]。深交所也做出重大变革: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从科创版来看,在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公司入市门槛降低,这容易导致市场出现大量的“名不副实”的企业,投资者权益将难以获得有效的保障[4]。科创版的退市制度更严厉:(一)退市标准更加严格且多元客观,指标设定也更为科学:引入了违法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四类标准。(二)退市流程更加精简,具有可预期性:主要包括简化退市环节、压缩退市时间、简化退市流程。(三)退市执行力度更大:科创板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退市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这表明退市执行力度加大,有利于营造有进有出的良好证券交易市场环境。

创业板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阵地。根据最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则涵盖了: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主动终止上市。根据对这几类退市规则的不断完善,可以看到创业版退市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创业板市场落后企业淘汰,推动市场发展[5]。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明确了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安排,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四类情形(和沪深交易所基本一致),构建了多元丰富的指标组合。规定了退市风险警示,作为强制退市的先导制度,既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也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明确强制退市由上市委员会审议,确保退市决定的严肃性和审慎性。具体流程如下:退市风险警示。拟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上市委审议和复核。退市整理期。终止上市。

四、上市公司与退市企业之间的关系

随着公司上市数量的增加,上市公司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为防止“僵尸企业”,在上市之前就要对一些具有高风险、低效率的企业“清出”。这就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有效落实内控制度,通过严格监管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同时要注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强化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为实现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需分类保护。一是按法律法规和《证券法》的规定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二是设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充分考虑其风险承受能力和识别能力基础上进行分类保护。

五、对上市公司退市的政策理解

根据对我国当前三大证券交易所和各个层次的资本市场研究发现,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退市标准过低,缺乏重大违法违规强制退市指标;二是没有充分发挥交易所市场在退市工作中的作用,存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难、交易所强制退市难以及其他行政和司法措施执行不力的现象;三是没有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中小投资者参与和保护的作用;四是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因此,针对以上当前我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完善:第一,应当尽快制定统一退市标准,加强强制退市标准后的监管;第二,应当将《证券法》修改作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关键措施;第三,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建设。

六、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

在改进公司上市与退市标准及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除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查以及建立健全的退市机制外,还应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以保证公司上市与退市标准及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审查力度,完善上市审查标准,并建立完善的审查机制,以有效防范"虚假上市"等现象的出现。其次,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退市机制,设立退市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限制市场上出现的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此外,政府还应提高监管能力,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的有序发展。另外,政府还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引导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后,政府还应制定相关的赔偿政策,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琼.从*ST长油退市问题看我国退市制度[J].知识经济,2015(13):36+38.

[2]刘浩,袁梦.我国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探究[J].时代金融,2015(12):104-105.

[3]刘姝妤. 全面注册制下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22.

[4]郭义慧,宋鑫.科创板退市制度与优化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22(10):75-78.

[5]汪珏. 创业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