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个人资料保护研究

作者

刘铭

广西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530004

作者简介:刘铭,女,1998.4.27,汉,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伴随数字经济向全球范围渗透,电子商务成为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却使个人资料管理承受前所未有的压力,本研究对电子交易场景下消费者隐私数据全周期风险进行了实证分析,继而形成法律保障、技术支撑与管理优化的三位一体保护模式,应立法推动数据最小化原则实施,细化电商平台义务;重点推进差分隐私、同态加密及区块链技术的落地实施;建议企业成立数据保护专职团队,升级授权告知机制,实现跨平台数据安全认证标准的协调统一,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格局。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保护

一、引言

伴随数字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推进,网络零售业已成为经济进步的核心推动力,伴随着业务版图的不断扩大,作为生产要素新形态的数据价值得到全面挖掘和资产化,该发展进程同时面临用户隐私保护的重大挑战:平台对用户行为数据的过度收集与跨境传输链路的安全脆弱性相互交织,第三方数据处理失控叠加黑灰产业链诈骗风险,层出不穷的隐私泄露现象直接危害公民财产及数据安全,甚至影响消费者对数字经济的信心根基[1]。学界虽已从法律、技术及管理层面进行过分析,然而学术探讨存在明显局限,法律调整跟不上技术变革速率,隐私技术领域面临标准缺位与分散化困境,多数企业的数据治理存在职能边界模糊与实施缺位的状况,面对这一现实,怎样突破传统单一格局,形成法律规范、技术升级与制度创新相互支撑的综合保障网络,形成突破电子交易中隐私保护瓶颈的关键着力点。

二、存在的问题及保护路径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数据风险分析

针对线上购物情境,用户信息在完整存续期间的风险可归为三大类型,数据汇聚阶段,平台采用隐蔽技术手段超范围采集用户数据,诸如通过Cookie长期监控用户网络活动路径,或依托算法系统产出高精度的用户行为分析,引发消费者在缺乏认知的情况下暴露私密喜好[2]。数据归档和通信阶段,集中式数据存储因防御薄弱成为攻击目标,像是黑客借助技术漏洞非法下载用户数据,甚至采用重放攻击方式获取未加密的数据流,数据流通实施阶段,第三方合作中的企业数据流转存在监管空白,突出问题包含未经用户直接许可的数据转卖操作,伴随不同司法管辖区法律抵触引发的隐私外泄隐患,进而推高了隐私信息被滥用的几率。

第二部分:网购场景下用户隐私的保护路径

为实现系统性的全面防护架构,必须协调好法律规制、技术实施与管理监督这三重维度,从政策法规维度,建议借鉴欧盟GDPR的监管框架,其以严密的追责体系著称;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基于实践的灵活模式也值得借鉴,结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本土实施特色。依托此类法规途径,数据最小化原则需要得到进一步夯实,于数据处理的每个阶段内,电商平台需承担与其角色匹配的主体责任,从技术实现维度,应着重开展隐私增强技术的推广工作,在数据挖掘过程中,差分隐私可实现对个人特征的模糊化处理,以此实现隐私安全防护;无需解密即可对加密数据实施计算是同态加密的特性,使加密数据的计算过程更安全可靠;而区块链依托节点分散的存储机制,赋予个体对其数据的直接管控力。在技术落地阶段,应找到技术应用效率与隐私保障力度的平衡点,从监管结构出发,需在企业架构中增设数据保护专职角色,把隐私设计规范贯穿企业整体架构,在产品开发的雏形阶段就要,需植入隐私保护的底层逻辑,实现产品开发与隐私保护的同步推进。需对消费者知情同意机制进行针对性优化,借助图形化界面提升用户对数据操作的自主权,实现用户对数据的可视化理解与管控,推进数据安全认证标准在行业内的统一实施,采用自律手段应对监管空白,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体系[3]。

三、未来的挑战及对策

(一)、首要挑战

在科技迅猛进步的今天,技术发展浪潮下,隐私保护议题已演变为首要矛盾焦点,尤其是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尤其是生成式AI领域的突飞猛进,造成深度学习模型离不开巨量数据支撑,此类依存关系推动了数据采集领域的逐步扩大,数据挖掘的深度持续拓展,该情况客观上放大了隐私数据暴露的隐患。围绕这一矛盾,应强化隐私计算技术的升级节奏,采用联邦学习技术,可满足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隐私不公开为约束,实现数据的价值挖掘,运用安全多方计算技术即可,针对多方协作的情形,实现信息的有效分隔,以实现数据隐私保护,需对算法效率进行同步升级,从而匹配商业应用的实时特性,实现隐私计算技术在实际应用场景的预期效能。

(二)、政策制定焦点

面对数字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浪潮,政策制定者正将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则调整作为核心议题,伴随各国对数据主权的强调与隐私保护标准的多样化,数据跨境传输面临法律体系冲突与合规成本高涨的双重压力,面对这一困境,国际社会急需形成多边对话渠道,促进不同司法管辖区数据分类框架的互认与整合,在国家安全得到充分保障后,开展跨境数据流通的白名单管理探索,由国际组织牵头协调,制定既支持数据互通又强化安全防护的规则体系。

(三)、长远之策

身处数字生态重构的新阶段,构建消费者隐私素养的体系化培养机制十分关键,该举措能系统性提升个人隐私防御能力,大量用户在隐私保护认知上呈现碎片化特征,且普遍缺乏有效维权能力,围绕现有痛点,应建立覆盖个体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性教育体系。针对中小学阶段,应当把数字公民培养纳入课标要求,利用课程提升青少年辨识数据风险的水平,从小培养其对隐私价值的认知,就公共治理层面,政府机构须牵头开展数据隐私专项保护行动,依托场景案例的深度剖析,深化公众对隐私侵害的预警意识,以此强化个人防范意识。应开发符合用户认知的隐私管理界面,诸如运用可视化模块等简明形式,优化用户操作体验,实现更平易近人的隐私调控体验,依托此种模式,可以引导消费者完成"意识觉醒"向"知识积累"的过渡,实现"行为改进"的螺旋上升,最终实现社会隐私保护机制的整体升级。

四、结束语

在数字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今天,数字交易繁荣背景下,隐私权与商业利益的平衡成为世界性课题,研究立足数据生命周期的采集、存储传输及共享使用流程,识别风险节点,说明单维安全模式的缺陷,由此构建法律约束、技术革新与管理改进的三维协同机制。需要构建多层次治理结构——通过立法手段规范数据处理界限,利用技术手段筑牢数据安全边界,实施透明化管理以重塑用户信赖,是实现数字红利与隐私保护双赢的关键,鉴于人工智能迭代加速与国际数据交换复杂化趋势,隐私保护需不断优化动态演进的实施方法,通过科技创新、监管协作及社会教育的多维联动,引导电子商务迈向安全性更高、可持续性更强的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1]陈佳俐.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营销(上旬刊),2025,(03):152-154.

[2]王瑞阳.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J].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24,37(06):37-42.

[3]丁怡旸.信息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趋势、挑战和应对措施[J].中国商论,2024,33(22):7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