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唐光远
长沙市望城区新悦之城置业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 410000
摘要:受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不动产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这为建筑行业进步与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项目具有持续时间长、施工复杂以及所需资金大等特点,为避免后续矛盾与问题的发生,在正式开展施工建设工作之前,双方要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中要明确价款,降低各类不确定因素给既定合同价款带来的负面影响。对此,如何做好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作成为企业需要思考的主要内容。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不同计价方式呈现的合同类型,其次总结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最后提出具有有效性与实际性的确定方法,以期为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确定;价款调整
引言:
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视角出发,工程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风险分配,科学系统地的开展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作,一方面可以保障双方经济利益不受影响与干扰,另一方面能够将建筑工程造价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提高成本使用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在建筑行业快速发展背景下,工程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作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如果问题不能得到改善与解决,将会产生较为严重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建筑行业经济发展。因此,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要提高对价款确定与调整工作的重视程度,严格遵守工作原则,将自身义务与职责充分落实在实处,努力做好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作,既能保障双方权益不受影响,又能满足建筑工程实施中的动态变化,为实现最终项目建设目标和提高风险控制水平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1.不同计价方式合同类型比较
根据计价方式不同合同通常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其中最常见的为成本加酬金合同)。
1.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常见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单价合同价款因构成清晰明确,更适合现行市场交易场景。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这类合同在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固定不调整,但允许承包人随着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变化和在投标时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费用而调整工程总价。单价合同较为合理地分担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对合同双方都比较公平。其次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以为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稳定开展提供真实有效的帮助,同时还能对各类成本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包括材料采购成本、设备租赁成本以及人工成本,有利于业主方控制成本。但承包商要承担由市场变动带来的物价风险,同时还要负责工程规模与工程量变化带来的风险。
1.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也是一种常见计价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总价合同首先应明确合同总价对应包含的范围,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要求以及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合同总价不调整。一旦因发包人的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条件变化等导致的总价变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包括合同风险预期,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调整。总价合同量与价的大部分风险一般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时的报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人材机生产要素价格上涨等风险。因此承包人自身要加强对工程范围与工程数量的认识与掌握,对市场风险进行严格控制与有效防范,从根本上降低市场风险给自身发展和施工建设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
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将实际工程造价分为直接成本与承包商应得酬金两部分,承包人基本不承担风险,发包人需要承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不利于发包人控制成本。所以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适用范围有局限性,只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灾后修复工程、新型的工程项目以及风险很大的项目。
1.4不同计价方式合同类型比较
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是最为常见的合同形式,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用因为有局限性所以不能常用。对发包人而言,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有利于控制造价,成本加酬金合同较难控制造价。对承包人而言,总价合同所承担的风险大,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要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单价合同的风险相对较小,但需承担市场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风险基本没有或者很小。
不同的合同计价形式适用的范围风险承担存在较大差异,选择合适的计价方式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市场环境、风险分配和谈判地位。但无论采用哪种合同计价方式,都应该确保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合理预判风险,精细化合同过程管理,方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调整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时需考虑的因素分析及调整方法
从建设工程项目角度出发,调整合同价款现象极为常见,在落实调整和合同执行工作时,很可能会出现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合同执行效果与质量较差,从而给建筑工程施工整体质量、施工周期以及项目成本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工作人员要做好因素分析、评估以及管控等环节工作,在第一时间明确并找到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完成的具体因素,明确图一内容,让双方选择一个更能使双方责任和权利明确的调整方法,共同为建筑工程建设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开展提供优质服务与帮助。。下文总结了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四种主要因素及调整方法,具体如下:
2.1法规变化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在合同基准日后发生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增减变化和 (或)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及(或)工期。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不属于承包人能合理预见的范畴,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在施工合同中应具体约定风险分担原则,进一步提高权责的清晰性和明确性,精准降低法律法规因素给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带来的消极影响。
在实操中值得注意的,一是合同基准日的确定,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二是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因发承包中任一责任方导致工期延误,计价采用不利于责任方原则调整,责任方将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利益受损。三是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其合同总价及合同单价内的管理费及利润不应做调整。
2.2物价变化
市场价格变化,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场价格时常发生浮动变化的,是动态的。建设工程项目通常合同周期较长,施工条件不断变化,在时间的推移中,工程中标价格与实际施工价格存在差异,尤其是是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差异。当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的波动时,以投标价格为基础的合同价款将无法符合实际工程建设的需求。因此,承发包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承担一定风险范围内的价格变化,超出投标风险范围的价格变化应由发包人承担。在签订合同时,承发包双方应就调差材料的类别、价格变化风险幅度以及超出风险幅度后价款变更专项约定。以避免单方面承担风险,从而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纠纷。当物价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范围时,双方应根据约定调价原则协商,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因市场价格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第一种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修路、修桥等。第二种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第二种在实践中较常使用。
暂估价,一般指暂估价的材料或则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直接物价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其本质是在合同签订阶段,此部分暂估项目的合同价款未确定,需要在合同履行阶段进一步明确的合同价款组成部分。
暂估项目按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分别调整确定,此项内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由发包人承担。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招标确定的材料税前价格和(或)含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由承包人进行市场采购询价或自主报价,经发包人确认价格后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
2.3 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施工条件、外部环境存在不确定,使得工程变更在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工程变更会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引起工程变更的主要因素包括设计方案不合理、承包人失误、现场条件改变、发包人失误、 发包人需求改变、发包人要求提高质量。承包人失误引起的变更由承包人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应进行变更估价,由发包人承担。经研究分析,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一般占建安工程总造价的 5% ~ 10% ,少数项目超过 30% 或更多[1]。
工程变更增加不利于发包人控制造价,因此发包人应在项目设计阶段加强图纸质量管理、加强图纸会审,梳理施工风险点,优化施工方案,减少工程变更数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原则为: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因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工程变更显著改变了实施中的工程施工条件,可根据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但采用此规则的前提是工程量的变化幅度不超过15%,如超过15%的变化幅度,工程量为调增则应合理下调合同单价,工程量为调减则合理上调合同单价。
2.4 工程索赔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己方的原因而发生赶工、延期、不可抗力等因素事件,且造成自身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或延长),通过索赔进行损失补偿,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4.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遵循“谁的损失谁承担,工程本身第三人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自身人员伤亡、设备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其余如工程本身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现场清理修复、停工期间照管费用等由发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4.2 提前竣工(赶工):清单计价规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赶工补偿)应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4.3 工期延误:首先,要按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来区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影响发包人赔偿损失,按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费;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损失,支付合理利润;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其次,计算工期延误(或延长)及其引起的索赔费用时,索赔工期所对应的工 作应是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或索赔事件引起关键线路改变的工作,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批准给承包人的工期延长应是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来讲都格外重要,双方要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之前选择合适的合同价款形式,明确合同价款调整机制及调整路径,。当出现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合理分担风险原则,依据相应调价规则友好协商,推动项目良性有序建设。
参考文献:
[1]邢丛心.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法律初探[J].建筑设计管理,2022,39(08):36-41.
[2]朱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研究[J].工程技术研究,2022,7(16):120-122.
[3]刘婷婷.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J].商业观察,2021,(29):38-40.
[4]钟蔚莉,施振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及实体处理[J].法人,2020,(06):68-70+67.
[5]何春燕.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探析[J].法制博览,2019,(25):226+228.
作者简介:唐光远(1982.3-),女,本科,工程师,湖南邵阳,汉族,从事工作: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