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体系的现代化路径

作者

邓莉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勘查质量评价中心 830001

摘要:本文聚焦于矿产资源保护监督体系的现代化路径,深入剖析当前我国矿产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如国内储量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发展需求,多数矿产依赖进口,资源安全面临挑战等。通过多维度探索,提出完善制度建设,涵盖优化矿业权出让、规范勘查开采登记以及健全信息管理与公示等制度;强化科技支撑,借助专业技术巡查、实测监管常态化和无人机航测技术;加强法治保障,以贯彻新《矿产资源法》为核心,构建配套法规体系并强化执法监督力度。旨在全面提升矿产资源保护监督水平,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与资源保护的协调共进。

关键词:矿产资源;保护监督体系;现代化路径;制度建设;科技支撑;法治保障

0引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生产国、进口国和消费国,国内矿产资源储量却难以匹配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步伐,多数矿产长期依赖进口的现状,使得我国在国际资源市场上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与风险。在此复杂严峻的形势下,加速构建现代化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体系成为当务之急。这不仅是稳固国家资源安全基石的必然选择,更是推动矿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与生态和谐共生的关键举措,对我国全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1完善制度建设,夯实管理根基

1.1优化矿业权出让制度

矿业权出让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的起始环节,其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直接关乎后续开发活动的成效。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矿业权出让制度的优化创新。例如,允许已设采矿权在深部或上部、周边以及零星分散资源区域,乃至矿业权之间的夹缝地带进行协议出让,这一举措有力地支持了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避免了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同时,对探矿权延续扣减面积比例和扣减基数进行精准调整,显著提升了社会主体投资找矿的积极性,为矿产勘查开发注入了新的活力。

1.2规范勘查开采登记制度

规范且高效的勘查开采登记制度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轻矿业权人负担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鼓励探矿权人开展综合勘查,使其无需办理繁琐的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简化了工作流程,节约了时间与成本。将原本复杂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由先划定矿区范围、再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的两次审批,巧妙合并为直接申请新立登记的一次审批,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1.3健全信息管理与公示制度

构建健全的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以及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对于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的填报、公示、核查,以及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细致且明确的规定。通过全面、及时的信息公示,能够有效增强市场的透明度,使矿业权人的各类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2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监管效能

2.1运用专业技术巡查

聘请具备地质采矿和测绘类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开展专业巡查,是提升矿产资源监管专业性与精准度的有效途径。以部分地区为例,对矿产资源重点县辖区内的矿权进行每月1次的全覆盖巡查。专业技术人员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敏锐地识别出潜在的违法采矿行为。在巡查过程中,他们运用专业工具与方法,对矿区的地形地貌、开采作业情况、资源储量变化等进行详细勘查与分析,及时发现诸如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和查处。

2.2推进实测监管常态化

每年常态化组织对煤矿进行2次实测,对非煤矿山进行1次实测,并针对性地对重点矿山进行抽测,这一举措能够精准掌握矿山开采的动态变化。实测监管工作通过运用先进的测绘技术和设备,对矿山的开采范围、开采深度、矿石产量等关键数据进行精确测量与记录。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与比对,能够及时发现矿山开采过程中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超量开采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问题,监管部门能够迅速采取行动,对违规企业进行警告、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3借助无人机航测技术

无人机航测技术的应用为矿产资源监管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相较于传统的实地检查方式,无人机航测具有高效、精准、覆盖面广等显著优势。它能够快速获取大面积矿区的高清影像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够清晰地识别出矿区内的开采活动、地形地貌变化等情况。利用无人机航测推行“不见面检查”模式,极大地提升了监管执法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同时,减少了实地检查的频次,在实现高效监管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3加强法治保障,规范资源开发

3.1贯彻新《矿产资源法》

2024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的一项重大立法成果。新《矿产资源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明确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系。它从法律层面构建了全面、系统、科学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强化了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新《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将为我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以及监管等各个环节提供更加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进程、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3.2构建配套法规体系

在新《矿产资源法》的框架下,需要制定一系列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对矿业权的审批、出让、转让,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保护,以及矿区生态修复等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规范。通过明确法律条文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标准和流程,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例如,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细则,明确征收标准、方式和程序;出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对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监管。

3.3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强化执法监督力度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开展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过程公正、规范、严格。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监督检查,防止执法不公、执法腐败等问题的发生。通过加大对违法违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维护矿产资源市场秩序。

4总结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体系的现代化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完善制度建设,从矿业权出让、勘查开采登记到信息管理公示,全方位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政策指引与市场规范,夯实了管理根基;强化科技支撑,凭借专业技术巡查、实测监管常态化以及无人机航测技术,赋予监管工作新的活力与效能,显著提升了监管的精准性与智能化水平;加强法治保障,以新《矿产资源法》为核心构建配套法规体系,并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为整个体系的有效运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王少勇.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司长鞠建华:全面开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新局面[J].资源导刊,2018,(12):14-15.

[2]全面开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新局面——访谈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司长鞠建华[J].国土资源,2018,(11):11-13.

[3]廖欣.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立法理念与制度创新研究[D].湖南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