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挑战
辛欣彤
福州大学 福建省福州市 350000
一、研究背景
(一)社工参与社会调查的制度背景
1899 年,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的《少年法院法》和同时期少年法庭的出现,是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起源。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可追溯到1984 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的新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 1 ,经过数十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取得长足发展。较具权威性的 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三种公检法力量为调查主体,并赋予其开展调查的权力。社会调查制度贯穿于少年司法整个过程,它具有描述、解释和预测的三重使命,能够描述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信息,解释涉罪行为背后的因素和预测将来的走向【2】,更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着一定的相关性,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来说具有重要作用。
(二)社工参与社会调查的社会背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26855 人,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38954 人,同比分别上升 73.7% 、 40.7% ,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在此背景下,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凭借着专业的知识和服务受到大众的认可,逐渐参与到社会调查中,成为开展社会调查的重要力量之一。但还面临着来自制度、服务对象、自身专业性等方面的挑战。
鉴于此,笔者借助在S机构的实践经历,通过定性研究方法,主要使用参与观察法作为收集资料的方法,研究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时的挑战,并尝试提出改善建议,提升社会调查的有效性,形成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为后续司法环节提供科学依据。
二、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一般流程
在调查前阶段,社工整理相关材料,与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确定接受调查的时间和地点。在调查中的阶段,社工进一步收集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学校与社会等系统的资料。在调查后阶段,社工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情况和之前所收集的信息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最后送至相关部门。至此,社工的社会调查的任务完成。
三、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挑战
(一)社会调查具体程序设置有待完善
社会调查启动主体规定存在不足。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公检法部门均有权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这可能出现多个部门同时对同一名涉罪未成年人启动社会调查程序造成调查资源浪费;也可能出现前一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无法满足后一阶段案件审理部门要求,后一阶段的审理部门需要重新启动社会调查,造成前一阶段社会调查资源的浪费的情况。此外,社会调查监督程序积亟需完善。社会调查场域的封闭性使得社工的语言和非语言等因素对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产生实质性的心理影响。但针对社工社会调查行为的规范仅停留在文件规定的层面,尚未形成具有操作性的标准体系,公检法部门无法确定司法社工的社会调查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二)涉罪未成年人信息失真
隐瞒或提供不实信息。社工社会调查的主要信息来源是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面对社工的询问时,涉罪未成年人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对其认为可能影响司法判决的关键信息进行隐瞒或提供不实信息。对于这种情况,社工则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去鉴别信息的真伪。此外,还存在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支持配合不足的问题。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所提供的信息所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是S机构的司法社工判断该条信息是否真实的重要标准。有时,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因认知有误或保护等因素,提供无法相互印证的信息。这不仅会干扰社工的判断,更会让社会调查面临信息验证的挑战,这将削弱社会调查的真实性。
(三)司法社工的专业能力短板
社工实务技能欠缺。新入职的社工容易机械执行现有访谈流程,面对社会调查对象提出的个性化要求时,难以迅速作出恰当回应;在家庭调查环境中,往往过度依赖言语信息收集而忽视了对家庭互动及非言语沟通等方面的观察;撰写报告时未能将专业理论融入到社会调查报告中,报告中的语言组织缺乏一定的专业性、逻辑性和系统性。部分社工还存在角色认知不足的问题,由于实践次数不多而无法进入角色,忘记专业技巧,或是过于投入而忘记自己的角色,在内心同情或评判社调对象或是为了提升社调对象的配合度而借用公检法部门的权威,作出与自己角色不符的行为。
四、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面临挑战的优化对策(一)社工方面:强化专业素养,提升实务能力社工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提升:
一是增强自身的知识储备。社工开展的社会调查属于司法领域的一部分,专业壁垒较强,容错率较低,所以社工应该认识到不断学习的重要性。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学习,掌握本专业知识、法律政策知识和其它知识。二是在实践中锻炼能力。通过实践,社工可以对自身的水平有清楚的认知,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所以社工应该珍惜实践的机会,把实践当做是学习的机会而不是简单完成工作任务,在实践中增强自己的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在多次的社会调查中积累经验,提升能力;在与社调对象的接触和相处中,总结适合自己的社会调查方法和技巧,撰写优质的社会调查报告。
(二)社工机构方面:加强培训,促进机构社工专业化发展
机构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补充知识培训。S机构较为重视实践中培训,但对于知识培训较为缺乏,机构管理层应同样重视知识培训,将机构内部人员担任讲师进行内训和外部组织提供拓展训练的外训相结合【3】,增强社工的知识储备。二是进行分级培训。社工的水平参差不齐,进行全员培训不能满足所有社工成长和发展的需求,机构可以对社工进行分级培训,集岗前培训、全员普及培训和专业深化培训于一体【4】。可借鉴深圳某机构的“三星人才”培训体系,为资历较浅社工、经验丰富社工与中高层管理人才提供有差异性和针对性的培训【5】,提升社工整体水平。
(三)相关部门方面:完善法律,明确社调程序与社工地位
相关部门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细化调查程序,避免调查资源浪费。社会调查报告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交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负责并体现出差别化,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报告侧重于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社会调查报告侧重于评估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帮教条件,法庭审理阶段法院把社会调查报告的结果作为未成年嫌疑人适用何种刑罚的依据之一【6】。二是完善调查程序,增加调查监督部分。公检法部门还可以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线下面谈、电话回访或邀请填写问卷等方式,了解社调对象对于社工的满意程度,间接对社工调查行为进行监督。此外,还可以要求社工将社会调查的大致过程、所用技巧与方法进行记录,与社会调查报告一起提交给相关部门。
五、总结
目前社工参与社会调查的过程中还有很大的改善和发展空间,这需要社工自身、社工机构和相关部门一起共同作出努力,最大程度发挥出社工在社会调查中的作用,回应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要求,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公平公正。
六、参考文献
【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少年司法的探索和展望——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 40 年发展为样本[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24,(04):151-160.
【2】林欢欢.描述、解释和预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三重使命[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0,29(02):34-41.
【3】卢换仪,林龙妹.社工机构人才培训体系建设三要点[J].中国社会工作,2024,(18):41.
【4】樊要朋,丁美方.司法社工队伍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基于G市司法社工发展状况的调研[J].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2024,3(04):58-63.
【5】周文坤.社工机构“三星人才”培训体系的构建[J].中国社会工作,2024,(21):42-43.
【6】席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实务研究[J]. 法制博览,2023,(29):157-159.
作者简介:辛欣彤(2002.07.23——),女,汉族,籍贯:广东汕头,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