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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司法适用之现实困境

作者

陆悦怡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摘要:诸如“抛砖砸死婴儿、人头攒动的街道坠落锋利刀具”等恶劣社会性事件的频频发生,此类不道德的高空抛物行为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热议,其潜在的严重社会危险性也得到了立法者的高度重视。虽然刑事立法已经逐步地完善了相关方面的法律规范,但是关于“刑法第291条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仍存在“刑事规范较为笼统,法律规范司法适用扩张化”的具体困扰。对此,应当努力发挥“民事、行政与刑事有效衔接、合力共治”的法律体系作用,合理适用高空抛物罪的刑事条款,做到罚当其罪。

关键词:高空抛物罪;司法适用;现实困境

一、引言

“头顶安全”是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高空抛物自出现以来一直被誉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楼林立的城镇布局使得这种不文明的高空抛物行为发生的概率变大,在社会公共风险日益多样化的今天,不仅在楼宇林立的城市中,而且在许多人流量相对较小的农村,特别是农村自建房修建过程中,也发生了多起高空抛物伤人伤财的事件。正是众多此类现象的浮现,表明了高空抛物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发展成为“危及公众秩序与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公害犯罪。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并且较为笼统地规范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入罪因素;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地将“高空抛物罪”作为严重犯罪行为规入刑法,作为对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追责的兜底性条款,取得了重要的法治效果。但是,较为笼统的刑事入罪条款使得“高空抛物罪”在司法适用上出现了种种问题,出现了将本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欠缺处罚必要性以及构成其他更严重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认定为本罪的扩张化倾向,使得民、刑治理衔接不畅通,合力共治遭遇阻碍。

二、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立法规制历程

高空抛物侵权的首个诉讼案例是有名的“重庆烟灰缸案”。2001年,重庆市的郝某在家楼下与他人谈话时,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最终经司法鉴定认定构成重伤。因其并不能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且无法确定实施该危害行为的责任人,只好将其遭受损害街道附近的两栋楼房所有二层以上居民(共22户)一并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认为只要不能排除自己有实施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20户住户赔付郝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郝某的损失通过司法诉讼途径得到了补偿。与此相反的是2001年的“山东菜板案”,山东省济南市的孟老太在自家居民楼入口处被从楼上坠落的菜板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将该楼二层以上住户(共15户)告上了法庭,要求15户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但在此案件中,一审法院以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后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两个案件均发生于2001年,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大致相同,均要求可能加害人对于高空抛物的损害给予补偿,但结果却截然相反。因为,在2000年左右,我国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侵权损害的相关案件仍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只能依照法律原则(即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审理与裁判,而原则所具有的高度的“抽象概括性”则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使得法院与法院之间,甚至在同一法院内部法官之间对案件存有较大的意见分歧。从受害方出发,当事人受到“天降灾祸”的冤屈无从说明,长此以往可能会激化矛盾,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基于此,我国首次在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涉及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条文,该条文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规范各地法院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同案不同判”的现状,防止高空抛物此类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治理,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与革新完善。

然而,传统对高空抛物行为仅进行民事法律上的规范的立法,在社会经历近十年高速发展后的今天,逐渐地暴露出其局限性,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现实需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4条明确表明“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对“建筑物管理人”增设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列入责任范畴。此外,面对许多高空抛物案件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社会报复性,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9年10月 21日及时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与之相呼应的是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正式颁布,其将高空抛物行为正式纳入刑事立法范畴。刑事立法的举措不仅体现出我国刑事立法的重心逐步倾向于“民生保障领域”这一重大转变,更是彰显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立法理念,充分地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竭力为人民群众打造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

三、高空抛物司法认定的扩张化现象

高空抛物行为在司法实践当中一直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法律条款规制,即使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罪因其条文的高度概括性,在司法实践适用当中仍存在一定的两极分化现象,一方面,高空抛物罪的严重情节与“但书”规定的排除情节界限模糊,泛化了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忽略了刑罚处罚必要性与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另一方面,高空抛物罪在造成相对严重后果时与“故意(过失)杀人罪、故意(过失)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认定较为困难,仍需法官进行较大程度上的个案平衡,并未真正地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审理现象。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

“罪与非罪的界定”成为高空抛物罪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部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高空抛物行为虽被予以刑事指控,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地构成犯罪,属于“法定无罪”的范畴,应以无罪论处,而非强行将此情形上升到刑罚规制的范畴。此外,除了此类应当适用“但书”规定,本不应入罪却被错误地扩大评价为犯罪的情形之外,还存在欠缺“刑罚处罚必要性”的高空抛物行为无法得到合理、公平处置的问题。符合高空抛物罪的犯罪要件,并不必然代表要适用刑罚对此进行处罚,应当结合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过错人的悔过态度,考虑适用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对于具有“首次、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的行为人,因其较低的再犯可能性,可以考虑适当地降低刑罚适用或者免于刑罚处罚等措施,不仅有利于犯罪人积极悔过弥补,也保障了行为较轻的犯罪人的公平权利。

(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不明

“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区分”始终是刑法学领域的核心议题之一。刑法身负双重的重要使命,不仅要对违法犯罪活动展开强有力的打击,更要凭借合理、精准且科学的定罪机制,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适。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规制范围,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高空抛物现象频发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积极回应,彰显出司法机关对民生问题的深切关注;另一方面,此举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在新时代背景下的不断完善,是构建更加完备法律制度的关键举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准确区分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相关罪名,是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性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需对高空抛物罪在客观和主观层面的构成要素展开深入分析,并进行综合考量。刑事法律作为国家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应遵循后置性原则,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时,才启动刑事制裁。然而,在实际司法过程中,高空抛物罪与其他关联罪名之间的适用失当问题仍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司法的公正性,还削弱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清晰界定高空抛物罪与关联罪名的界限,能够准确打击高空抛物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其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刑事与民事法律规制的协调机制

高空抛物行为在我国的立法方面虽受到了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的双重规制,但只有给他人造成现实的、严重的身体或财产损害时,或者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本身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以及危害情节不够严重”的抛物行为,基于“但书”规定被排除在犯罪之外。截至2025年3月2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利用案件名称“高空抛物”进行搜索,可以检索到共计384篇文书,其中民事案件有219件,刑事案件有161件;而利用关键词“高空抛物”进行检索,可以查找到共计4435篇文书,其中含有336件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的数量则是达到了惊人的3982件,是刑事案件的11.8倍。由此可见,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刑罚的发动保持审慎克制。高空抛物行为尽管存在危害,但多数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制的严重程度。基于此,在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过程中,这类行为主要划归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通过民事责任机制化解矛盾、弥补损失。因此,作为规范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民事法律凭借细致的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规则,为高空抛物防治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其在高空抛物防治体系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发挥着重要且不可忽视的作用。

尽管民事法律已经尽可能对各类高空抛物行为统一责任与赔偿的标准,但是此类“头顶的灾祸”往往具有突发性与隐蔽性,许多受害者因无法确认具体肇事者,无奈止于维护权利的第一步,而民事诉讼较长的周期性与成本支出也劝退了许多觉得“伤害较小不如自认倒霉”的受害人。此类隐忍的态度使得部分行为人更加任意妄为、肆无忌惮,由此可见,民法治理受制其平等原则与补偿性原则,对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与惩罚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行为人的侥幸心理。

因此,必须制定有明确的、必然的惩治性措施,促使高空抛物行为人彻底摒弃侥幸心理。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于高空抛物罪的明确规定,使得一些具有高空抛物外观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致害”行为得到了有效地规制。另一方面值得肯定的是,相关部门正积极开展工作,一系列旨在从源头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措施,目前正处于紧锣密鼓地制定阶段。2024年7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将高空抛物行为增订为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一旦其通过生效,使得无法通过民事索赔得到有效治理,又因其危害性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中间型违法行为可以受到相应的“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这一关键举措有效弥补了法律层面的漏洞。

如此一来,“高空抛物违法,抓到会有惩罚”的认知便得以深入人心。通过推动民事、行政与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有机衔接,搭建起系统、完善的法律防护网,这种多维度的法律协同治理、合力共治模式,不仅有效地遏制了高空抛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还极大地提升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为构建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筑牢法律根基,守护了民众“头顶上的安全”。

【作者简介】陆悦怡(2000.02-),女,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