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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伦理中相关议题探究

作者

刘晓戈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浙江省杭州市310000

随着我国心理咨询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咨询。从事心理咨询行业的专业人员往往需要其他具有更高专业能力人员的督导,这对于新手咨询师尤为重要。督导伦理是指督导师与被督导者互动时所需要遵循的规范。本文就督导伦理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主要包括督导伦理的主要内容,其中对双重关系、胜任力和知情同意进行重点综述。

1 引言

督导是一种独特的专业活动,职业中的一名较资深的成员为新手成员监测和评估提供的服务,目的是提高受训人员的熟练程度,同时保障被服务群体的福利。心理咨询中的临床督导通常是指“在咨询关系、来访福利、临床评估和干预方法、临床技能和预后等方面促进受督者发展、提高咨询技能或两者兼而有之的监督”。督导不仅涉及专业技能的传授,还包括对被督导者个人成长和心理状态的关注与支持。目前,临床督导被咨询师广泛应用,它是目前被认可的必要的培训项目,是提升专业胜任力、支持专业发展的主要手段,能帮助咨询师更好掌握心理咨询的技能。

随着时代的不断推进,我国心理咨询行业迅速发展,越来越趋于专业化。尤其是2017年,国家人社部取消了二级、三级心理咨询资格证书,对于职业专业化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行业的发展,促使督导行为也普遍发展。而相比于与国外,我国的心理健康服务事业起步较晚,督导制度和伦理守则都不完善,在督导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伦理议题,近年来对此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总而言之,督导对于心理咨询行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督导的体制和规范是需要我们业内人士共同完善和遵守。

伦理学又称道德哲学,是对人类道德生活进行系统思考和研究的一门科学。伦理与道德同义而通用,所以伦理学是澄清人们怎样生活的尝试。它明确了我们如何更好的生活,怎么才能繁荣,同时也规定了我们需要履行的义务,使我们确定我们不能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美国心理学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伦理守则的10个章节中都涉及了关于督导的伦理,中国心理学会的伦理守则中督导伦理的规范单独设立了1个章节,可见督导伦理的重要性。督导伦理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它有助于维护咨询服务的专业性。通过规范督导师的行为,确保督导过程科学、客观、公正,从而提高被督导者的专业技能和咨询水平。其次,督导伦理能够保障被督导者的权益,避免其在督导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对待或心理压力。此外,督导伦理还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公信力和职业形象,促进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内容

关于督导伦理的内容,不少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Patricia Stevens[8]提出的伦理问题有:督导师的责任、胜任力、能够知晓当地督导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条例和伦理规范。Harriet L. Glosoff 总结督导守则所处理的主要伦理问题包括保密、督导师的能力、知情同意、评估、督导师和被督导者的关系和了解文化多样性的能力。Terry等人提出有以下领域:能力、评估、双重关系、保密和知情同意。合法程序,知情同意、职业胜任力和保密Janine M. Bernard提出的四个方面的督导伦理问题。

从以上研究中,我们可以概括督导的伦理内容包括这几个方面:(1)督导师方面:督导师的能力,对当地的法律和伦理条例的了解程度、能够理解文化多样性;(2)督导师与被督导者的关系问题:多重关系;双重关系;(3)有关于督导的程序伦理问题:保密和知情同意、督导评估等。

2.1主要伦理问题

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伦理问题中有关督导伦理的占2%,在常见的问题中,不当性行为和错误治疗分别占据第一和第二位。在一项调查中,被问及咨询关系以及如何看待与督导师的关系时,有51%的人报告在督导关系中至少有一次在与督导师工作的时候有违反伦理规则的行为,另外,即使咨询师知道这样的行为可能是违反伦理的,但是还是会有14%的人并不会因此做出改变和行动。出现这样的局面可能和督导中的伦理规范的制定以及实施有很大关系。因此本文就几个常见的伦理问题进行讨论:关系、胜任力、知情同意和近年来关注的文化多样性的问题。

2.2.1多重关系

督导者在督导关系之外,与受督导者同时具有其他专业关系或非专业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便会产生督导中多种角色关系的问题。当督导者与被督导者同时或连续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角色时,就会发生多重关系,比如在督导期间还与被督导者之间存在商业、朋友或者性关系等等。对督导师和咨询师之间多重关系的重视,是为了“保持适当的限制,避免在这种关系中可能受到的剥削。”在心理咨询行业中,双重关系被视为一种潜在的伦理风险。一方面,双重关系可能导致督导师在督导过程中产生偏见,无法客观评价被督导者的表现和问题。另一方面,双重关系可能引发利益冲突,使督导师在维护被督导者利益和自身利益之间产生矛盾。此外,双重关系还可能损害被督导者的信任感,使其对督导过程产生抵触和怀疑。

可见多重关系会对双方造成危害,但是又需要注意到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多重关系都会对此产生危害,有的甚至可以起到正向促进的作用。APA对此也进行了规定,认为如果在这段关系中不会对双方造成伤害,并不违反督导伦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其存在的合理性。这样的规定,使对多重关系的界定和处理更加困难。而且在中国这样的关系社会中,咨询和督导必定会面临更加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性关系和非性的多重关系这两个方面进行介绍,这也是在以往学者的研究中最常出现的两个分类。

(1)性关系

一项研究让督导者对边界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评议,其中有多种浪漫关系和性行为关系被督导者认为是最不合适的。在中国一项研究中,结果一致,认为性关系是伦理中绝对禁止的。但有调查发现,咨询师报告,在与督导师进行工作期间,至少有1.5%的人和其发生过性关系。在咨询培训和教育中也存在此种现象,一项调查中有5.8%的人在接受教育的时候,报告与培训者或者教育者有过性经历,有8%的人报告有过性接触。与课程老师发生关系,其中7.1%是咨询师和指导的教授,有4.9%的是在临床工作中被督导者和督导师之间发生性关系。可见在督导关系中还是存在一定比例的性关系行为,但相比于其他接受学习的方式比较低。即使国内外对于此双重关系的态度比较明确,但是一旦发生这样的性行为,会给被督导者带来严重的伤害,对来访者也会造成危害。

(2)非性多重关系

多重角色关系可以是并发的,也可以是顺序的,可能持续时间很长,也可能仅限于单个事件。例如,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与被督导者发生情感上的链接,或者在此关系之外存在着其他的社会关系,为被督导者重要的其他人进行咨询等等。已有的道德准则都承认,非性的多重角色关系并不总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来访免受伤害的责任主要在于专业人员。实际上,在督导过程中,督导师和被督导者之间发生双重关系很难被避免。因此,专业人员更需要熟练的掌握和了解相应的规则。

多重角色关系有可能造成伤害,因为它们可能会侵蚀或扭曲关系或造成利益冲突,从而对处于固有弱势地位的被督导者造成剥削或损害,而且也有可能是因为权力差异和关系的强度,而造成危害。另外这种关系会失去专业客观性,混淆角色和责任,损害治疗过程的价值,违反保密,违反职业界限,冒着利益冲突的风险,违反道德守则。

虽然,对于多重关系有很多的界定,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家报告对其规定的解释感到困惑。因此通过各机构对多重关系的界定准则,并提供安全和支持性环境,鼓励在督导中公开讨论和关注这一问题,可能有助于尽量减少不适当的行为。

2.2.2 胜任力

胜任力是指个体所具备的知识、技能、能力和个人特质的总和。在督导伦理的框架下,胜任力特指督导师在督导过程中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和伦理素养,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知识、伦理判断力、督导技巧、实践经验等。督导师的职业胜任力包括了三个方面,自己本身实践的能力,能够督导咨询师的能力、以及是否能够维持这些能力。督导师在督导的过程中承担着责任,“任务是共同努力确保和发展被督导者的咨询做法的有效性”。有学者认为Bronfenbrenner的人类发展生态模型,可以用来阐述了此领域的专业能力模型,该模型被认为包括了督导师的培训。国内有学者提出督导师应该具有5个条件,此文将其分为两大类:1、自身的主观条件:教学的意愿和热情、有成熟的人格和积极的人生态度。2、客观条件:有专业的背景、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能够教授他们的能力。

胜任力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它是确保督导过程科学、有效的基础。一个具备高度胜任力的督导师能够准确识别被督导者的需求与问题,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从而推动其专业技能和伦理意识的双重提升。其次,胜任力有助于维护督导关系的稳定性和信任度。当被督导者感知到督导师的专业性和可靠性时,他们更愿意开放自己,接受反馈和建议,进而形成积极的督导氛围。最后,胜任力是保障来访者福祉的关键。一个胜任力强的督导师能够确保被督导者在提供咨询服务时遵循伦理原则,避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

胜任力的提升是督导师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的关键。督导师应通过持续学习、参加培训、参与专业交流等方式,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督导水平。同时,督导师还应关注行业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将最新的理论和技术应用到督导实践中,推动心理咨询行业的发展和创新。在督导过程中,督导师应充分展示自己的胜任力,通过专业、客观、公正的督导,帮助被督导者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同时,督导师还应关注被督导者的个人成长和心理状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其全面发展。

2.2.3 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是心理咨询过程中一项重要的伦理原则,也是督导伦理中的重要内容。它要求督导师在督导开始前,向被督导者明确说明督导的目的、方法、过程、可能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并获得被督导者的自主同意。知情同意的目的是保障被督导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使其能够充分了解督导过程,并在自主决策的基础上参与督导。通过知情同意,被督导者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督导过程产生合理的预期和信任感。同时,知情同意也有助于建立督导师与被督导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为督导过程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有研究发现,知情同意对双方都有益处,而且给予被督导师以知情同意,能够说明督导师更加的专业和值得信任,也就更有动力和信心继续自己的学习。知情同意也是被督导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督导师来说也是一份保护,能给双方都带来好处。有效的知情同意的要素,主要是自愿、法律上有承担能力、知情和理解。而被督导者能很好的理解到这些,将会体验到被尊重,能够更清楚自己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可以享受到的权利等,可以激发双方一起工作的效率,增加彼此的信任,从而促进专业的发展。在督导过程中,督导师应尊重被督导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避免任何形式的强迫或诱导。同时,督导师还应关注被督导者的心理状态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确保其能够积极参与督导过程并从中获益。

2.2.4 文化多样性

文化多样性是指不同地域、国家或群体中所存在的不同文化形式和习俗。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语言、宗教、价值观、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等方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的一项宝贵财富。文化多样性不仅丰富了我们的认知方式和生活方式,还为人类社会带来了丰富的交流和合作的可能。

在督导伦理中,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它要求督导者具备跨文化理解和沟通能力,能够尊重并接纳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被督导者和来访者。其次,文化多样性促使督导者反思自身的文化偏见和刻板印象,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心态进行督导工作。最后,通过处理文化多样性议题,督导者能够提升自身的文化素养和伦理敏感性,为来访者提供更加专业和人性化的服务。

然而,文化多样性也给督导伦理带来了诸多挑战。例如,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伦理观念和行为准则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督导者和被督导者之间的误解和冲突。例如,在某些文化中,尊重长辈和权威被视为重要的伦理原则,而在其他文化中则可能更加强调个人自由和独立思考。这种差异可能导致督导过程中的沟通和理解障碍。

近年来,人们意识到文化多样性在督导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文化问题对督导关系的可行性至关重要。需要督导者积极将文化多样性能力注入到他们的培训和督导实践中。在督导中,督导师将会面临很多的难题,包括咨询师的胜任力,文化的多样性,角色冲突,性吸引。咨询师在咨询的过程中需要知道如果面对和他们具有不一样价值观和文化特点的时候,如何应对,是很难的问题。因此督导人员能够与被督导者合作,有效地认识到文化因素对评估、咨询和督导过程的影响,便是一个好的开始。了解到文化的多样性,拥有这样的能力这样更有利于临床督导最后的效果。所以,对来访者个体和文化差异的敏感是一个胜任的督导师所需要具备的。

3 结语

本文对有关督导中几个重要的伦理议题进行了回顾,目前国内对遵循伦理的做法比较参差。减少督导中出现的伦理问题需要督导者、咨询师的共同努力。通过明确界定与识别多重关系、充分告知与解释知情同意事项以及持续学习与提升胜任力等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督导过程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督导伦理是督导中的重要议题,对于伦理议题的讨论和进一步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网络形式的督导也越来越多,对于此相关的伦理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可能会面临其特有的伦理挑战,如沟通障碍、技术安全等,对此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