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文物保护的法律体制完善路径探究
赵天赐
西北政法大学 710199
摘要:文物,作为历史的书写之皿,刻印着岁月的光阴投注,也是中华民族文化血脉与文化自信的承载者,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时代日新月异,文物保护工作在不断发展的总体趋势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而法律作为底限度的道德,在文物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规诫作用。本文将深入探讨文物保护与法律的关系,并分析当下时代中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且进一步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以期加强法律保障,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推动中华文明的传承与弘扬。
关键词:文物保护、法律
一、引言
文物凝聚着国家和民族历史的记忆,是人类文明在时间脉络中留下的瑰宝。每一件文物都承载着先辈们的智慧和创造力,从绘于其上的龙纹海印,到刻于壁上的山水相依,它们既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又是承前启后的桥梁与纽带。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修建性破坏、偷盗偷渡等发展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的挑战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摆在首位,把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要传承历史文脉,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在保护中发展,在开发中保护。”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有力工具,法律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规制能够为保护文物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明确保护、利用文物的各方责任和义务。因此,对法律规制在文物保护中的深入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二、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一)我国文物保护的现有法律框架
我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核心,各级规章制度相互配套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文物保护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文化领域的首部法律,是文物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该法历经1次修订和5次修正,确立了文物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同时在中央层面,国务院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进一步细化了《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层面各地根据本地文物资源特点和保护需求,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如《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
(二) 我国文物保护的主要法律内容
1.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价值大小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考古发掘事业的管理:我国法律明晰了考古发掘单位必须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并规定发掘工作必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方可开展。在发掘过程中规定相关单位必须遵守考古发掘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对于出土文物要及时进行科学保护和整理,并按照规定进行收藏和保管。
3.文物收藏与流通:我国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明确了文物收藏单位的各方面等职责。同时对文物的民间收藏和流通也进行了规范,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但禁止买卖国家禁止交易的文物,文物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文物商店或拍卖企业进行,并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和审批程序。
4.文物出入境管理:为防止文物流失海外,我国法律对文物出境入境实行严格管理。文物出境必须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文物方可出境。禁止国有文物、非国有珍贵文物中的一级文物和二级文物出境,限制其他文物出境的数量和范围。对于非法出境的文物,国家有权依法追索。
三、文物保护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法律内容存在空白
现存法律虽经多次修改,但对于一些新时代兴起的新领域仍存空白与不足。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数字化生活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在文物保护领域,文物的数字化采集、数字化展示以及数字化修复等也在文物事业中崭露头角,但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空白或不完善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物保护事业的时代化发展。
(二)法律之间协调性不足
文物保护作为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性工程,需要不同的法律制度协调配合。目前,不同的法律在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中存在一定的配合问题。比如在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关系处理上,由于文物保护法与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之间存在一些规定不一致或衔接不畅的地方,造成实际工作中易产生矛盾。此外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方面,文物保护法律与刑法、海关法等法律的衔接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存在适用法律不清晰、执法配合不顺畅等问题。
(三)文物认定标准不够细化
文物认定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但目前我国文物认定标准还不够细化。《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对文物认定的原则、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具体文物类型的认定标准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同地区、不同人员对文物的认定存在差异,影响文物保护工作的准确性。例如,对于一些民间收藏的文物由于认定标准不明确,容易出现争议,给文物的合法保护和管理带来困难。
三、完善文物保护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增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1.加强立法协调:建立与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协调机制,在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中充分考虑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不冲突又不抵触,为文物保护立法工作在各个方面充分考虑文物保护要求,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加强本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的沟通与协作。
2.完善地方立法衔接:为保证地方与国家立法的一致性,各地在制定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原则和规定执行。加强对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备案管理,对与国法相抵触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统一执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二)健全法律制度
构建文物预防性保护制度:制定专门的文物预防性保护法规或在现有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明确预防性保护的内容。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文物保存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升级文物保护技术,提高文物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三)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鼓励公众参与文物巡检宣传教育工作的参与渠道;开展文物保护民意调查,就文物保护规划、保护项目等向社会广泛征集民意;为方便公众网上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讨论和监督,建立文物保护工作网络平台。
四、总结
文物保护作为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以应对目前文物保护法律体制中的现状问题。通过构建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增强法律制度的协调性、法律制度健全性和法律责任,强化法律责任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惟其如此,才能为保护文物、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确保珍贵的文物资源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使文物焕发出更加璀璨的光彩。文物保护法律规制在今后发展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物保护实践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适应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还需不断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不断创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