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角下的信息隐私保护
郭一鸣
山东农业大学
摘要:目前,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已经逐渐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传统的隐私权理论难以完全适应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民信息隐私权益的有效维护。本文基于法学视角,在梳理信息隐私权法理基础的基础上,提出信息隐私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在此基础上,文章从立法完善、司法救济、全球治理三个层面,探讨了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完善路径。研究旨在为信息隐私权的法治化保障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为个人信息权益的有效维护提供制度遵循。
关键词:法学视角;信息隐私保护;策略探究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当代社会已然步入信息时代。海量的个人信息被搜集、存储、加工、传输,成为数字经济的关键驱动力。个人信息成为继土地、资本、技术之后的第四大生产要素。然而,在信息开发利用的背后,公民信息隐私权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超范围使用、未经授权共享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危及个人尊严、财产安全与人身自由。如何从法学视角审视这一问题,重塑隐私权理论,深入反思制度完善路径,成为信息社会法治建设的头等大事,对捍卫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数字经济秩序、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息隐私权的法学理论基础
(一)权利属性理论
1.人格权理论
信息隐私权的法理基础首先可在人格权理论中寻得依归。人格权以维护人格尊严为旨归,强调个人对自身人格利益的支配权。信息隐私作为个人人格利益的重要组成,体现了个人对私密信息的控制权和自主权,彰显了个人在信息领域的尊严和自由。个人信息是人格的外在延伸,信息主体基于人格权享有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控制权和收益权。未经授权使用个人信息,侵害了信息主体基于人格权对信息的自主控制权,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犯。因此,从人格权的视角论证信息隐私权,彰显了个人在信息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强调了个人对信息的自决权,为信息隐私权的独立成权提供了人格属性方面的理论支撑。
同时,人格权理论也为信息隐私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边界。个人在行使隐私权时,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对隐私权的保护也不是毫无限度的,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重大公共利益时,可以对隐私权做必要限制。人格权理论强调人格发展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为处理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的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认识到信息隐私权的人格属性,对于个人树立隐私保护意识、企业履行数据保护义务、国家制定隐私保护政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2.财产权理论
信息隐私权的法理基础还可在财产权理论中得以彰显。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财产价值,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个人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本在网络平台上创设账号、积累数据,客观上形成了对数据的事实支配,取得了对数据的占有。个人基于其身份信息、行为数据产生的经济利益,应当受到财产权的保护。未经个人同意收集、使用其数据并获利的行为,侵害了个人基于财产权对数据的占有、收益等权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从财产权的视角论证信息隐私权,突出了个人信息的资源属性,丰富了隐私权的保护内涵。
同时,财产权理论也为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方向。通过界定数据财产权,明晰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建立数据授权许可使用机制和交易规则,形成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可在激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实现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借鉴财产权理论还有助于完善隐私侵权救济制度,通过建立隐私侵权损害赔偿、收益返还等多元救济机制,强化隐私权的司法保障。认识到信息隐私权的财产属性,对于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隐私权益的资源配置、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3.复合权利理论
信息隐私权的法理基础还可在复合权利理论中求得平衡。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二元特征,信息隐私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从人格权角度看,信息隐私权内化于人格利益保护之中,但过于强调隐私权的人格属性,可能导致数据封锁与价值阻滞。从财产权角度看,信息隐私权外化于数据财产利益保障之中,但过于强调隐私权的财产属性,又可能助长数据商品化倾向。因此,对信息隐私权的理解应采取复合权利观,既不能割裂隐私权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又要准确把握两种属性的边界和联系。
就权利内容而言,信息隐私权包括基于人格利益的自主控制权和基于财产利益的收益权。就权利保护而言,侵犯人格利益的,主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救济方式;侵犯财产利益的,主要承担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同时,复合权利理论为协调隐私保护与信息利用提供了新思路。采取分层保护模式,对涉及人格利益核心的敏感信息,如身份、健康、行踪等,应给予较强保护,收集使用须获得信息主体明示同意;对于敏感程度较低的一般信息,可在确保安全与充分告知的前提下,赋予数据控制者更多合理使用空间,实现隐私保护与数据开发的动态平衡。
二、法学视角下的信息隐私保护策略
(一)立法层面:法经济学视角的制度设计
从立法层面来看,运用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和分析工具,对信息隐私保护相关制度进行经济分析和制度设计,对于平衡数据开发利用与个人隐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法经济学以追求效率最大化为目标,注重运用经济学原理解释法律制度、预测其效果。将法经济学引入信息隐私保护领域,可为相关立法提供新视角。一方面,应充分认识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价值,搭建促进数据开放共享、流通应用的法治环境,激发数据要素活力。另一方面,要防范数据滥用可能带来的隐私侵害风险,构建严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加大违法成本,以实现隐私保护与数据开发的动态均衡。
例如,可借鉴科斯定理,明晰数据产权,探索建立数据初始分配规则和二级流转机制,并通过期权机制等为各方提供谈判空间,在市场中形成合理的交易价格,提高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要完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告知同意、安全保障等义务要求,夯实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可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压实数据开发利用主体的法律责任。当个人难以获悉自身信息被使用情况时,可引入默认规则进行倾斜性保护,降低个人维权成本。在执法方面,可实行惩罚性赔偿等高额处罚,提高侵权行为的法律成本,形成有效威慑。
(二)司法层面:程序正义理论的实践转化
从司法层面来看,程序正义理论为信息隐私权的司法救济提供了重要遵循。程序正义强调司法过程的公正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涉隐私案件时,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参与权、表达权、知情权等诉讼基本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在隐私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引入程序正义理念,有助于平衡好案件审理效率与隐私权人正当权益保障,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筑牢隐私安全防线,彰显司法机关的责任担当。
以公民提起隐私权纠纷诉讼为例,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就应本着程序正义要求慎重对待,加强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公民隐私权诉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障其陈述权、辩论权、质证权,尊重个人对隐私信息的处分权。针对隐私权案件事实认定难、违法获证等疑难问题,可借助技术侦查、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严把证据采信关,确保事实认定客观公正。判决时,不仅要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更应注重判决说理,阐明裁判逻辑,增强司法说服力。判后,还应做好释法析理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公众正确行使隐私权、提升隐私保护意识。针对部分企业、政府机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较为随意、泄露事件频发等问题,法院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大违法惩处力度,通过个案司法为制度完善提供现实样本。在类案裁判中,要注意总结隐私权保护的裁判规则,完善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国际治理层面:全球公域理论的适用
从国际治理层面来看,全球公域理论为构建信息隐私保护的国际规则体系提供了重要启示。全球公域是指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并寻求良治的领域,信息隐私保护已然成为其中的重要议题。互联网无国界属性使得隐私问题具有典型的跨国性、公共性特点,单靠一国立法显然难以奏效,必须在国际层面进行积极协调,建立一套普遍接受的游戏规则。将全球公域理念引入隐私保护国际治理,意味着要从国际公共利益出发,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同时,推动国际社会在隐私保护上的价值共识和行为规范,形成多边互利合作机制,共同营造安全、开放、包容的网络空间。
具体而言,可积极参与隐私保护国际立法,推动制定全球统一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明确数据主体权利、数据控制者义务,规范数据跨境传输行为,防范隐私侵害风险。同时,应加强隐私保护领域的执法协作,完善个人信息境外泄露的应急处置机制,有效打击跨国侵权行为。在争端解决方面,可借鉴网络空间国际仲裁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隐私纠纷在线多元解决机制,为个人跨国维权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救济渠道。此外,还应重视发挥非国家行为体的建设性作用,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全球隐私治理,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培育负责任的数字企业文化。同时,加大隐私保护理念的国际传播力度,促进不同国家间的交流对话,增进利益融合,消除分歧隔阂,携手共建网络隐私保护命运共同体。
网络空间作为人类共同的活动领域,其良治有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信息隐私保护不应是各国的独角戏,而应成为国际社会的大合唱。以全球公域理念为指引,通过加强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协作,开展多边对话交流,形成合作共赢的制度化安排,共同维护全球公民的隐私权益,方能有效应对信息时代隐私保护的复杂挑战。
三、未来方向与建议
在信息时代,隐私保护意识的养成对于个人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然而,当前公众隐私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信息泄露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全民隐私教育,提高公民隐私保护意识和能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信息隐私保护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从国家到社会再到公民个人,共同参与,形成隐私保护的良性互动,营造全社会重视隐私、尊重隐私的浓厚氛围。
国家应将隐私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定系统的隐私教育政策。中小学应开设信息安全课程,引导学生增强隐私防范意识,掌握必要的信息安全技能。高校要开设信息法相关课程,普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知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司法培训机构要将隐私保护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媒体应通过公益广告、专题节目等形式,加大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互联网企业要制定平台隐私保护指引,提示用户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民间机构可成立隐私保护志愿者协会,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开展隐私保护宣传活动。社区则可利用黑板报、微信群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隐私保护教育,教育居民增强防范意识,提高信息素养。公民个人要主动学习隐私保护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遇到侵权行为,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用实际行动捍卫隐私权。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隐私权保护的新挑战,单纯依靠传统隐私理论已然难以奏效,必须与时俱进地发展法律,推进制度创新。一方面,应从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视角重塑隐私权法理,夯实隐私权的理论根基。另一方面,应从完善立法、强化司法、加强国际合作等层面,系统优化信息隐私权保障体系,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唯有从国家、社会、公民和个人共同发力,形成隐私保护的整体合力,才能有效应对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复杂局面。期待通过学界、业界、公权力部门的通力协作,为全球隐私治理注入法治力量,共创信息文明新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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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鸣2005年9月13日 男 汉 河北省石家庄市 单位:山东农业大学
学历:大学本科在读 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