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及建议
姜海刚
宁夏海原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755200
摘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海原县以“市场主导、农民自愿、民主合作、兴农富农”为原则,以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积极培育发展一批联农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成为引领我县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 示范 经营管理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一)家庭农场量质齐升。2024年底,在农经部门备案家庭农场671家,其中种植业83家、畜牧业423家、种养结合类155家、其他类10家。2024年,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72555亩,其中流转经营71843亩;年经营总收入21479.54万元,年净利润3229.33万元,家庭农场远高于普通农户的收入水平。较2013年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以来,种植类家庭农场数目增长了4倍,家庭农场经营耕地总面积增长了8倍。规模和示范效应不断提升,目前我县粮食类家庭农场平均规模269亩。创建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26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3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115家。
(二)农民合作社服务效应明显。我县高度重视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开展“四有五好示范社”创建活动,指导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强化财务管理,不断提升合作社管理水平和发展质量。在农经部门备案农民合作社313家,其中种植业166家、畜禽业110家、林业23家、服务业11家、其他行业3家。创建国家级示范社6家、区级示范社22家、市级示范社30家、县级示范社99家。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5978人,推行“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模式,2024年底,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达2.15亿元,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生产总值达1.06亿元。农民合作社经营收入达2.32亿元,可分配盈余3323.2万元。我县“南月”牌马铃薯被区授予国家“著名商标”称号。2014年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为绿色食品,先后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和中国第十五、十六届绿色食品博览会金奖产品,同时入选“全国百家合作社和百个农产品品牌”。2017年被评为“宁夏优质农产品”,2019年荣获第二十届绿博会金奖,同年荣获宁夏优品企业称号,年产鲜商品薯7500吨,近三年实现销售总额超1000万元。
(三)农业生产经营托管态势良好。农民提供土地、服务组织全程经营、收益协商共享”的托管服务模式,是我县农民在实践中摸索的适合当前农业生产的有效经营方式。目前,我县有社会化服务站57家,服务土地总面积100.9万亩,其中“全托管”服务面积6.5万亩,占全县土地确权面积215万亩的9%。今年,得益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情绪高涨,新增“全托管”经营主体态势良好。全县上报新增100亩以上全托管服务主体35家,新增服务面积达20.1万多亩。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
虽然我县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一)生产要素来源有待拓展。目前,经营主体的资金多为自身积累,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不足,特别是融资筹资方面存在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杂、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发展前景受到很大制约。从事现代农业经营需要一定的技术和经验,但新时代农民对农业技术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真正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专业化农民仍然很少,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人员低能化的问题仍普通存在。
(二)风险防御能力有待增强。单纯从事粮食种植的新型经营主体,在支付土地流转费后,所获收益不多,导致发展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积极性不高。如若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剔除农业保险赔偿金,业主所承担的损失仍然很大。另外,从事设施农业、蔬菜种植、特种养殖等高效农业项目,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支撑,需承担相应的种养风险、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投入风险与收益回报差距较大。
(三)内部规范管理有待加强。大部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松散合作”为主,合作组织主要向会员提供技术、信息和营销服务,产权关系比较松散。有的合作社发起人办社定位不明确,组建合作社初衷不是为了发展生产,而是为了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和项目。一些合作社虽然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内部分工不明,运作管理随意性大,管理水平不高。
(四)带动辐射能力有待提升。部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成员数量少,业务范围窄,多数都只停留在信息、技术服务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而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等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很少。有的虽然注册了商标,但市场的知名度不高,品牌获利能力不强。部分合作组织市场开拓能力、市场竞争力不强,而且只局限在本镇本土范围内,达不到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
三、发展措施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力量,我们将积极鼓励引导,加大培育帮扶,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发展氛围。加大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宣传的力度,使农民、个体经营者、工商企业等人员认识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发展的趋势、是农村改革的方向、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渠道,投资和发展农业具有广阔的前景,从而增强其发展的主动性和内在动力。加强政策宣传,把国家及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宣传好、落实好,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带动,掀起发展的热潮。加强典型宣传,积极引导农民向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有实力、有市场、有效益的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同时引导农民通过自身努力,发展成为新型经营主体,挖掘农民创业的激情,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
(二)加快设施建设,夯实规模经营基础。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土地流转,优化产业导向,落实经营主体尤其是本地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全托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的集约规模经营。
(三)规范完善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不断规范农业保险。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在验标、承保、查勘、定损方面加强精细化管理,优化参保服务,提高勘验、理赔效率,规范流转的土地做到农业保险全覆盖。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建立准入制度,要对农业经营者按一定的比例逐年收取风险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防范各种风险,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每年提取风险基金,以丰补欠,防患于未然。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流转土地的经营者,要管控结合,及时跟踪督查,掌握经营者的生产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做到早预测、早防范,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创新优化机制,激发内生发展活力。持续优化发展环境。积极探索符合现代农业发展实际的业主准入、主体登记、示范创建、财务会计、动态考核、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引导农业经营主体朝着主体资质化、生产专业化、管理标准化、产品品牌化、销售电商化方向发展。加大信贷支持,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融资服务。规范内部运行。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提高”的要求,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在生产上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开展商标注册和名牌创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影响力。狠抓人才管理。鼓励大学生到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以及其他农村公共服务机构任职,加大对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企业管理及相关技术培训的力度,引导农村青年、农民工返乡创业,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