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诉讼管理为导向的企业合规管理建设
杨帆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单位邮编:230001
摘要:随着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颁布,我国企业合规方面的政策法规也进一步完善,企业合规建设的必要性也逐步凸显。而现有的企业合规建设模式,通常是自上而下的体系化合规建设方式,其特点是大而全,但针对性较弱。以诉讼管理为导向的企业合规管理模式,由于其贴近企业合规一线,具有全流程管控风险、全要素合规改进、全方位合规部署的优点,可在较短时间内满足企业合规管理建设的需求,并可有效补充企业现有的合规制度。
关键词:企业合规;诉讼管理;合规风险;合规建设
引言
在国内外市场深度融合的背景下,现代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面临诸多的发展风险和监管要求,需要应对法规变化、政策监管、环境保护、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合规风险问题。因此,建立合理高效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业在转型升级与实现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而诉讼管理作为企业管控与处置合规风险的最直接抓手,其直接与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风险相关联,有助于企业快速建立并迭代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减少企业合规风险、助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现代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一)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应对复杂监管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而现代企业作为社会生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是承接并落实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主体。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全面系统提出了合规风险、合规管理、合规制度、合规保障等合规管理要求。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外交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为国内企业依法合规走出国门提出了合规管理要求。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也要求不断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因此,在当前依法治国不断推进,法律制度不断健全、行政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企业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合规管理体系,既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也是面对日益复杂与精细的监管要求所不得不予以变革的现实需要。
(二)实现长期持续发展,避免管理风险的现实需求
现代企业在经营业务上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基本特点,如不能有效管控各类合规风险,建立一套全面高效的合规内控体系,则企业发展将会不可避免地走向失控,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从境内合规实践来看,国家网信办公布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因在数据安全合规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被处罚款人民币80.26亿元。从境外合规实践来看,因涉嫌违法美国制裁措施,美国商务部对中兴通讯实施出口限制措施一案,该起案件也成为国内掀起合规管理热潮的重要推动因素。
上述案件可见,由于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建设的缺失,使得上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规风险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并导致了后续的严厉处罚,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对现代企业行稳致远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强化合规风险隔离,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现代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一个重要的目的便在于实现企业责任、员工责任、合作伙伴责任的有效切割,将合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企业虽然具有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但基于代表或代理的权利外观,员工的职务或个人行为,常在法律上被推定为企业行为,并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而合作伙伴的某些商业行为,由于法律或政策的明确规定,往往也需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不建立规范的合规管理体系,企业面临的风险链条将会无限延长,阻碍乃至毁灭一个企业的正常发展。
一方面,企业对内制定明确的合规管理体系,可以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同时,也可以在员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之时,通过上述行动,将员工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进行区分,防止责任牵连。另一方面,企业对外通过告知合规政策、实施合规调查、进行风险评估,将外部合伙伙伴也纳入合规管理体系之中,从而进一步降低合规风险,屏蔽与阻隔不可控风险。
二、以诉讼管理为导向的合规管理模式具有优越性
(一)体系与专项:诉讼管理为导向更具有合规问题导向意识
1.体系化合规管理模式
常见的企业合规管理模式是自上而下式的构建,即通过顶层设计,组建完备的企业合规组织、合规制度与合规程序。这种体系化合规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体系完备,且有可供参考的合规管理指引与实践资料。以国资委最新颁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为例,其为企业提供了在合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合规文化、信息化建设、监督问责等方面的指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参照性。但该种构建模式缺乏更为个性化的针对性,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与复杂的合规风险,存在“多而少用”的实践困境,难以达到预期的合规管理效果。
2.专题化合规管理模式
以诉讼管理为导向的合规管理模式是自下而上的构建方式,其具有快速验证、快速迭代的优点。一般而言,企业诉讼法律管理是指企业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企业以诉讼管理这一内容为导向,在此基础上不断更新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更具有问题导向意识,更有利于现实风险的及时识别与消除。
(二)潜在与现实:诉讼管理为导向有助于企业现有合规风险的管控
如前所述,以诉讼管理为导向的合规管理体系,因其以现实的诉讼案件为管理对象,因而其针对的也是企业业已暴露的合规管理风险,而非潜在的合规管理风险。通常意义而言,企业合规管理建构的过程,是一个针对潜在合规风险识别、筛选、防范的体系化历程[[]]。但这个体系化建构的过程,不可能面面俱到,必然存在相应的缺失与错位。此时,以诉讼管理为导向的企业合规建构模式,通过对诉讼案件的分析与总结,从中发现企业结构性的管理缺陷和疏漏,为合规整改提供进一步的根据。
(三)宏观与微观:诉讼管理为导向有助于微观合规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以诉讼管理为导向建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其目的从来不在于宏观层面对未知风险的预知,而是落脚于微观层面已知风险的管控。也因此,这种合规管理模式适合于专题化合规管理体系的建构。一方面,通过对诉讼管理过程中有效合规经验的总结与无效合规措施的反思,可以为现有合规管理制度带来最具鲜活性的材料,并不断提升合规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另一方面,这种对外部合规标准与要求的吸纳,也在不断冲击和挑战企业内部的合规理念,促使企业内部保持一定的开放性,避免陷入自说自话的实践困境。
三、以诉讼管理为核心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提前研判,减少合规风险
传统视角下的企业诉讼管理,一般着重于保守的诉讼应对,缺少较为积极的提前分析与介入。这种消极性的应对策略,既无法有效减少合规风险的产生,也无法积累足够的应对策略,更难以用诉讼管理经验反哺企业合规管理建设。如能提前介入,在综合各种解决方案、经济成本、社会评价等因素后,选择合适方案,督促合作单位尽快尽职履责,则是一种更为稳妥的解决方式。
因此,有效的诉讼管理应当采取更为积极的管理思路,将诉讼管理的措施前置化,从源头上减少风险数量。第一,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诉讼管理规章制度,以此为企业诉讼案件的处置预先提供体系化的标准。第二,主责部门需精细化分析案情,研判案件纠纷属于何种性质与何种领域。在此基础上,诉讼责任人员通过对诉讼成本分析、胜诉率、预计判决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综合要素的判断,选择最有利的诉讼策略。第三,主责部门需事前做好诉讼证据管理工作,既需要在诉讼未发生前做好日常性重要证据的收集与汇总,也需要在诉讼案件产生后做好临时性诉讼证据的及时保存,避免因证据缺漏而扩大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二)精细分析,总结合规经验
在做好精细化诉讼案件管理的基础上,企业内部的诉讼主责部门还需要做好进一步的案件总结与分析工作,做好全链条的合规管理经验积累与固化。对诉讼案件的精细分析,需要做好相应的案件报告制度。第一,诉讼主责人员需在结案后,及时编写结案报告;第二,在结案报告的基础上,诉讼主责人员还应做好案件分析报告,在法律关系分析、证据收集方式、庭审答辩技巧、合规管理疏漏等方面作进一步的拓展;第三,在做好结案报告与分析报告的基础上,企业在内部信息管理上,应逐步地向信息化迈进。通过定期的整理分析,了解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诉讼风险与案件类型,为后续的合规制度更新提供可靠的实务经验与材料。
(三)快速迭代,落实合规制度
通常而言,现代企业在建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时,客观上是无法将所有的合规管理风险都能够予以识别并进行防范的。另外,随着外部监管环境与市场交易规则的快速变化,如果不适时更新,即使是较为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也将逐步失去其合规管理的目的。因此,作为直面一线实务的诉讼管理工作,在有效识别合规风险、精细分析案件的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合规建议,发现漏洞、消除隐患,推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
四、以诉讼管理为抓手落实合规管理制度的工作重点
(一)落实全方位合规监管要求,避免合规盲区
以诉讼管理为核心,推动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首先需要摒弃传统重民商合规,轻刑事与行政合规的思维。以刑事合规为例,在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的背景下,除企业负责人员承担相应的主刑与附加刑外,企业本身也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刑。因此,逐步建立全方位的企业合规制度,补足民商事合规以外的合规管理漏洞,对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刑事合规
传统意义上,由于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刑事合规激励,即便是已经初步建立了刑事合规制度的现代企业,也难有推行实施的动力。就当前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实践而言,刑事合规一般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 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当企业面临刑事指控时,应当积极争取检察机关启动合规整改程序,在合规考察期内,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通过逐步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或依托独立第三方监控人的方式,提交合规整改报告,达到合规整改的效果。一般而言,由于刑事指控涉及范围较大、利益牵扯较多,企业应当赋予合规责任人员以较大的权限,推动合规整改计划落地,并在后续的经营活动中,将此类风险的合规审查前置于生产经营活动,以避免再次发生企业刑事风险。
2.行政合规
近年来,随着主管部门针对大型企业开展的有关数据安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结合自身经营范围,在当前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合规机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企业在建立行政监管合规机制时,一般应当实现行政监管合规与刑事合规的有效衔接,实现一体化的合规管理。由于我国单位犯罪的种类与范围基本为“行政犯”,也即作为刑事合规对象的犯罪行为,一般也是作为行政合规对象的违法行为,因而无论是考虑到合规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还是建设合规管理机制的成本因素,一体化建设行政与刑事合规机制,都是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另外,行政合规体系的建设,既有企业内部依据相应的合规指引与规范,主动建立的行政合规体系,也存在因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而不得不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动建立行政专项合规制度的样态。而后一种样态,更多见于当今的行政合规实践中。
综合而言,我国当前存在行政指导、强制合规、行政和解、无责抗辩、预防性监管等形态的行政监管合规实践的方式[[]],且以行政指导方式最为常见。企业一旦接收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行政指导书,应积极回应整改,将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合规风险予以消除和管控,以此争取有利的行政处理结果。由于行政指导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与可操作性,因此企业应对此类合规风险予以高度重视,尽力将风险降至最低。
(二)重视全流程合规风险研判,充分管控风险
以诉讼管理为核心,应当转变消极应对合规风险的思路,重视全流程的合规风险管控。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诉讼案件识别合规风险、合规程序评估合规风险、合规部门预防合规风险的闭环应对流程,方可将合规风险降至可控范围之内。
1.以诉讼案件识别合规风险
企业合规负责人员在具体办理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诉讼案件类型的不同,准确识别出相应的合规管理风险。而识别合规风险,首先需要识别合规义务,其划定了应属企业负担风险的范围。合规义务通常来自于外部的强制合规要求与内部的自定合规承诺,前者常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后者如行业自律性规则、内部合规规定、第三方合规承诺书等。合规义务的具体识别,需要结合企业所涉及主营业务来确定。此类合规义务的识别,既需要合规负责人员的提前梳理,也需要合规负责人员在诉讼案件中补充识别。
2.以合规程序评估合规风险
在有效识别合规风险的基础上,企业内部通过建立流程化的风险评估程序,将相应的合规管理风险交由相应的业务部门与合规管理部门分别评估,以便最终的诉讼处理方式能够达到业务合规与法律合规的双重效果。在具体进行合规风险评估时,较为通行的分析方法是风险矩阵分析法,即以合规风险的影响后果与发生可能性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并得出风险值。同时,结合不同种类的合规风险,进行进一步的优先级排序。
3.以合规部门预防合规风险
合规管理部门作为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牵头人和主责部门,在合规风险上预防工作上应起到牵头与推进作用。在系统梳理企业常见诉讼风险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合规风险清单,并对其进行日常监测与预警。通过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划分,及时将合规风险报告业务部门,并提供相应的处置方案,以此预防合规风险的发生与扩大。
(三)推进全要素合规业务管理,提高合规能力
随着法律体系的日渐严密,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企业必然面临着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制。一方面,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受限于有限的合规投入,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企业面临着复杂的外部合规要求,其业务能力难以适应全方面的合规业务要求。因此,现阶段企业诉讼合规管理能力的提升,一方面需要提升企业合规专职人员的全业务通用能力,另一方面需要与外部法律服务机构保持紧密合作,补足企业在某些专业领域诉讼能力的欠缺。
1.提升全业务通用能力,加强合规专职人员培训
作为企业诉讼合规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合规专职人员往往要负责不同领域的合规诉讼业务,涵盖招投标、投融资、安全环保、财务税收、市场竞争、劳动用工、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在此背景下,无疑对合规专职人员的法律合规素养提出较高的要求。企业合规专职人员不仅需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有较为全面的掌握,也需要学习并掌握证据审查、辩论技巧、背景调查等诉讼通用能力,通过企业各类诉讼案件的强化锻炼,不断提升全业务合规能力。
2.加强外部服务机构协作,补足专业领域合规管理
并非所有的诉讼纠纷,都适合于企业合规人员自行处理。第一,当部分诉讼案件较为特殊或疑难时,企业合规专职人员一般很难具备相应法律知识、经验技能,此时就需要外聘相应的专业机构,帮助完成诉讼案件的处理;第二,当某些诉讼案件工作量加大,企业法务人员人手不足时,此时也需要临时聘任外部法律专业人员来协助完成诉讼案件的处置;第三,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受地域影响因素较大,此时聘任本地的法律专业机构进行诉讼纠纷的办理,客观上提升诉讼案件的胜诉率。
在与外部专业服务机构的协作中,可参照本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对相应的机构与人员提出管理要求,并需要特别注意保密义务的约定,避免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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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帆(1995年-)男,汉族,安徽宣称人,本科,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研究方向:企业管理
1.《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年8月23日国资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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