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王东辉
身份证号码:13292819820125****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犯罪类型,是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法人制度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一些法人组织为追求本单位的私利,实施了大量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该类行为相继被各国法律规定为犯罪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 1987 年1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规定了单位犯罪,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在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本文从以下六个方面,围绕单位犯罪问题试做简要分析。
一、单位犯罪的典型特征
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主观上体现了单位意志,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其他成员,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同单位针对不同事项,决策程序不尽相同。有的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决定,或由领导层(党委会、董事会、理事会等)讨论决定,或由单位全体成员(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讨论决定,经过这些程序后单位成员的意转化而成了单位意志。单位成员根据单位决策机关的授意、批准或默许实施的犯罪也绝不同于单位成员自己决定或擅自实施的犯罪。客观上实施者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或执行单位意志而实施,或执行单位职务而实施,或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于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或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就不属于单位犯罪。
二是违法获利归单位所有。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键是看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单位成员实施犯罪如完全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也应认定为个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作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从单位犯罪的主体中排除。但该解释并未限定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性质,并未要求“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构成单位犯罪须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因为在我国,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中,许多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并非所有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得到法人、决策机构的批准,如果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犯罪,并且占有犯罪所得的,让法人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罪责自负的刑罚原则。
二、对私营企业犯罪按单位犯罪处理的理解
有观点认为,私营公司、企业是个人开办的,它所谓的为本单位谋利,就等于是为它的老板谋利,因此主张对私营公司、企业,按个人犯罪处理。如果按单位犯罪处理,有可能放纵犯罪。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是法律依据充分。《刑法》第 30 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没有限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性质,而且,从立法的原意看,处罚单位犯罪的原理与处罚法人犯罪是相同的,我们国家之所以用单位犯罪的称谓而不叫法人犯罪,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除了法人以外,还有大量的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像银行系统,工商银行总行有法人资格,下面的分行、支行不一定有法人资格,保险公司也是这样的情况。如果叫法人犯罪的话,不能把它们包括进去。所以《刑法》中的单位包括法人,而且比法人范围广。作为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都办理了法人的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属于《刑法》中单位的范畴。
二是符合平等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行法律政策是鼓励各种性质的经济实体的平等竞争,要平等地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私有公司、企业,包括外商企业、公司,也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平等保护,犯罪以后也应当受到与国有公司、企业同等的制裁,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
三是符合罪罚相适应原则。修订前《刑法》中,对有些犯罪单位和个人犯罪处罚差别比较大;修订后的《刑法》中,大多数单位犯罪,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和对个人的处罚没有太大的区别,《刑法》多数条文规定的都是依照前款的规定,也就是对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依照前款的规定,即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而且对单位犯罪还要判处罚金,所以对私有公司、企业,按照单位犯罪来处罚,一般来说,不仅不会轻纵犯罪分子,而且由于大多数单位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它判处罚金,更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如果按个人犯罪处理,对单位本身就无法判处罚金。
四是符合财产地位实际。私营公司、企业与个人不同,私营公司、企业财产与私有企业主个人的财产在法律地位上也是不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已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发展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方向都是领导和决策机构决定的,体现的是公司、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而且其中一些公司、企业有上百上千上万的职工,他们犯罪显然已经超出了个人犯罪的范畴,只有按单位犯罪来处理,才比较客观,符合实际,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对单位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作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从单位犯罪的主体中排除。但该解释并未规定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性质,并未规定“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因为我国的国有、集体所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中,许多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并非所有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得到法人、决策机构的同意,如果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犯罪,并且占有犯罪所得的,全部由法人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罪责自负的刑罚原则。对单位内设部门或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的,有以下处理方式:一是公司内设部门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是以内设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内设部门所有;二是内设部门如未以自己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也未归部门所有,而是以法人名义擅自实施,尽管违法所得也归总公司所有,也应认定内设部门为单位犯罪主体,不应认定总公司犯罪,否则违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违法所得归单位的可视为该部门对违法所得的处置。
四、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能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能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可不分主从犯。在具体案件中如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五、对未参与组织、策划、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法定代表人的处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详细规定,对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二者缺一不可。实践中,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但以上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之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对象,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的最主要的领导成员,对单位里重要问题的决定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单位实施犯罪中,是否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如依职权个人决定、或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就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反之则不应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