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
覃翀颖
身份证号码:45272419820218****
一、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一)二次创作作品的概念和类型
二次创作并非著作权法上的概念,作为一种创作形式,其强调的是从他人的作品发展而来,又称再创作,是以原作品为基础进行新的处理的一种创作形式。二次创作通过对已有作品的文字、图像、声音、画面或者其他元素进行加工、改编、引用而形成新的内容,二次创作所产生的内容被称为二次创作物或二次创作作品。 (11) 常见的二次创作作品类型有:1.影视剪辑类:如对影视剧片段进行剪辑、拼接,并添加解说、配乐等元素,形成新的视听作品;2.文学改编类:对小说、诗歌等文学作品进行改写、续写,将其改编为剧本、漫画等其他形式,或者利用其中的人物角色、世界观设定等元素创作新作品;3.音乐混音类:将不同的音乐作品进行混合、剪辑,创造出具有独特风格的新音乐;4.美术创作类:以已有美术作品为蓝本,进行临摹、再创作,或者将其元素融入到新的美术作品中等。
(二)著作权法对二次创作作品的保护原则
1.利益平衡原则
由于二次创作是以原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与传统创作不同的是,二次创作不可避免地利用到原作品的部分元素,故未经原作品作者授权的二次创作通常被认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而二次创作与单纯的抄袭、剽窃、盗版又存在本质区别,由于二次创作者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过程中加入了自身智力成果,使得二次创作作品与原作品呈现出不同的美学体验和艺术价值,因此二次创作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在探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机制时,必须考虑原作品著作权人、二次创作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要保护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二次创作对其作品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另一方面,也要为二次创作者提供一定的创作空间,以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和创新性。
2.合理使用制度在二次创作中的应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而不构成侵权。这是一项为平衡著作权人私权利与社会公众获取知识财富以及促进社会文化发展需求的制度设计。在二次创作中,合理使用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次创作者受到原作作者侵权指控时,通常会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
我国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第 24 条,该条作为对著作权有关权利的限制,明文列举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亦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的 12 种具体情形和第 13 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情形。一般认为,适用于二次创作的主要有两款:(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鉴于互联网环境下二次创作作品大多带有传播属性,难以界定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适当引用”难以量化,故在司法实践中需利用第 13 种兜底情形结合司法解释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对个案进行综合评判。
如能确认二次创作对已发表的原作品的利用落入合理使用范畴,并且未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的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则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二次创作在指明原作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的情况下不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二、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一)二次创作法律边界模糊
1.合理使用界限模糊
由于二次创作作品与被利用的原作品元素往往融为一体、难以分割,二次创作者在主张著作权时面临原作品作者的权利限制。虽然根据合理使用制度,在特定情况下二次创作得以侵权豁免,但是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对较为抽象,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准确把握,不同法院在审理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时,裁判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这种不确定性给二次创作者也带来了困惑,使其无法准确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侵权,亦无法准确把握二次创作过程中对原作品引用的尺度。
2.独创性判断困难
二次创作作品的独创性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实践中,对于二次创作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往往比较困难,对于评判者的认知和审美有较高要求。例如,对于一些影视剪辑类作品,如何区分其是具有独创性的二次创作,还是简单的拼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二次创作者获得原作者授权困难
1.原作品著作权人难以寻找
在互联网环境下,二次创作作品往往涉及大量的原作品,这些原作品著作权人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地区,另一方面,二次创作者接触到的原作品素材可能经过互联网用户的反复多次再创作,难以确定原作者,这使得二次创作者在寻求授权时面临困难,无法及时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2.授权成本过高
即使能够找到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过程也可能非常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授权费用也可能过高,对于一些非商业性质的二次创作者来说,可能无法承担。
(三)网络用户对二创作品权利认知的缺位
基于二创作品与原作品权利的冲突,很多网络用户认为二创作品本身就存在侵权,属于“违法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很多有价值的二创作品在被互联网用户传播或再次加工时难以获得传播者、再次加工者的尊重,增加了二创作品被侵权的风险和二次创作者的维权成本。
三、完善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立法和司法层面
1.细化法律规定
适时更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明确“适当引用”等合理使用情形的具体判断标准。例如,可以规定对原作品引用的比例、引用的目的、引用是否对原作品造成实质性影响等量化标准,以便二次创作者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而准确把握借鉴的尺度。同时,通过细化法律规定厘清二次创作的法律地位,引导网络用户对二次创作者权利边界的认知。
2.完善案例指导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更多关于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建立完善的类案库,通过案例库的示范作用,引导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遵循统一的裁判规则,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完善市场交易行为
1.建立“数字版权市集”
建立全国性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整合原作品权利人的信息和授权要求。二次创作者可以通过该平台方便地查找原作品权利人,并了解其授权条件。原作品权利人也可以通过该平台发布授权信息,提高授权的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时,繁荣的数字版权市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解版权交易定价,引导规范交易行为。
2.采用 CC 协议
二次创作作者可能作为合同主体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有两种,分别为原作作者对二次创作作者的授权许可合同,与二次创作作者对外授权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很多创作者(包括原作作者和二次创作作者)是个人或小工作室,其于创作的起初可能并不存在商业化意图,也不具备设计复杂专业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的法律知识和能力。采用 CC 协议不失为创作者保护作品著作权的一个有效手段。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又名 CC 协议,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使用自己作品的一种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其面向的是广大不特定受众,通过不同字母的组合方式表明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可以在作品发表时将 CC 协议标注在作品发表的网站、网页等载体上,告知广大公众,凡是有意对其作品进行使用的人,都可以提前获知著作权人授权使用的边界,从而简化了授权程序,减少授权过程中的协商成本。
(三)加强互联网平台责任
1.建立版权过滤机制
互联网平台作为二次创作作品的传播载体,平台方应当承担一定的版权保护责任。平台可以建立版权过滤机制,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自动检测和过滤,防止侵权作品的传播。同时,平台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二次创作作品进行分类管理,为不同类型的作品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2.加强用户管理
平台应当加强对用户的管理,要求用户在上传二次创作作品时,提供相关的授权证明。对于未经授权的作品,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等,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平台也可以通过用户教育等方式,提高用户的版权意识,引导用户合法创作和传播二次创作作品。
3.通过用户协议为创作者提供便利
平台方可以通过与原作者和二次创作者签订用户协议的方式,获得原作者对其作品在同一平台内的使用许可,同时规范二次创作者的二次创作行为。原作者可以根据其意愿适当地允许平台上的其他用户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平台方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追踪作品使用情况,根据后台数据了解二创作品的收益情况,根据与二次创作者签订的用户协议将二创作品获得的收益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给原作品著作权人。
六、结语
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鼓励创作与创新、保护原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面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通过细化法律规定、建立数字版权市集、采用 CC 协议、加强平台责任等措施,或可以完善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为社会公众释放创作热情保驾护航,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玉荣、卢润佳.《智能时代二次创作的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研究》,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 年 7 月第22 卷第 4 期总 88 期,第45-54页。
[2] 孙多元,《泛娱乐 IP 二次创作作者权利保护研究》,华东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