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Education and Training

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管理协同发展的实践研究

作者

靖新珂

山东英才学院 山东省济南市 250104

引言: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旅游开发则是激活其当代价值的关键途径,但二者常因目标差异产生矛盾——过度旅游易破坏遗产完整性,严苛保护又可能限制旅游价值实现。探索二者协同发展路径,既能通过科学的旅游管理为遗产保护提供资金与传播渠道,又能以遗产保护为核心提升旅游的文化深度,对传承文化根脉、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机制:破解协同发展的管理壁垒

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管理涉及政府、遗产管理机构、旅游企业、社区居民等多主体,传统“单一主体主导”模式易导致权责不清、目标冲突,需通过构建协同机制实现各方权责统一与目标协同。

1.1 明确多元主体的权责边界

建立“政府主导、遗产机构专业把控、企业市场化运营、社区参与监督”的权责体系。政府需承担顶层设计职能,出台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法规标准(如遗产保护红线、旅游承载量标准),并负责跨部门协调;遗产管理机构需发挥专业优势,对旅游项目的开发流程(如设施建设、讲解内容)进行保护合规性审核;旅游企业需聚焦市场化运营,在合规前提下设计旅游产品、优化服务体验;社区居民则可通过成立监督委员会,对遗产保护落实情况、旅游收益分配进行监督,避免单一主体决策导致的失衡。

1.2 建立常态化协同沟通平台

打破主体间的信息壁垒,搭建“线上+线下”结合的协同沟通平台。线上可建立数字化协同管理系统,实时共享遗产保护数据(如文物修复进度、环境监测数据)、旅游运营数据(如游客流量、投诉反馈),实现问题及时发现与协同解决;线下定期召开协同议事会议,针对重大决策(如旅游项目扩容、遗产保护工程)组织各方参与讨论,确保决策既符合遗产保护要求,又适配旅游市场需求与社区利益,避免“保护脱离运营”或“运营忽视保护”的极端情况。

二、探索保护优先的资源转化模式:实现遗产价值与旅游价值共生

文化遗产的稀缺性与脆弱性决定其旅游开发需以“保护”为前提,传统“重开发、轻保护”的资源转化模式易导致遗产贬值,需通过科学转化实现“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

2.1 文化遗产的旅游化转化路径设计

遵循“最小干预”原则,设计分层转化路径。对不可移动的核心遗产(如古建筑、遗址),避免直接改造,可通过“数字化体验+沉浸式讲解”实现转化——例如利用 VR 技术还原遗产历史场景,搭配专业讲解员解读遗产背后的文化内涵,让游客在不接触遗产本体的前提下感受其价值;对可活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技艺、民俗),可通过“体验式转化”开发互动项目(如传统手工艺制作、民俗节庆参与),既保留非遗的原真性,又让游客获得深度文化体验,同时为非遗传承提供经济支撑;对遗产周边的配套资源(如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可在保护建筑风貌的前提下,改造为文化民宿、特色餐饮区,实现“遗产核心保护+周边适度开发”的协同。

2.2 建立资源转化的动态监测与调整机制

为避免转化过程中出现保护疏漏,需建立全流程动态监测体系。在转化前,通过专家评估确定遗产的“可转化范围”与“转化强度上限”;在转化中,利用传感器、视频监控等技术实时监测遗产状态(如古建筑受游客呼吸影响的湿度变化、非遗体验项目对传统技艺的传承保真度);在转化后,定期开展效果评估,结合游客反馈、遗产保护数据调整转化方案——例如若监测发现某非遗体验项目因过度商业化导致技艺变味,需及时优化项目流程,强化传承人对体验过程的指导,确保资源转化始终以“保护遗产原真性”为核心。

三、构建利益共享分配体系:夯实协同发展的利益基础

利益分配失衡是导致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管理矛盾的重要诱因——若保护主体未获得合理收益,保护动力会减弱;若社区未分享旅游红利,易产生抵触情绪。需通过利益共享让各方从协同发展中获益,形成“保护有动力、运营有活力”的良性循环。

3.1 设计多元化利益分配方式

针对不同主体的贡献设计差异化分配方案。对遗产保护主体(如遗产管理机构、文物修复团队),可从旅游收益中提取“遗产保护专项基金”,用于文物修复、环境整治、学术研究等,确保保护工作有持续资金支持;对旅游企业,在扣除运营成本后,按约定比例获得收益,同时将收益与保护绩效挂钩——若年度内未出现遗产保护违规问题,可给予额外收益奖励,反之则扣除部分收益,倒逼企业重视保护;对社区居民,可通过“资产入股分红+就业增收+消费优惠”三重方式获益,居民以房屋、土地等资产入股旅游项目获得分红,优先参与旅游服务岗位(如保洁、导游)实现就业增收,同时可享受本地居民旅游消费折扣,增强其对协同发展的认同感与支持度。

3.2 建立利益分配的监督与调节机制

避免利益分配“暗箱操作”,需构建透明化监督与动态调节体系。通过公开利益分配账目(如旅游收益总额、各主体分配金额),接受政府、媒体与公众监督;设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评估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若发现某主体(如社区)获益比例远低于其贡献,或保护主体的专项基金未足额拨付,需及时协调调整分配方案;同时将利益分配与协同绩效挂钩,若某主体未履行职责(如企业未落实保护要求、社区未参与监督),可相应减少其收益份额,确保利益分配始终服务于“保护与运营协同”的核心目标。

结论:

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管理的协同发展,并非简单的“保护与开发相加”,而是需通过机制、模式、利益三大维度的系统性优化,实现二者的深度融合。通过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可破解管理壁垒,形成“多方合力”;通过探索保护优先的资源转化模式,能实现遗产价值与旅游价值的共生,避免遗产贬值;通过构建利益共享分配体系,可夯实协同基础,激发各方参与动力。未来,二者协同发展需进一步强化“以遗产保护为核心、以旅游为载体、以利益共享为保障”的理念,同时结合数字化技术提升协同管理效率,最终实现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与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让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持续释放价值。

参考文献:

[1]杨欣玲,文冬妮.旅游开发与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协同发展模式[J].科技资讯,2022:257-25

[2]白凯.中国旅游发展笔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利用[J].旅游学刊,20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