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中工商管理职能的发挥与优化研究
白力娜·木太里甫
新疆大学 新疆乌鲁木齐市
引言:
互联网经济以数据为核心要素,依托平台化、数字化模式实现高效资源配置,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与此同时,平台垄断、数据侵权、虚假营销等新型问题频发,传统工商管理的“线下为主、分段监管”模式难以应对。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核心部门,工商管理需主动调整职能边界与实施路径,在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保障互联网经济创新发展。因此,研究互联网经济中工商管理职能的发挥现状与优化方向,对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互联网经济对工商管理职能的新要求
1.1 监管职能需向“线上线下融合、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延伸
互联网经济的虚拟性使市场主体准入、交易行为、纠纷处理等环节脱离线下场景,传统“属地监管、线下核查”模式存在监管盲区。例如,平台内经营者无需实体经营场所,仅通过线上注册即可开展业务,导致主体身份核实难度加大;跨区域交易频繁,单一地区监管部门难以覆盖全交易链条。这要求工商管理将监管范围从线下延伸至线上,构建“线上监测+线下核查”的融合模式,同时强化事前风险预警、事中动态监控、事后高效处置的全链条监管。
1.2 服务职能需向“数字化、精准化、便捷化”转型
互联网经济中的市场主体以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为主,其对政策解读、合规指导、资源对接的需求更具时效性与个性化。传统工商管理的“窗口式、纸质化”服务效率低、适配性差,无法满足互联网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例如,企业在平台运营中需实时了解数据合规政策,传统线下培训、文件传达方式滞后;跨区域经营企业办理审批手续需多地跑动,耗时耗力。这要求工商管理依托数字化工具优化服务流程,提供精准化政策推送、便捷化线上办事服务。
1.3 引导职能需向“激发创新、规范与发展并重”升级
互联网经济的创新性特征催生了直播电商、共享经济、数字藏品等新业态,此类业态在商业模式、盈利逻辑上与传统行业差异显著,缺乏明确的监管标准与行业规范。若工商管理过度强调监管而忽视引导,易抑制业态创新活力;若完全放任则可能引发市场乱象。这要求工商管理平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通过制定柔性监管规则、搭建创新交流平台等方式,引导新业态在合规框架内健康成长。
二、互联网经济中工商管理职能发挥的现存问题
2.1 监管技术滞后,难以应对新型市场问题
当前工商管理的监管技术仍以人工核查、定期抽查为主,缺乏对互联网数据的实时分析与智能识别能力。一方面,无法高效监测平台内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例如直播带货中的夸大宣传需人工事后取证,效率低、取证难;另一方面,对数据垄断、算法歧视等新型垄断行为的识别能力不足,缺乏专业的数据监测工具与分析模型,导致监管响应滞后于市场问题发生。
2.2 服务体系适配不足,无法满足互联网企业需求
一是服务渠道数字化程度低,多数地区工商管理部门虽开通线上办事平台,但存在功能单一、操作复杂、跨平台数据不互通等问题,企业需在多个系统间切换,增加办事成本;二是服务内容缺乏针对性,政策解读多为通用文本,未结合互联网企业的业务场景(如平台合规、数据安全)提供细分指导;三是服务响应效率低,企业咨询问题需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反馈,无法实现实时解答,影响企业运营决策。
2.3 协同机制缺失,跨部门跨区域监管效率低
互联网经济的跨域性要求多部门、多地区协同监管,但当前工商管理与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数据未打通,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例如,工商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注册信息与网信部门的平台运营数据无法共享,难以精准识别违规主体;跨区域监管中,不同地区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标准、处置流程不统一,导致跨区域违规行为处置周期长、执行难度大,影响监管效能。
三、互联网经济中工商管理职能的优化策略
3.1 升级监管技术,构建“智能监测+精准执法”的监管模式
一是搭建互联网经济监管大数据平台,整合平台交易数据、企业注册数据、消费者投诉数据,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实现对虚假宣传、价格垄断、数据侵权等行为的实时识别与风险预警;二是引入区块链技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交易记录进行存证,提升主体身份核实与交易追溯的效率;三是组建专业技术执法团队,培养既懂工商管理法规又掌握数据分析、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提升对新型市场问题的处置能力。
3.2 优化服务体系,提供“数字化、精准化、便捷化”服务
一是完善线上服务平台功能,整合企业注册、变更、注销、合规咨询等服务,实现“一网通办”,同时开发移动端办事小程序,支持企业随时随地办理业务;二是建立精准化政策推送机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如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经营规模,通过大数据分析匹配相关政策法规,定向推送至企业;三是开通实时咨询服务通道,依托智能客服+人工专员的模式,为企业提供 24 小时合规指导、问题解答,提升服务响应效率。
3.3 健全协同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
一是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工商管理与网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数据互通,明确数据共享范围与标准,例如将企业注册信息与平台运营许可信息对接,实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精准监管;二是制定跨区域监管协同规则,统一不同地区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标准、执法流程与处置权限,建立“异地投诉、属地处理、结果互认”的工作机制,提升跨区域违规行为的处置效率;三是引入平台企业协同监管,与大型互联网平台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引导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协助工商管理部门开展违规行为排查与处置。
结论: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对工商管理职能提出了从监管模式到服务体系的全方位挑战,也为工商管理职能升级提供了机遇。当前工商管理需打破传统思维定式,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以服务优化为核心、以协同联动为保障,推动职能从“线下监管为主”向“线上线下融合监管”转变,从“被动服务”向“主动精准服务”转变,从“单一部门监管”向“多主体协同治理”转变。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经济中的新型市场问题,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最终实现互联网经济与工商管理的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天龙,罗永泰. 互联网服务业平台式泛服务化创新内涵与模型构建[J]. 财经问题研究,2022(3):24-32.
[2]魏剑理. 互联网时代的企业管理创新策略研究[J]. 环球市场,2020(20):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