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界限探讨
许文有
河南文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河南省安阳市,455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民的通信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现在有很多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甚至还有很多犯罪分子与境外诈骗犯罪分子相勾结、配合、帮助共同实施诈骗犯罪。从而导致在实践当中,很多司法机关对电信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种罪名的认定带来很大困惑。因此,探讨电信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界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三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特征等方面的分析,明确它们之间的法律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电信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界限区分
1.电信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犯罪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电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行为人利用现代的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或者与境外犯罪分子相勾结,为境外诈骗犯罪提供配合帮助的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
电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了自己的财物,使犯罪分子获得了非法利益;主体方面,一般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方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财产权利。
电信诈骗罪的行为特征表现为智能化、分工性强、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和网络平台,使得犯罪行为更加难以追踪和防范。而且,现在很多国内的诈骗分子常常与境外的诈骗分子相勾结,为境外的诈骗分子提供帮助配合,或者为境外诈骗犯罪分子提供某一环节的犯罪配合等犯罪,如:为境外犯罪分子引诱受害人进群(俗称“引流”)、帮助境外犯罪分子进行通信转接(俗称“搭桥”)、为境外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帮助取款等等。而这些帮助境外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的犯罪分子,除具有一般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外,还具有主观上的明知,而且,这种主观上的明知不仅知道境外犯罪分子是在犯罪,更要明知境外的上游犯罪分子是在诈骗,和自已在诈骗环节中的作用。否则,将构不成诈骗罪,而构成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与界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新罪名。该修正案于2015年8月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被归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为了严惩这类犯罪,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2019年11月“两高”还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保障法律的正确和统一适用。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方面。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为他人犯罪提供上述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他相关犯罪存在一定的界限区分。与电信诈骗罪相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内容往往并不明确知晓,只是一般性地提供帮助;而电信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侧重于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行为,使得犯罪得以实施或便利实施;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已经形成后,对其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这些犯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以及对犯罪实施所起到的作用等因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犯罪的准确认定和恰当惩处,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内涵与表现形式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所处理的财物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客观方面,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掩饰、隐瞒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常见行为表现多样。窝藏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隐藏在一个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收购是指以低价购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卖出;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方法,如为境外诈骗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这些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掩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阻碍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追查和惩处。
4.三种犯罪的法律界限比较与分析
电信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界限。电信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限在于,电信诈骗罪的行为人是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则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前者是直接的犯罪实施者,后者是为犯罪提供辅助性的帮助。
电信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行为的性质和阶段上。电信诈骗罪是通过诈骗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发生在犯罪的前端;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已经形成后,对其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以掩盖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发生在犯罪的后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是为上游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使得犯罪能够得以实施或更加便利地实施;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对已经产生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处理,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前者侧重于为犯罪的实施提供条件,后者侧重于对犯罪所得的处置。
5.结语
通过对电信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特点及法律界限的探讨,对这三种犯罪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明确它们之间的法律界限,对于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应加强对公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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