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村规民约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作者

朱能飞

中共望江县委党校 安徽安庆 246200

村规民约的形式有结构式、三字语、条款式三种,内容为规范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通过村规民约,孕育出了村民自治意识,培育了村民法治素养,涵养出了农村德治环境,营造出了农村善治氛围,提升了乡村治理水平。

1 基本情况

望江县 135 个村(社区),其中 131 个村(社区)已制定或修订了村规民约,4 个城区纯社区制定了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率100% ;84 个村(社区)制定村规民约前征求了村民意见并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占 62.2% ;30 个村(社区)村规民约表决前经乡镇审核,占 22.2% ;部分行政村还因地制宜制定了自然村村规民约。

2 存在问题

2.1 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有的村规民约是村“ 两委” 从网上照搬照抄或者稍作修改,没有结合本村实际,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导致出现了许多雷同的村规民约,如,大湾村和红旗村;翠湖村和白沙村;湖滨村、横山村和壬辰占村村规民约一模一样。有的村表决流于形式,只是在村民会议上象征性地宣读了一下,没有展开充分讨论。有的村甚至没有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2.2 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存在不科学的问题

有的村规民约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如,茗南村村规民约规定“ 不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 ,桃岭村、大湾村等村规民约均规定“ 禁止携带明火上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一经发现,自觉接受村级500-2000 元罚款” 等。有的村规民约内容与时代相脱节,如宝塔社区村规民约中的“ 创新创业奔小康” ,幸福村的“ 依法律、缴税费” 等内容。有的村规民约内容与真实表示不符,错别字现象较为严重,如洪湖村“ 助瑗济贫爱心” “ 文明公约共遗守” 等。

2.3 村规民约的约束作用存在不够强的问题

有的村规民约空洞无物、语言生硬,讲的都是大道理,放之四海而皆准。有的村规民约的条文笼统、抽象、涵盖面广,道德宣言式、倡导式的条文多,口号多,明确村民权利义务少,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有的村规民约民主性不足,中青年没时间参与、流动人口不愿意参与、老年人不会参与,由少数几个人研究制定,反映的是少数人的意志,失去了群众自觉自律的基础,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在约束手段上,常采用规劝说服教育的方法,在处理邻里纠纷等问题上效果不佳。

3 原因分析

3.1 思想认识不足

普遍存在制定村规民约是上级部门要求做的思想,制定前不征求民意,制定中不讨论表决,制定后不宣传贯彻,没有把村规民约的制定及实施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抓手,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村规民约在促进乡村振兴、文明乡风、移风易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治理等方面的重要性。

3.2 监督指导缺乏

乡镇层面没有明确专门的部门作为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管机构,村规民约制定人员没有专门的知识背景。乡镇在具体指导工作中,对村规民约的性质认识也有偏差,过分强调村民自治,过于迁就村民的主观意愿,对内容的合法性缺乏必要的监督指导。

3.3 贯彻执行不严

有的村规民约没有体现村民的意志,不切实际,难以执行。有的执行人员不懂法律,一切以村规民约为主,遇到那些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约,也无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按照村规民约来执行。有的执行人员不能一视同仁,对一般的违规村民采取强硬的手段执行,而对是自家亲戚的村民违规不予追究。

4 对策建议

4.1 提高认识,强化指导监督

一要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全体村干部和广大群众学习法律知识,如组织开展对村民进行《村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活动,让群众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同时,在群众中广泛开展移风易俗、文明新风教育,引导他们了解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鼓励群众结合当地实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增强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二要加强对制定村规民约的指导,首先是程序上的指导、监督,村规民约制定和修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其次在内容上进行引导,在村规民约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前,必须审核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相悖,力求使村规民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4.2 规范程序,科学制定内容

首先,程序要规范。严格执行征集民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拟定草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草案),提请审核(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把关),审议表决(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备案公布(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将村规民约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经镇党委、政府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的制定程序。其次,内容要科学。村规民约内容必须体现针对性、约束性和实用性,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

4.3 强化执行,提升规约效能

村(社区)要充分利用村民代表大会、微信群、文化广场、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利用戏曲、大鼓书、说唱、墙绘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把村规民约讲清楚、说明白,让其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成为一种行动自觉。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规民约遵守情况的监督,“ 两委” 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可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但不得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

5 结束语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对于乡村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望江县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科学、约束作用不强等问题。未来,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指导监督,规范制定程序,科学拟定内容,确保村规民约符合村情民意、遵循法律精神。要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同感和遵守的自觉性,同时强化执行力度,发挥好监督和奖惩机制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让村规民约真正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有效工具,为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智澳庆. 新时代村规民约治理价值实现路径研究[D]. 西安理工大学,2024.

[2]张铭荃. 村规民约对乡村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研究[D]. 华东师范大学, 2022.

[3]谢川川. 村干部能力、村规民约有效度与农村社会治安效果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