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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健康的角度看“道德绑架”及其消解路径

作者

都冉 段兴华

内蒙古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010010

摘  要:道德是调节个体与他人、社会及自然环境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规范体系,它不仅是个体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的重要基础,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因素。在当今社会快速进步与发展的背景下,可以观察到社会成员平均道德素养呈现出显著提升的趋势。然而,这一积极态势并未完全消除道德失范现象的存在。其中,道德绑架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道德绑架,是指个体基于自身道德观念,向他人施加压力,企图左右他人的思想与行动,进而导致了冲突与误解的产生。所以,了解道德绑架的形成机制,寻找有效的消解路径,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这也对避免道德绑架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道德健康、道德绑架、消解路径

一、“道德健康”与“道德绑架”的内涵

1.道德健康的内涵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89年正式提出“道德健康”这一概念,并将其纳入了健康的定义范畴。道德健康,是指个体能够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满足自身需求,具有辨别真伪、善恶、荣辱的是非观念和能力,并能够按照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来支配和约束自身的思想与行为,能够为人类的幸福做贡献。

道德健康的内涵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它强调个体内在认知与外在行为的统一。也就是,个体内在须具备清晰的道德观念,即对社会规范与行为准则的自觉意识,同时能够认同并内化这些规则,形成正确的认知与情感;外在则表现为具体的道德行为,即对社会规范与行为准则的自觉遵循,同时能够践行这些规则并将其转化为坚定的意志与实践。二是,道德健康注重个体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平衡。道德健康并非单纯要求个体无条件地牺牲与付出,而是还注重个体的需求与权益。作为道德主体,个体拥有自己的情感、意愿和利益诉求。在追求道德完善的过程中,不能忽视这些基本需求。只有当个体的需求得到合理满足时,他们才能更有动力和能力去履行道德义务,产生对道德的自觉向往和追求。

与道德健康相对应的是道德不健康,它表现为个体在道德认知、情感和行为上的长期失衡与混乱。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个体内在缺乏基本的道德观念,外在行为难以符合社会规范和准则。这种情况下,个体可能无法正确理解道德规范的内涵,难以在复杂的情境中做出恰当的道德选择。二是,个体对道德的追求过度理想化,采用过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或他人,这种极端的道德追求同样属于道德不健康的范畴。个体往往未能充分认识到道德的多元性和差异性,过分追求完美,进而给自己或他人施加了不必要的精神压力。

2.“道德绑架”的内涵及其特点

道德绑架则是道德不健康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其本质是以道德之名行控制之实。它是指个体或群体利用道德的名义,通过施加不合理的压力和要求,迫使他人违背自身意愿行事的行为现象。道德绑架者往往借助道德的权威性和社会规范性,掩饰其背后的不合理动机。这种行为模式不仅违背了道德健康所倡导的平衡与尊重原则,还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道德绑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胁迫性。道德绑架的胁迫性具体表现为要挟性和强迫性两个方面。要挟性体现在绑架者利用被绑架者的身份特征和心理特点,通过暗示或明示的方式,使其担心自身形象或社会评价受损,从而不得不屈从于绑架者的要求。强迫性则是指绑架者通过制造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被绑架者按照其意愿行事。这两种特性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道德绑架得以存在的基础。

第二,软约束性。道德绑架并非通过直接暴力的形式实现,而是通过制造舆论影响来施加压力。这种压力虽然无形,但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使被绑架者不得不违背个人意愿进行某一行为。这种软约束性也使得道德绑架更加隐蔽且难以抗拒,因为它利用的是社会规范和道德观念的力量,而非直接的物理强制。

第三,伪善性。道德绑架表面上以道德为旗帜,实际上却违背了道德的核心原则。绑架者往往以“道德高尚”自居,声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从而利用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或准则对他人施加压力,要求他人按照自己的标准行事。然而,其真实动机可能并非出于对道德的尊重和维护,而是为了满足个人利益、控制他人或获取道德优越感。

二、道德健康角度下的“道德绑架”成因分析

从道德健康的角度分析,道德绑架的成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的偏差

道德认知是个体对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及其内在社会价值的深刻洞察与把握,它要求个体具备分辨善恶、真伪、荣辱的能力,并能据此对自身及他人的道德观念与行为进行公正且准确的评价。一旦个体在道德认知上偏离正轨,或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存在误解,那么,他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乃至道德行为均可能受到不良影响。

在道德绑架现象中,绑架者的行为恰恰是源于其道德认知的偏差。他们往往对道德规范的本质持有扭曲性理解,错误的认为只要是以道德的名义行事,或以实现“善”为的目,便可以忽视或歪曲客观事实,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来解读客观事实,并将自己的道德观念强加于人。他们通常将某些道德准则和规范绝对化,视其为不容置疑的真理,忽视道德规范的相对性和情境性以及社会成员的多样性和个体差异性。而这种道德认知的偏差又进一步引发了道德行为的扭曲和异化。绑架者通过舆论压力和情感操控等手段,迫使他人遵从自己的道德标准。比如,经常有网民以“正义”为名,对明星或公众人物的捐款金额、捐款时间等进行干涉和审判,甚至网络暴力,完全无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客观事实的真相。在绑架者的眼中,道德规范成为了一种可以用来施加压力、强迫他人服从的工具,这严重破坏了道德规范的正当性,也削弱了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

2.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的失衡

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是道德判断形成的两个重要基础。道德判断的形成并非单一的依赖于道德情感或道德理性,而是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们并非是孤立存在或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一种能够随着道德情境的变化动态调整的关系。

道德情感是个体对道德情境或道德行为的情感反应,是对善恶、对错的情感体验。这种情感反应往往源于个体的外在感知、知识积累以及生活习惯等因素,是一种自动化的反映。因此,道德情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主观性和直觉性,它能直接影响个体的行为选择。与道德情感不同,道德理性是指个体基于理性思维能力,对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及其潜在后果进行深入推理与综合评估的能力。这一过程强调严谨的逻辑分析与客观判断,因此,它具有逻辑性、客观性、反思性等特点。

在道德判断的过程中,道德情感以其直觉性与驱动性为道德行为提供内在动力,而道德理性则以其逻辑性与客观性为道德判断提供理性依据,二者的协同作用构成了道德判断与实践的双重基础。然而,在道德绑架的情境中,有时个体会因为对某些事件引发强烈的情感共鸣,进而试图将自己的观念强加于人,要求他人作出与自己相同的选择,这便体现了个体对道德情感的过度依赖及理性思考的缺乏。这种行为虽然以“道德”为名,却因缺乏理性反思而演变为对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侵犯。

3.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错位

富勒在其著作《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他认为,义务的道德是社会有序运行所必需的基本规则,它确保了社会运作的基本秩序和实现特定社会目标的能力。而愿望的道德则是关于善的生活、道德卓越以及实现人之力量的更高层次追求,是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然而,道德绑架者却将二者混为一谈,忽略了二者之间的差异和递进关系,错误地将愿望性义务视为普遍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最终对道德义务的本质产生了混淆和误解。除此之外,他们还常常忽视乃至剥夺他人在道德生活中应该享有的权益和自由,也就是道德权利。比如,有的人往往对公众人物抱有超乎寻常的道德期待,要求他们无条件地履行慈善捐赠、社会公益等道德义务。但是,却忽略了“行善”本质上一种基于个人意愿和能力的行为,并非是每个人应当履行的绝对义务。而对公众人物施压的这一过程,不仅是混淆了道德义务的内涵,同时还严重侵犯了他们的道德权利,包括他们对于财产的自由支配权以及对于慈善方式的选择权。

道德绑架者对道德义务曲解和混淆,以及对个体道德权利的忽视,都严重破坏了道德领域内权利与义务之间应有的和谐共生关系,这不仅侵犯了个体的道德自主权与正当权益,还削弱了道德本身的感召力与说服力。

三、道德健康角度下的“道德绑架”消解路径

道德绑架现象的形成并非单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种因素相互叠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消解道德绑架现象,不仅需要培养健康的道德认知与行为模式,还需构建更加包容、理性的道德环境。只有个体形成了健康的道德观念与实践能力,社会才能逐步形成健康、和谐的道德生态。

1.纠正道德认知与行为

纠正道德认知偏差是消解道德绑架现象的路径之一,其核心在于通过教育和引导,帮助个体形成全面、灵活的道德认知框架。道德认知的健康发展不仅要求个体准确理解道德规范的本质、理解其相对性与情境性,还需将其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

亚当·斯密在其著作《道德情操论》中深刻阐述了共情能力的重要性,他认为共情是人类天性中对他人幸福与不幸的天然共鸣,而这种共鸣为道德判断的人性化和合理化奠定了心理基础。共情能力的核心在于使个体能够设身处地地感受他人的情感状态、内心需求及具体处境,进而作出更加细腻、体贴且符合普遍道德标准的判断。这一过程不仅超越了自我为中心的局限,避免了将个人道德观念单方面强加于他人的倾向。通过共情,个体能够更加深刻地领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原则,直观感受到他人所不愿承受之苦,从而自觉避免将自身不愿接受的行为或观念强加于人。这种源于共情的深刻体悟能够促使个体在道德抉择时秉持更为客观公正的态度,从而减少因个人道德观念偏执所诱发的道德绑架现象。

共情能力的提升不仅是个体道德认知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构建和谐人际关系、促进社会道德共识的关键路径。具备较高的共情能力,个体便能更加深刻的理解他人的处境,进而在道德评判中摒弃偏见,摆脱自我中心的狭隘倾向,最终形成更加全面和灵活的道德认知。

2.平衡道德情感与理性

道德绑架现象的频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行为主体未能妥善权衡道德情感与理性的比重。当情感因素过度主导时,行为主体容易陷入情感的漩涡并作出偏颇或不公的决策。反之,若单纯依赖道德理性进行判断,或将导致道德冷漠的滋生。因此,寻求情感与理性之间的平衡显得至关重要。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恰恰是对这一“度”的精妙诠释。儒家经典著作中,曾指出“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 钱逊.大学中庸[M].北京:中华书局,2018.]]此外,《周易》亦多次提及中正、正中、执中、时中等中庸思想,强调了恰到好处、和谐统一的重要性。西方哲学领域中,亦有关于“度”的阐述,如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便指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对于适当的人、处于适当的原因、以适当的方式感受这些感情,就既是适度的又是最好的,这也就是德性的品质”[[[]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无论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中庸’所蕴含的深邃智慧,还是西方哲学对‘中道’的深刻思考,都无一不强调适度与适中的原则,倡导依据实际情况的灵活应变,以作出最为妥帖的决策。

在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的平衡探索中,人们应根据具体情境,灵活调整二者的比重,有时更多地倚重理性,以减少情感的干扰;有时更多地依赖情感,以激发仁爱之心,全面权衡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避免陷入极端,做出既合乎情理又公正无私的道德判断。

3.协调道德权利与义务

在深入探究道德绑架行为的有效消解路径时,协调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显得尤为关键。道德义务是维系社会和谐与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行为准则,其重要性显而易见;而个体道德权利则深深植根于人性尊严与自由意志之中,是每个人不容剥夺的正当权益,它呼吁社会在弘扬道德义务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并保障个体的基本需求以及道德选择。

人们应清晰的认识到“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界限所在。“愿望的道德”是指那些超越了基本道德义务的高标准道德追求,它的实现依赖于个体的自愿选择,而非外界的强制要求。换言之,它更多地体现了个体的道德理想和自我实现的愿望。而“义务的道德”则代表了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最低道德标准,是社会运作的基础,确保个体在社会中能够和谐共处。在此基础上,尊重个体的基本需求,重视个体的道德权利,并非倡导利己主义,而是倡导一种合理的、兼顾自我与他人合理诉求的道德观念。只有当个体的基本需求得到妥善满足、身心健康得以保障时,个体才能拥有更多的内在动力去追求道德完善,并最终形成正确的道德行为模式。

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人们可以请求他人的帮助,但无权强迫他人践行美德行为;可以赞赏那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义举,但不应因他人未实施义举而施加无理的谴责。同时,应该鼓励个体在履行道德义务的同时合理追求并实现自身的正当利益。

道德绑架作为道德不健康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其存在不仅侵蚀了个体的道德自主权与正当权益,也削弱了道德本身的权威性与感召力,对社会和谐与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从道德健康的角度出发,道德绑架的成因涉及道德认知与行为的偏差、道德情感与理性的失衡以及道德权利与义务的错位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消解道德绑架现象,需从多维度入手,既要纠正个体的道德认知偏差,培养全面灵活的道德认知框架,又要平衡道德情感与理性,寻求二者之间的适度与和谐,更要明确并协调道德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尊重个体的基本需求与道德选择。通过这些综合措施的实施,我们有望构建一个更加健康、包容且理性的道德环境,促进个体道德健康的发展的同时推动社会整体的道德生态迈向更加和谐与稳定的境界。[[参考文献

[1][英]斯密.道德情操论[M].余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3]钱逊.大学中庸[M].北京:中华书局,2018.

[4]肖霞.道德健康教育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7.

[5]殷全正,赵艳艳.网络社会中的“道德绑架”及其消解路径[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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