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中农民工信访问题成因与对策分析
刘伟强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30039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这一进程中,广大农民工群体为城市建设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然而,受行业发展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管体系等因素影响,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特别是在建筑施工领域,由于工程款支付链条长、用工管理不规范、市场秩序有待完善等原因,农民工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障、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充分保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显示,2022 年全国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仍保持较大数量规模,其中建筑业占比超过 30%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1.农民工信访问题的主要表现
在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信访问题集中反映了当前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从信访情况来看,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工资拖欠现象普遍且严重,由于建筑行业特有的工程款支付链条长、分包转包环节多、农民工出入自由、资金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屡禁不止,直接威胁到农民工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其次,劳动关系不规范问题突出,超过六成的农民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权益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再次,社会保障严重缺位,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保的参保率长期偏低,使农民工群体暴露在职业风险和生活风险之中。此外,也有一部分农民工打着维权的幌子,恶意闹访。现在看来维权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受限于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加之现有维权渠道程序繁琐、成本高昂,迫使农民工不得不选择信访这一非制度化途径。最后,职业安全保障不足,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流于形式,防护措施形同虚设,导致工伤事故频发,施工单位疲于应付,支付了一些不该承担的费用,造成了矛盾共存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共同构成农民工群体的生存悖论:他们建造城市却难在城市立足,创造财富却难享财富成果,推动发展却难获发展红利。
2.农民工信访问题的成因分析
2.1 建筑行业用工模式不规范
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多层分包”现象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深层次原因。当前建筑市场普遍采用"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用工模式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工资支付责任主体模糊。超过60%的农民工是通过“老乡带老乡”的方式进入工地,与包工头形成口头协议而非正式劳动关系,有时候农民工来了没几天就走了。一旦发生工程款纠纷或包工头跑路,农民工往往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同时,这种碎片化的用工模式也使得政府部门监管难度加大,难以有效落实。
2.2 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不健全
虽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20 年5 月1 日正式实施,但在执行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部分地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等制度的监管欠缺,真正管起来的能力不足,未能实现全过程动态监控。另一方面,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地区存在减免比例过高、缴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此外,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尚未全面推行,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形成"建设单位欠总包、总包欠分包、分包欠农民工"的债务链条,最终损害农民工权益。
2.3 劳务分包队伍社会责任意识薄弱
劳务分包队伍缺乏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刻意规避法律责任。这些企业通常采取三种方式逃避责任:一是以"劳务外包"名义规避劳动关系,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通过"日结工"、"临时工"等形式制造用工短期化的假象;三是故意不缴纳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更严重的是,部分单位建立了两套工资台账,一套用于应付检查,一套实际发放,这种恶意规避监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劳动市场秩序。这种短视行为不仅损害农民工权益,也阻碍了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2.4 农民工自身维权能力有限
农民工维权能力薄弱,不仅体现在法律知识匮乏和表达能力不足,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其在劳动关系中的结构性弱势地位。在建筑施工项目中,农民工往往依附于包工头生存,其用工、工资发放、工作安排均由包工头个人掌控,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型”劳动关系。在这种非正式用工体系下,农民工若提出维权诉求,极易面临被解雇、列入“黑名单”或今后难以找到工作的风险,因而普遍存在“维权恐惧心理”。此外,大多数农民工来自偏远农村,举家外出务工,经济压力大,维权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过高,使其难以承受长期诉讼或仲裁过程。但是恶意闹访事件的频发,增加了农民工维权的难度,判断起来过程复杂,时间长难确认,材料支撑少,仅凭一句话就造成多单位惶恐,使维权成了双刃剑。
3.解决农民工信访问题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制度保障
当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虽已实施,但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法律边界模糊、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例如,对于“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条例仅原则性要求“按月支付”,但未明确支付截止日、延迟支付的认定标准及违约责任,导致部分企业以“工程进度未达节点”为由拖延发放。因此,亟需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明确工资必须在每月10 日前足额支付,逾期即视为拖欠,并设定阶梯式赔偿机制。此外,应推动修订《劳动合同法》,针对建筑行业“短期性、流动性强”的特点,设立“项目制劳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凡参与施工超过7 天的农民工,企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否则视为违法用工。例如,在浙江某地试点中,推行“电子劳动合同+人脸识别打卡”模式,实现合同签订与考勤数据同步上传至监管平台,有效遏制了“口头用工、无据可查”的乱象。同时,应明确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防止企业通过分包转嫁风险。
3.2 加强政府监管与执法力度
要破解“检查多、实效少”的监管困局,必须构建跨部门、全流程、智能化的联合执法体系。例如,可借鉴深圳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经验,整合住建、人社、银行、公安等多部门数据,实现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工资专户流水、考勤记录、工程进度的实时比对,一旦发现工资未按时发放或资金异常流动,系统自动预警并推送至执法部门。在此基础上,应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检查机制,对曾有欠薪记录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名单”制度,每季度开展突击检查。对于查实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仅要依法处以欠薪金额 50% 以上的罚款,还应将其纳入全国建筑市场“黑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同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负责人,公安部门应提前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杜绝“以罚代刑”。
3.3 推广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户制度
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现农民工权益精准保障。应依托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考勤 归集,做到“一人一档、动态更新”。例如,在广州佛山某水生态综合整治项 动,系统自动核算工时并生成工资清单,经农民工确认后由银 工资现象。同时,必须严格落实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要求建设 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款的 20% ,并实行“资金封闭运行”,禁止挪作他用。监管 银行流水与考勤数据比对,及时发现异常。
3.4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重构建筑市场的责任链条,让总承包企业真正成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措施应包括:第一,建立"总包代发"强制制度,由总包单位直接通过工资专户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切断分包环节的资金截留可能;第二,实施"黑名单"联动惩戒,对发生严重欠薪的企业,不仅要在住建领域限制投标,还要同步推送至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三,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险,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散欠薪风险;第四,建立项目经理终身追责制,对参与违法分包的项目负责人实施行业禁入。以萍乡市总承包单位连带清偿责任案为例,在江西省萍乡市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中,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龚某,龚某拖欠农民工张某 8000 元工资。法院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判决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其先行垫付欠薪,再向分包方追偿。该案例明确了总承包单位在工资支付中的兜底责任,强化了企业对分包行为的监督义务。
3.5 畅通多元化维权渠道
在当前农民工维权“找门难、耗时长、成本高”的现实困境下,亟需构建便捷、高效、协同的多元化维权体系。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立“一站式”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整合人社、司法、工会、信访等多方资源,实现法律咨询、证据收集、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和信访受理“一窗通办”,避免农民工在多个部门间来回奔波。例如,成都某区试点“维权专窗+律师驻点”模式,由专职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指导,70%的欠薪纠纷在 10日内通过调解化解,大幅减轻了信访压力。同时,应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模式,开发操作简便的手机 APP或微信小程序,支持农民工通过拍照上传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欠条等证据,实现线上投诉、智能分派、视频调解和结果反馈。
3.6 加强农民工法律宣传与培训
提升农民工法律素养是预防权益受损的关键举措。建议实施"三个一"普法工程:一是编制一套通俗易懂的普法材料,采用漫画、短视频等形式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二是建立一批"工地法治学校",利用工余时间开展法律讲座,确保每位农民工每年接受不少于8 课时的培训;三是培养一支"法律明白人"队伍,从农民工中选拔培养维权骨干,发挥"传帮带"作用。同时要创新宣传方式,在工地食堂、宿舍等场所设置普法宣传栏,通过"大喇叭"广播典型案例。北京市开展的"送法进工地"活动显示,经过系统培训的项目,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 40% ,工伤事故率下降 35% ,充分证明普法教育的重要作用。此外,应设立 24 小时法律援助热线,组建专业律师团队,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服务。
结束语
建筑施工项目中的农民工信访问题,本质上是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集中体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努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执法、落实企业责任、畅通维权渠道、提升农民工维权能力等综合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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