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个人信息保护的民商法策略研究
王锐锐
广州工商学院 广东广州 510800
前言:本文将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为重点,通过对目前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剖析,挖掘问题的深层次根源,从民商法的角度,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施对策,主要包括:建立严格的个人信息采集规范,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合作,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等。希望能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实现个人信息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推动数字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
1.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难点
在国内数字化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个人信息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的流动已成为常见现象,然而现有的监管机制尚不能有效地处理复杂多样的信息流动情景。在实际应用中,数据安全评价体系存在着合规成本较高的难题。中小型企业受限于技术水平,无法完成完整的风险评价过程。大型企业数据转移路径繁杂隐蔽,监控技术方法很难对其进行全程跟踪。不同地区关于数据主体权利、数据传输规则等方面的规定均有不同,造成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需要承担多方责任,部分企业为了减少交易费用而采取规避措施,在数据管理中出现了灰色地带。而且,由于国内跨地区协作机制的缺失,导致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认定和证据调取等程序上的障碍,严重阻碍了数据主体相关权利的实现。
2.个人信息保护的民商法工作实施策略
2.1 制定严格的个人信息收集规范
搜集行为的先决条件是要达到具体的、清楚的、合法的目的,并且这一目的要和信息处理者的商业职能直接相关,不能以一般性使用为理由来概括采集。在民商法方面,应当对告知-同意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并规定信息处理者应当以一种明确、易于理解的非形式条款将其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展示,包括信息的种类、使用场景、保存时间和第三方分享的范围等关键因素。对于像 App 这样的在线平台,需要在第一次使用的时候,通过弹窗、另一页等明显的方式提醒,并且,同意的设定要与其他的功能按键有明显的区别,以防止出现捆绑同意默认同意等变相的强迫。允许信息主体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撤销自己的同意,在撤销之后,信息处理者应当终止对其进行的后续采集,并且在完成了按照协议的目的进行处理之后,就可以将所采集到的资料进行删除,并将有关的业务记录保存起来,以便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明的基础。根据商业职能的不可取代性来定义搜集范围,也就是说,所搜集的资料必须是完成某项服务所必需的,而且没有其他介入程度较低的选择。在此基础上,民商法有必要对一些典型情形下的禁止条款进行规定,比如,网络购物平台不能对用户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交易内容进行强制采集;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除需要核实个人身份和还款能力等必要的资料以外,不应向银行索取与之无关的社会资料。针对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对其进行更高层次的保护,明确采集生物特征信息、医疗卫生信息等需要获得信息主体的独立同意,并对采集的必要性和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补充说明。同时,对收集范围进行事先评价,由信息处理者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证明,并将其提交给监管机构,对其进行评价,主要包括:该信息与商业目的的关联度、不收集此类信息对经营活动的影响等。
2.2 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合作
搭建数据流通管理的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各主要行业伙伴开展季度性监管磋商,分享数据流通中的违规案例、执法标准及技术漏洞等内容。对于跨区域大型公司的信息处理,采取联合监管模式,由数据来源地和接收地的监管部门共同制定核查方案,互相审查数据中心,并实现参与方之间的互认。在民商执法领域,设立取证绿色通道;通过双边合作协议简化诉讼流程;明确电子证据的形式要求及有效性判定规则,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针对跨区域数据泄露问题,建立快速响应联动机制,受害主管部门可在 48 小时内向责任方提出泄露详情及补救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同步至各合作方的监控平台。制定适用于跨区域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指导方针,并通过行业协会等国内机构联合发布《数据处理合规指引》,对数据流转前的风险评估程序、安全技术规范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作出详细规定
2.3 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
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热点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人们获取、处理和传输的频率越来越高,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泄漏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我们将从多个方面来研究,怎样才能更好地提高我国政府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建立系统而详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的先决条件。在此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方式、存储条件和传送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另外,监管制度必须具有前瞻性,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科技为代表,以保证法律架构能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加强管理者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建立一个独立的、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的监督部门,并给予他们足够的执行权力和资源。其主要责任是对个人资料的处理行为进行监管,并保证有关各方都能遵守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制度,并采取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多种手段。通过科技手段的引进,可以更好地保障用户的隐私。为将数据加密、匿名处理等先进技术手段应用到网络安全领域,监管部门应该积极推动和运用这些技术手段,将信息泄露的风险降到最低。
结语:综上所述,上述措施的实施与落实,将使个人信息保护逐渐由被动防御向主动构建转变,从而使个人信息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使数字经济在一个安全的轨道上茁壮成长,从而为数字时代的社会发展奠定扎实的权利基础。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明.个人信息保护的民商法策略研究[J].法律科学,2023(15):89\~93.
[2] 王静.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民商法应对[J].法学研究,2022(22):156\~160.
作者简介:王锐锐(1996.7)女,汉族,籍贯:河南驻马店,学历: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高校实验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