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Mobile Science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司法实践

作者

李锐庭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1

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本土化进程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法理渊源可追溯至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广泛共识。其核心要义源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989 年,联合国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最大利益确立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原则,要求所有缔约国在涉及儿童的事务中均以该原则为最高准则。

我国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接纳与发展,体现了国际公约与本土法律传统及文化价值的深度融合。儒家文化中“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伦理观念,强调对儿童的保护与关爱,为该原则在我国社会的认同与接受提供了文化根基。1991 年,我国正式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成为推动该原则国内化的重要法律依据。

此后,我国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逐步引入并强化儿童优先理念。199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201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位一体的保护体系。2020 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则首次在立法中明确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为基本原则,完成了从国际法到国内法的转化与本土化表述。该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标志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式确立,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

二、离婚案件中抚养权判决的现状

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需要审慎处理的核心问题。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占比居高不下,反映出抚养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和普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一规定构建了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核心、结合年龄因素与意愿表达的裁判框架,体现了立法者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法院普遍采取意愿尊重与利益衡量相结合的裁判思路。即一方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自身意愿的表达,将其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也不将其意愿作为唯一依据,而是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教育背景、情感联系等多重因素,最终作出符合未成年人长远利益的判决。这种裁判思路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又考虑了其判断能力的局限性,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审慎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法院在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时存在一定的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往往更加注重父母的教育理念、陪伴时间等软性条件,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更关注经济保障能力等硬性条件。这种差异既反映了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也体现了法官在自由裁量过程中的价值取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为该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六个维度的框架性指引,包括: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遵循其身心发展规律;充分听取其意见;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这些规定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方向性指导,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实践中需要警惕的问题

(一)抚养权判决中的“财产化”倾向忽视未成年人核心利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离婚案件的抚养权裁判呈现出明显的“财产化”倾向,这种倾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些判决过于强调经济条件的比较,将抚养权判决简化为经济能力的竞争,忽视了情感需求、教育环境等软性因素的重要性。其次,在多子女家庭中,存在将子女“分配”给父母双方的做法,这种类似于财产分割的处理方式完全忽视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情感纽带和共同成长的重要性。

究其原因,这种“财产化”倾向的产生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考量。从历史角度看,传统的离婚案件处理确实存在将子女视为家庭财产的残余观念。从现实角度看,法官面临办案压力,有时会选择这种看似公平实则简单化的处理方式。然而,这种倾向严重违背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初衷,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情感需求被忽视、成长环境不稳定等问题。

(二)未成年人意愿的“真实性”易受外部干扰

尊重未成年人意愿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未成年人意愿的真实性往往面临诸多挑战。首先,父母在离婚过程中的对立情绪可能直接影响子女的心理状态和判断能力。研究表明,处于父母离婚纠纷中的未成年人更容易产生焦虑、抑郁等情绪问题,这些情绪问题可能影响其理性判断和真实意愿的表达。

其次,父母可能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子女施加不当影响。常见的手段包括:通过物质诱惑诱导子女选择自己;通过情感绑架让子女产生愧疚感;通过贬低对方父母形象影响子女的判断等。这些干预手段往往具有隐蔽性,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此外,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认知特点也决定了其意愿表达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心理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判断往往基于短期利益和即时满足,缺乏对长远利益的考量能力。例如,子女可能因为一方父母允许更多游戏时间或提供更多零花钱而选择随其生活,却忽视了教育环境、生活习惯等更重要因素。

法官在甄别未成年人意愿真实性时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缺乏专业的心理学评估工具和人员支持;另一方面,有限的庭审时间难以对意愿形成过程进行深入调查。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法庭采信了经过包装或扭曲的意愿,进而作出偏离未成年人真实利益的判决。

(三)“意愿尊重”与“长远谋划”的界限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尊重未成年人当下意愿与保障其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一方面,完全忽视未成年人意愿可能损害其自主性和人格尊严;另一方面,完全遵从可能不成熟的意愿又可能损害其长远发展利益。

当前司法实践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明显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现象。有些法官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认为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因此更倾向于依据客观条件作出判断;而另一些法官则更加重视意愿表达,认为这是尊重未成年人主体性的体现。这种尺度不统一导致类似案件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从发展视角来看,未成年人的决策能力是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步发展的。10 岁以下的儿童往往缺乏足够的预判能力,而 14 岁以上的青少年已经具备较强的理性思考能力。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建立区分年龄阶段的差异化审查标准,而不是简单地以 8 周岁作为统一的分

界线。

四、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司法实践中的考量方向

未成年人的权益需求是多维度的,既包括维持基本生存的物质需求(如食物、居所),也包括促进身心发展的精神需求(如关爱陪伴、情感联结、社交融入等)。在抚养权判决中,如何平衡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的优先级,是司法实践中持续面临的课题,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需围绕以下核心维度构建综合考量体系:

(一)审慎核查未成年人意愿的真实性

法院应将未成年人意愿的“真实性审查”作为前置程序,通过多元化方式核实意愿的形成背景:一是采用单独询问模式,在无父母在场的环境下与未成年人沟通,避免父母干扰;二是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心智成熟度,通过开放式问题引导其表达真实想法,而非简单的“二选一”;三是向学校老师、班主任、社区工作者、亲友等第三方了解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与真实偏好,交叉验证其意愿的一致性。若经核查发现未成年人意愿存在被诱导、施压等情形,法院应不予采信,并结合其他因素作出裁判。

(二)全面评估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

抚养能力并非单纯等同于经济条件,而是涵盖多维度的综合能力体系,法院需进行全面权衡:一是经济基础,包括收入水平、财产状况、居住条件等,但需避免“唯经济论”—若一方经济条件优越但因工作繁忙无法提供陪伴,另一方经济条件一般但能保证充足的亲子互动时间,法院需优先考虑能满足未成年人情感需求的一方;二是时间与精力,重点考察父母的工作强度、作息安排能否保障对未成年人的照料、教育与陪伴;三是健康状况,包括身体与心理健康,若一方存在严重疾病、精神障碍等问题,可能影响抚养能力,需予以重点考量;四是教育背景与教育理念,父母的文化水平、教育方式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对其学业发展与人格塑造至关重要。

(三)优先维护生活环境的稳定性

稳定的生活环境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安全屏障”,法院在裁判中应遵循“维持现状优先”原则:若未成年人长期跟随一方父母生活,已适应现有居住环境、学校氛围、社交圈子,且该环境无明显不利因素(如存在家庭暴力、不良邻里环境等),法院应尽量判决维持现状,避免因抚养权变更导致生活环境突变,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冲击。即使另一方父母的经济条件更优越,若变更环境可能打破未成年人的稳定成长状态,也需审慎权衡。

(四)严格审查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若父母一方存在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情形,即使未成年人表达了跟随其生活的意愿,法院也应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作出不利于该方的裁判。此类情形主要包括: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有赌博、吸毒、酗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存在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可能影响对未成年人的照料;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可能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形成与成长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等。

结语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离婚案件抚养权判决的核心准则,其司法适用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当前实践中,抚养权判决仍存在“财产化”倾向、未成年人意愿真实性存疑、裁判界限模糊等问题,需通过细化判断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强化综合考量等方式予以完善。未来,司法实践应进一步立足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平衡“意愿尊重”与“长远利益”,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Z]. 202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Z]. 2020.

[3]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Z]. 1989.

[4] 王广聪。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适用 [J]. 政治与法律,2022 (03):134-148.

[5] 姚建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本土化形塑 [J]. 比较法研究,2025(02): 8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