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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行政处罚在食品药品监管中的应用与规范研究

作者

才书敏

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67600

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既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更是保障民生福祉、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举措。​在食品药品监管的实践中,现场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兼具快速性与有效性的执法手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受现场行政处罚自身复杂性、特殊性等特性影响,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存在部分问题,亟待通过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更好地适配食品药品监管需求。

一、现场行政处罚在食品药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证据收集与固定困难:隐蔽对抗下的“ 取证困局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瞬时性特征,违法者往往采取 “ 对抗式 ” 策略逃避监管。面对执法检查,其惯用手段包括:暴力阻挠执法、当场销毁关键物证、篡改电子台账或伪造生产记录,甚至通过隐蔽的地下作坊、网络暗链进行违法活动。尤其在非法添加有害物质、假冒伪劣包装等典型案件中,执法人员抵达现场时,违法痕迹常已大幅灭失,仅残留少量实物残骸或难以溯源的电子数据碎片。若遭遇当事人恶意抗拒配合,执法人员需在黄金窗口期内完成现场拍照、抽样检测、证据封存等法定程序的难度陡增。一旦关键证据链断裂,后续行政处罚极易因“ 证据不足” 陷入停滞,违法行为难以被有效追责,形成 “ 查处难、定案难 ”的恶性循环。

2、执法程序不规范:效率导向下的“ 合法性危机”。部分基层执法实践中,“ 重结果轻程序 ” 的倾向依然突出,程序瑕疵成为执法行为的 “ 软肋 ”。常见违规操作包括:执法人员未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即开展检查;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清晰阐明当事人权利义务;未给予充分陈述申辩机会,甚至存在 “ 未听证先处罚 ” 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部分案件在未制作详实现场笔录、未固定核心证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类程序性缺失不仅直接动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基,更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 突破口 ”,导致执法机关频繁陷入被动应诉的窘境,加剧行政争议风险,损害执法公信力。

3、自由裁量权失范:尺度失衡下的“ 公正性困境 ”。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如罚款)的幅度设定普遍存在较大弹性空间,然而基层执法实践中却普遍缺乏精细化、可操作的裁量基准。这一矛盾导致同类违法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人员手中,处罚结果可能相差数倍,形成 “ 同案不同罚 ” 的执法乱象。裁量标准的模糊化不仅使法律尺度失衡,更引发公众对监管公正性的强烈质疑。当裁量权缺乏有效约束时,执法人员的个体经验、主观偏好甚至潜在利益关联可能主导处罚结果,不仅削弱法律权威,更滋生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严重侵蚀法治精神与监管公信力。

4、行刑衔接机制不畅:双重制裁体系中的“ 断层危机 ”。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往往兼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双重属性,但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却存在显著梗阻。实践中两大痛点尤为凸显:一是行政机关对 “ 涉嫌犯罪 ” 的移送标准把握不清,案件移送条件模糊,常陷入 “ 移与不移 ” 的纠结,导致部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仅作行政处罚 “ 降格处理 ” ;二是公安机关对行政证据的采信规则缺乏统一标准,案件在移送、受理、立案环节频繁遭遇退补、搁置,形成 “ 证据流转壁垒 ”。这种机制性断层不仅导致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黄金时机被延误,更使法律震慑力大打折扣,难以形成行政与刑事双重制裁的高效合力,严重削弱对恶性违法行为的遏制效果。

二、现场行政处罚在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规范措施

1、完善证据收集与固定机制,筑牢执法根基。首先,要强化技术赋能,构建多维证据采集体系:执法人员应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高清拍照、全景录像、同步录音等技术手段对执法现场进行全要素、全流程记录,重点采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等关键信息,形成客观、完整、不可篡改的证据链,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其次,构建标准化证据采集流程,规范取证行为:制定《证据采集操作规范》,明确现场检查、抽样送检、询问调查、证据保全等环节的具体步骤、技术要求和法律文书制作标准,细化不同违法场景下的证据清单,为执法人员提供 “ 按图索骥 ” 式操作指引,避免证据遗漏或程序瑕疵。

2、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公信力。首先,实施全员轮训计划,夯实程序意识:建立执法人员分级分类培训制度,将《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安全法》及现场执法规程纳入必修课程,通过案例分析、情景模拟、执法比武等形式,定期开展执法程序专项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等全流程规范要求。其次,编制动态执法指南,提供精准操作指引:制定《食品药品现场行政处罚执法手册(动态版)》,明确不同违法类型的执法流程、法律文书模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应急处置方案,针对常见争议问题建立“ 问题-依据- 处理路径” 对照表,并配套典型案例分析库,实现执法标准统一、流程透明、尺度均衡。

3、细化自由裁量标准,防范执法任性。首先,构建量化裁量基准体系,压缩裁量空间:依据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主观恶性、整改情况等核心要素,分行业、分领域制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通过细化违法情节等级、明确处罚幅度区间、设定从轻从重适用条件,将裁量标准具体化为可量化的阶梯式指标,确保 “ 同类案件同等处理 ”。其次,建立闭环监督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完善案件评查、执法记录仪音视频抽查、群众投诉核查 “ 三位一体 ” 监督体系,将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 “ 同案不同罚 ”“ 处罚畸轻畸重 ”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滥用裁量权、选择性执法等行为,确保执法公正。

4、强化行刑衔接机制,形成执法合力。首先,搭建智能共享平台,实现无缝衔接:建设“ 食品药品行刑衔接信息平台”,整合监管执法、检验检测、案件查处等数据资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现案件信息实时推送、证据材料在线移送、法律适用联合会商,对涉嫌犯罪案件建立“ 一键移送 ” 机制,确保案件线索快速流转、精准处置。其次,完善协同作战模式,提升联动效能:建立 “ 联席会议 + 联合执法 + 双向咨询 ” 协作机制,定期与司法机关开展疑难案件会商,联合制定重大案件查办预案,明确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和联合办案程序;探索建立 “ 派驻检察官联络点”,在重大案件调查中引入司法提前介入,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无缝对接。

总之,现场行政处罚在食品药品监管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完善证据收集与固定机制、规范执法程序、细化自由裁量标准、强化行刑衔接机制等措施,有效提高现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障公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在未来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对现场行政处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参考文献:

[1] 陈锐 . 智慧监管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实施探究[J]. 中外食品工业 ,2024 年 (14).

[2] 任永强 . 食品安全领域食品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探究[J]. 食品安全导刊 ,20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