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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合作视域下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惩戒权的运用研究

作者

李微

河北北方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北张家口 075000

一、引言

随着教育改革推进,教育惩戒权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备受关注。2020 年 12月 23 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简称《规则》),于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惩戒权规范化发展。《规则》明确教育惩戒的性质、场景及步骤,更强调家校合作的关键作用,要求学校与教师积极沟通家长,促进其理解与支持,共同形成教育合力。[1]

家校合作研究教育惩戒权意义重大:一是建立良性教育秩序,维护校园安全与教学有序性;二是助力实现教育目标,促进学生社会化;三是保障教师职业权益,减少误解冲突。但当前家校合作在教育惩戒中仍存问题,制约惩戒有效性,需深入解决。

二、家校合作视域下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价值意蕴

(一)学校角度

1. 构筑和谐教育生态的基石

学校活动以纪律为基础,无纪律则教学受阻、学生发展受限,维护校园秩序对教育实施与学生发展意义重大。[2] 家校合作于教育惩戒领域,能让家长理解惩戒意义,帮助教师洞悉学生违纪根源,纠正偏差行为、预防群体效仿。

2. 通向教育目标实现的桥梁

教育以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个体为目标,家校合作下的惩戒教育是学生社会化的重要途径。[3] 它引导学生理解规则、内化规范,适度惩戒可塑造中小学生品格,家庭参与能提供情感支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 捍卫教师职业权益的盾牌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法定权利与履职工具,家校有效沟通能为权利行使铺路,减少权利受限,强化教师主体地位,保障其依法执教。

(二)家长角度

1. 履行教育子女义务的要求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自然责任与法定义务。教师倡导家长参与教育惩戒,可唤醒家长对家庭教育责任的认知,帮助家长把握管教边界,避免不当教育方式。

2. 监督教育惩戒权行使的基石

《规则》明确教师惩戒权,但非无限制,我国多部法律明令禁止体罚学生,合法惩戒也需监督。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参与监督既能制衡教师行为、防止权力滥用,也能维护教师正当权利,保障学生权益。

三、家校合作视域下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困境

(一)教师与家长对惩戒理解的偏差

第一,对教育惩戒本质的误解。部分教师将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采取罚站、肢体冲突等极端方式;部分家长认为惩戒侵犯学生权利,如教师没收电子设备被视为侵犯财产权,加剧家校分歧。

第二,对教育惩戒功能的扭曲与误用。个别教师将惩戒作为驯服学生、巩固权威的工具;部分家长排斥惩戒,视其为负面教育方式。实则,缺乏惩戒的教育不完整,需奖惩结合促进学生发展。

第三,对教育惩戒原则的误读与应用偏差。最后性原则要求惩戒为辅助手段,家长倾向先说服引导,部分教师却过早使用惩戒;公正性原则要求惩戒不区别对待,教师实际操作中易出现偏差。

(二)教师与家长对惩戒的沟通不到位

首先,沟通主体间的不均衡性。家校共育需平等交流,但部分家长未主动回应教师传递的学生情况,甚至规避责任;家长主动了解时,部分教师因繁忙难以即时反馈,形成沟通断点。

其次,沟通内容的局限性。理想沟通应覆盖学生多维度情况,但实践中家长更关注学业,教师侧重通报不良行为与惩戒措施,未能展现学生亮点与个体差异。

再次,沟通时机的滞后性。高效合作需及时沟通,但实际多为“事后补救”,仅在问题严重时协商,错过培养学生良好习惯的时机。

(三)教师与家长对惩戒的权责不明晰

第一,家校共育责任认知缺失。教师面对学生失范行为,为规避风险倾向

保守处理;部分家长将教育责任归咎学校,或因自认能力不足放弃参与,导致责任推诿。

第二,家校合作权力边界模糊。教师可能过度强调权威,忽视家长参与价值;家长可能不当干预惩戒措施,影响惩戒有效性与教育连贯性。

第三,家校合作角色定位偏差。教师因不了解学生个体差异,可能采取不当惩戒方式;家长参与合作多被动,缺乏主动建言意识,合作流于表面。

四、家校合作视域下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践路径

(一)增强家校合作主体意识

首先,强化教师教育培训。将家校共育理念融入教师培训,明确教师角色定位,激发其推动家长参与的意愿;通过学习《规则》及案例研讨,让教师准确把握惩戒边界,敢于且善于行使惩戒权。其次,优化家庭教育指导。学校搭建多元化平台,引导家长树立正确合作观,对参与度低的家长采取低门槛活动建立信任;利用家长会等活动阐释惩戒价值,建立家长学校,邀请专家传授教育方法。

(二)建立家校对话协商机制

第一,协同构建惩戒规范体系。汇聚多方力量共同制定惩戒规则,草拟实施细则,明确惩戒标准、场景、手段及步骤;经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完善,批准后实施,并组织专项学习确保各方配合。第二,保障学生申辩与家长知情权。惩戒前,教师告知学生决定及依据,赋予其表达与申辩权,提供个性化惩戒选项;同时向家长通报违规情况与拟采取的惩戒措施,听取意见并调整方案。第三,强化惩戒后续跟踪与心理干预。惩戒后,教师跟踪学生心理、行为、学业状况,根据改进情况调整惩戒措施、给予正面激励;构建协同心理干预体系,减轻学生心理负担。

(三)确保家校合作权责对等

首先,确立家校合作协议框架。借鉴英国经验,推行家校合作协议年度签署制度,明确各方在教育惩戒中的权利与责任,涵盖学校承诺、家长支持、学生自我规范等内容。其次,构建监督与问责机制。建立多方代表组成的监督问责体系,定期审查与即时监督教育惩戒实施及家长参与情况,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问责措施。最后,畅通校内申诉渠道。建立双向申诉机制,学生及家长对惩戒有异议可申诉,教师遭遇不公也可寻求救济,保障家长各项权利,维护家校关系稳定。

五、结论

家校合作在教育惩戒权运用中价值显著,但面临理解、沟通、权责等困境。通过增强合作意识、建立对话机制、明确权责对等,可解决现存问题,提升教育惩戒有效性,推动家校共育深入发展,为基础教育阶段学生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EB/OL].(2020-12-23)[2020-12-29].http ://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012/t20201228_507882.html.

[2] 冯海英,李江源 . 教育秩序:教育制度建设的价值追求 [J].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9,30(05):22-29.

[3] 冉玉霞 . 从学校教育的价值追求来看惩罚——从教师不敢惩罚的现象说起 [J]. 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30(19):43-46.

作者简介:李微( 1998-⟩ ),女,汉族,河北沧州市人, 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