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马力 闫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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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建筑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工程投资主体和建设模式趋于复杂化,致使合同履约风险持续上升,经常出现工程造价纠纷。而之所以出现该类纠纷,主要原因是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冲突、工程变更签证不规范、计价依据模糊、结算程序失序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最终确定。承包方为保障合法权益,往往在协商无果后诉诸司法途径,由此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生了强烈需求。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连接工程技术和法律裁判的专业活动,需要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法规标准,专业判断争议工程工程量、综合单价、取费标准、索赔费用等要素,并鉴定结论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给化解建设工程经济纠纷提供技术支撑。
2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问题
2.1 鉴定人认识存在偏差
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部分鉴定人由于专业素养不足,致使鉴定结论存在认知偏差。部分鉴定人员未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中的证据审查程序,在没有检验独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纸等资料的完整性情况下,直接采纳单方提交的计价资料,造成工程量认定失去真实性。尤其在合同条款表述模糊、承发包双方对计价依据理解存在分歧时,鉴定人如果缺乏深入掌握《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惯例、市场规则,容易陷入主观臆断,利用个人经验替代规范判断,违背中立性原则。更有甚者,在面对“阴阳合同”、签证程序缺失等复杂情形时,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厘清法律适用边界,简单采信某一方主张,导致鉴定意见偏离事实基础,不仅影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也降低了造价鉴定作为专业证据的技术权威性,需要通过完善鉴定人准入机制、强化过程留痕、三级复核制度进行规范。
2.2 计价方式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相关规定,合同约定计价模式具有优先法律效应,无论是固定单价、固定总价,还是成本加酬金,均应作为鉴定的首要依据,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明确约定采用市场竞价形成的综合单价时,鉴定人要严格遵循合同条款,禁止擅自替换为行业统一定额标准,只有在合同无效、约定不明、计价依据缺失、双方对价格形成机制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将签订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或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计价标准作为补充性鉴定依据。此时需要综合考虑工程特征、施工工艺、地域市场行情,避免受到机械套用定额因素影响,出现价格偏离实际的问题。
2.3 现场勘察工作的缺失
现场勘察是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不可或缺的技术环节,其执行深度直接影响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大量案例表明,施工实际完成情况常和设计图纸、竣工资料存在显著偏差,如隐蔽工程做法不符、结构尺寸变更、材料替换、工程量虚报等问题,如果在鉴定中仅依赖书面材料,忽视实地查勘,很容易造成“纸上定案”,背离事实基础。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鉴定机构应在委托范围内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踏勘,通过目测、测量、取样、影像记录等手段,核实工程实体的施工范围、工艺标准、完成状态,重点比对图纸与实际构造的差异,识别签证真实性。对于争议部位,可采用红外热成像、雷达探测或局部破拆等无损检测技术辅助判断,现场采集数据要和合同文件、变更签证、监理日志等资料交叉验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忽视现场勘察,不仅违反鉴定程序规范,还可能造成重大计量偏差,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所以必须将其作为鉴定流程的重要环节进行落实。
3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对策分析
3.1 案例介绍
在该桥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中,争议焦点集中于施工范围界定、包干合同工程量调整、管理费扣减的合法性问题,需要依据合同约定、证据链完整性、行业规范进行专业判断。针对原告主张其完成大型土石方开挖、便道措施及路面结构层施工但缺乏签证、监理记录等直接证据的情形,鉴定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该部分工程内容暂不计入主鉴定结论,列为“争议项”单列说明,供法院裁量。对于总价包干合同下清单漏项是否调整的问题,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若漏项属承包人投标时应预见范围且合同无调价约定,则不予调整;若由于设计变更原因产生工程量偏差超过 ±15%,可依约调整。关于 8.5% 综合管理费扣减,则要核查被告是否实际履行管理职责,如提供管理人员签到、指令文件、协调记录等证据,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参与管理,鉴定意见应建议不予扣除。
3.2 对策分析
3.2.1 提出质证异议
从横向维度看,异议方应要将提高专业能力作为基础,深度理解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合同条款解释、证据审查规则,确保异议内容具备技术合理性。当一方单方面提交鉴定资料且未经双方签章确认时,鉴定机构须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启动证据质证程序,组织双方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质证。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对鉴定依据、计算方法、数据来源提出质疑,鉴定单位应系统梳理异议内容,分类归纳为工程量争议、单价套用偏差、取费标准适用错误等类型,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补充施工日志、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支撑性文件,必要时启动重新勘验程序。异议提出必须以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国家定额、行业惯例为依据,杜绝主观臆断,加强程序的合规性。
3.2.2 专业人员进行质证意见准备工作
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质证意见准备工作要由具备复合型能力的专业团队协同完成,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律师、项目管理人员,形成集成技术和法律的工作机制。法律人员负责梳理合同争议焦点,确保质证意见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技术人员则聚焦工程量计算、计价依据适用、施工工艺合理性等专业问题,加强数据的准确性。尽管鉴定事项与范围由法院依法确定,但实践中常出现法律判断和专业技术问题交叉的情形,如合同效力对计价方式的影响、变更签证的程序合规性等,若法院界定不清,很容易产生鉴定范围失当。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鉴定机构在发现委托事项存在模糊、遗漏或法律边界不清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释明或补充说明,通过书面函件明确鉴定边界,避免出现越权裁判。
4 结语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连接工程技术与司法裁判的关键环节,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坚持客观性原则,鉴定机构应在法院明确委托范围内,依据合同文件、竣工资料、现场勘验数据,采用科学的计量计价方法,确保结论真实反映工程实际。在未来研究中,应注重分析鉴定标准化体系建设、BIM 技术在工程量复核中的应用,推动造价鉴定向智能化、法治化方向发展,提升其在建设工程纠纷化解中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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