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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的异同对比研究

作者

路晓 许富强

菏泽广联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 菏泽 274000

1 引言

在建筑业规模持续扩张背景下,工程造价科学性已经成为项目管理的主要议题。为了有效规范市场行为、化解经济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工程造价审计作为两种造价监管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的全生命周期。但由于二者在技术方法、计价依据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均需要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标准、合同文件进行工程计量计价分析,导致业界在理解其法律属性、适用场景、最终效果方面时常出现混淆,严重影响了争议解决的效率,甚至相关方在运用时选择不当,从而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所以全面研究二者的异同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基于此,本文深入研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审计在性质、启动程序、委托主体、证据规则、法律效力等方面的本质区别,分析其在合同争议、竣工结算、投资控制等不同情境下的功能定位,为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与方提供清晰的决策依据,以期通过科学运用这两种手段,有效防范工程经济风险,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工程造价审计的相同点

2.1 在作用方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工程造价审计首要作用在于计量计价分析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构成要素,严格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内容,全面提高工程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两者均承担着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合法权益的职能,通过利用专业的技术判断,防止结算争议产生的不当得利。同时,面对工程建设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差、工期延误等引发的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和审计全部能出具专业意见,明确责任边界,制定清楚的经济补偿标准,成为化解争议分歧的技术支撑。此外,二者的结果均影响到工程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充分体现出工程成本的真实构成,促进工程计价活动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从而在宏观层面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2 在造价依据方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工程造价审计在造价依据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二者均采用客观、真实的工程资料作为基础,严格遵循统一的计价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其主要依据来源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原始凭证和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材料认价单、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这些资料收集必须遵循完整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确保数据链完全闭合,不同来源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在技术层面,所有依据文件均需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相关技术规程,从而保障计量计价的科学性。尤为重要的是,无论是司法鉴定还是审计,其采用的计价依据必须具备较强的合法性,即依据的定额、调价文件、计算方法全部采用现行有效版本,确保其结果可作为法定证据的支撑,从而保证工程造价结论的权威性。

2.3 在方法方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工程造价审计技术方法均需要全面收集项目基础资料,核查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日志、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全面加强分析依据的完整性。在此基础上,两者均强调现场实地勘测的重要性,通过赴施工现场进行实测、复核工程量,将图纸信息和实体工程进行比对,精准验证资料的准确性,及时发现潜在差异,为后续的造价分析提供第一手证据。在具体的计价环节,二者均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则,先进行工程量的精确计算,然后依据现行定额标准、市场价格信息(通过市场询价或造价信息平台获取)确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价,结合联达、鲁班等专业工程造价软件,高效处理数据内容,并将这些数据内容进行可视化呈现。通过分析上述内容,发现在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价格确定、软件应用等关键步骤上,司法鉴定与审计所采用的技术路径基本一致。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工程造价审计的差异

3.1 性质差异

工程造价审计本质上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经济性审查环节,属于内部监督行为,其主要核查工程投资的合规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在审计工作中,通常在项目竣工结算阶段由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发起,其目标是促使甲乙双方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审计结果作为工程尾款支付的依据,过程具有较强的协商性。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则是一项法定的诉讼活动,属于司法证明程序的组成部分。当工程合同双方对造价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时,由仲裁机构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其根本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书,为仲裁员裁决提供关键证据。

3.2 委托方式差异

司法鉴定启动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被动性,其委托方式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规,主要包括当事人协商共同委托、法院依职权指定、当事人申请后由法院委托三种形式。其委托方可以是诉讼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受到托方必须是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整个过程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协商性 [1]。相比之下,工程造价审计的委托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建设单位(甲方)手中,甲方既可依托内部审计部门自行实施,也可作为委托方,通过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该委托关系基于平等自愿的合同原则,甲方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在合同中灵活约定服务范围、标准、成果要求,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司法鉴定的委托体现作为法定程序下的司法行为,而审计委托则是基于市场控制的管理行为 [2]。

3.3 材料收集差异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行为,其资料收集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而作为鉴定依据的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等文件,必须由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程序确认其真实性。一旦超过举证时限,当事人将丧失举证权利,未提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充分体现了程序的不可逆性[3]。而工程造价审计属于项目管理的内外部监督环节,其资料收集过程具有较强的管理弹性,虽然审计启动时要求施工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但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审计单位对于工程量存在疑惑,可随时要求施工方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如隐蔽工程影像、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等。这种“边审边补”的模式,使得审计在资料收集范围上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更侧重于通过协商方式来完善证据链,从而达成结算共识 [4]。

4 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工程造价审计在计价依据、技术方法上虽然有共性,但其性质、委托程序、法律效力存在本质差异。司法鉴定是法定的证据行为,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审计则是管理监督行为,具有较高的协商性,从业者必须深刻理解二者的功能定位,准确把握其适用场景。在合同争议进入诉讼阶段时,应诉诸司法鉴定以获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在项目结算管理中,则可运用审计进行合规性审查,只有合理运用这两种手段,才能有效控制工程经济风险,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国萍 . 工程造价审计质量控制与效率提升策略分析 [J]. 审计与理财 ,2025,(08):23-24.

[2] 李桂兰 , 何结宗 , 何燕斐 , 等 . 研究型审计助力公立医院内部审计提质增效——以 GX 某公立医院造价审计为例 [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25,(13):220-222.

[3] 何明 . 对比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的异同 [J]. 建材发展导向 ,2024,22(16):85-87.

[4] 谢静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的比较 [J]. 中国科技投资 ,2021,(14):13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