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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法律适用实务解决方案初探

作者

姬忠晓

河南省濮阳市中意公证处 河南省濮阳市 457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篇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效力规定》),在2021 年1 月1 日以后受理的继承公证事项,有必要在公证实务中予以明确法律适用方法,希望能够引起此方面的讨论,甚至能推动整个行业深入思考和规范适用法律。

一、以被继承人或被转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为分界点,认定继承人范围、认定遗产范围的实体事项,适用法律的实务解决方案。

《效力规定》第一条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此条规定,要按照直接法定继承和转继承,分别予以明确。

直接法定继承的,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2020 年12 月31 日以前的,“ 认定继承人范围” 、“ 认定遗产范围” 等方面,《效力规定》否定性的认为不适用《民法典》,那么必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在审查实体内容、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告知书、出具继承公证书等公证程序中,应适用《继承法》进行处置。

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死亡时间发生在2020 年12 月31 日以前的,其继承人范围及遗产范围等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被转继承人死亡时间在2021年1 月1 日以后的,其继承人范围及遗产范围等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继承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发生在2021 年1 月1 日以后的,适用《民法典》认定继承人范围及遗产范围等实体事项。转继承亦需同样处置。

二、关于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项目,适用法律的实务解决方案。

如果符合前述“ 一” 之情形,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发生在 2020 年 12月 31 日以前或被转继承人死亡时间发生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在办理直接法定继承人或直接法定转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时,除按照继承法审查实体内容外,受理程序及审查、审核放弃继承权的“ 行为效力方面” ,需要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包括制作公证询问笔录、制作告知书、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在内的程序,相应的公证词也应适用《民法典》,表述为“ xxx 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但是,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关于继承人范围及遗产范围的法律适用,仍应该适用继承法来表述,即“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xxx 成为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或称转继承人)” 。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在2021 年1 月1 日以后的,在办理放弃声明公证时,按照《民法典》审查实体事项,受理程序及行为效力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审查办理(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告知书、出具公证书),相应的公证词要适用并列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的法律适用,亦应该适用民法典来表述。

三、除了上述两种方案外,即使被继承人或被转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在民法典施行以前,也有可能存在适用《民法典》来确定继承

人范围的情况,解决方案如下。

如果根据《效力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案件情况符合“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 的这类情形,完全可以依据并适用《民法典》中“ 关于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的这一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 尽可能让财产有人继承” 的立法理念。

如果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或实际分割)则不再适用新法中关于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因为该项遗产已经分割,并依法办理了相应手续,保持现状才更能实现“ 社会的稳定” ,体现了“ 尊重社会现状” 的立法理念。无论如何处置,均要体现法律为了保护公平的原则。只有规则明晰,才能实现公平。

四、如果转继承人有配偶,解决方案如下。

《继承法》规定的转继承,核心要义为“ 转移的是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的转继承,核心要义是“ 遗产的转移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被转继承人死亡时其配偶在世,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应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其配偶分得 50% ,另外的 50% 由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才是该法律规则的应有之意。

但是,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如果被转继承人的配偶仍然在世并不想拥有 50% 的所有权,被转继承人的配偶在放弃声明书中予以表述“ 所继承财产为被转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相应内容,配偶不主张权利,并自愿放弃其应继承的份额。此种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和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认可。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在办理公证时,如果被转继承人的配偶已经去世且死亡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的,按照继承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第52条,该配偶不分得 50% 份额,仍全部属于该法律条文“ 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转移给其继承人” 的方式分割该遗产的应有之义。

在办理公证时,如果被转继承人的配偶已经去世且死亡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后的,该配偶应分得的 50% 份额,按照该配偶的遗产以新的继承方式办理,适用《民法典》中按照该配偶的遗产分割该遗产。

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然还要经历一个继续发展完善的过程,这将给家庭的团结、社会的安定起到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1]。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在公证实务中,要勇于自我革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以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的行动提高公证质量,依法依规实施公证行为。因此,我们在办理这些和公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公证事项时,要特别细心和耐心,要求公证员对该事项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公证的合法性,尽可能的避免纠纷、降低风险,让公证真正的服务于民。

由于篇幅有限,不尽之处请各位法律界同仁海涵,笔者诚邀办理公证实务的同仁多提宝贵意见。

参考文献:

[1]孙红梅,《遗嘱公证的经验和技巧》,中国公证,2007 年第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