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刑法调整市场行为的实体衔接
于长晖
嘉兴大学 浙江省嘉兴市
摘要:经济法与刑法在调整市场行为方面存在紧密的实体衔接。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经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等角度对市场行为进行调整,刑法则以其强制力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制裁。二者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责任形式等方面既存在差异又相互补充。通过对经济法与刑法调整市场行为实体衔接的研究,能够明确二者在市场治理中的分工与协作,完善法律体系,提升市场监管效率,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刑法;市场行为;实体衔接
引言: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市场行为日益复杂多样,对市场秩序的维护提出了更高要求。经济法和刑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部门,在调整市场行为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二者在调整市场行为时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有效的实体衔接,成为当前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深入探讨经济法与刑法调整市场行为的实体衔接,对于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1. 经济法与刑法调整市场行为概述
1.1 经济法调整市场行为的特点与功能
经济法调整市场行为具有鲜明的特点。其一,经济法调整具有综合性。它综合运用多种调整手段,如行政许可、税收调节、价格规制等,从不同方面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例如,在反垄断领域,通过行政许可限制企业的垄断性并购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其二,经济法调整具有政策性。它紧密跟随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当国家鼓励新兴产业发展时,经济法会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来促进相关企业的市场行为。在功能方面,经济法具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功能。它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准入、交易和退出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发生。
1.2 刑法调整市场行为的特点与功能
刑法调整市场行为具有独特的特点。其一是严厉性,刑法以刑罚作为制裁手段,对于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例如,对于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违法行为,一旦认定,将处以高额罚金甚至有期徒刑等刑罚,这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比拟的。其二是谦抑性,刑法不会轻易介入市场行为的调整,只有当市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有效规制时,刑法才会介入。在功能上,刑法主要起到威慑和保障的作用。威慑功能体现在通过规定严厉的刑罚,使潜在的违法者不敢轻易实施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经济犯罪多为法定犯,法定犯的动态性决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随着社会形势发展变化而作出相应变化。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国外的经济犯罪立法模式,在经济法规范中直接规定相关经济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2. 经济法与刑法调整市场行为实体衔接的理论基础
2.1 法益保护的一致性
经济法与刑法在调整市场行为时存在法益保护一致性的理论基础。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包括市场秩序、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等众多方面。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经济法通过规定产品质量标准、规范广告宣传等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刑法同样关注这些法益的保护,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假广告等行为进行打击,从根本上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市场秩序方面,经济法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而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如非法经营罪等,也是为了防止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这种法益保护的一致性使得经济法与刑法在调整市场行为时能够相互配合。当经济法的规制手段不足以保护特定法益时,刑法可以凭借其严厉性介入,进一步强化对法益的保护。
2.2 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经济法与刑法的实体衔接基于法律体系协调性的要求。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特定的职能和定位,但又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经济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侧重于从经济运行规律出发,运用多种手段对市场行为进行事前、事中的规范和调整。例如,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对企业的设立进行规范,通过价格监管制度对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控。而刑法则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它侧重于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事后惩罚。两者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不同,但却相互协调。这种协调性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个层面。在立法层面,经济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相互呼应,避免出现冲突和矛盾。例如,在界定某一市场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刑法的规定应当与经济法对该行为的定性和规制程度相适应。在执法和司法层面,两者也需要相互配合。经济法中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市场违法行为时,如果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由刑法进行进一步的处理,从而实现整个法律体系在调整市场行为方面的协调运作。
3. 经济法与刑法调整市场行为实体衔接的表现形式
3.1 立法层面的衔接
在立法的内容和术语上,经济法与刑法在相应规定上应当保持协调,加强立法上的衔接。首先,概念的一致性是重要的衔接点。经济法中所定义的市场行为概念应当与刑法中涉及市场行为相关罪名的概念相契合。例如,经济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应当与刑法中对于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罪名中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有助于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准确判断行为的性质。其次,行为定性的衔接。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定性应当为刑法提供基础。例如,在经济法中被认定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垄断行为,如果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应当有相应的罪名或者规定与之对应。再者,刑罚设置与经济制裁的协调。经济法中的经济制裁措施与刑法中的刑罚应当相互协调。如果经济法中的罚款对于某一严重违法行为显得过轻,而刑法又缺乏相应的罚金或者量刑规定,就会导致法律制裁体系的漏洞。
3.2 执法与司法层面的衔接
在执法与司法层面,经济法与刑法的衔接表现为多种形式。在执法方面,经济法中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法中的司法机关之间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协作机制。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时,一旦发现该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如涉及大规模的商业欺诈行为且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就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应当能够被司法机关所采用,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重复劳动。在司法方面,法官在审理涉及市场行为的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经济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既涉及经济法调整又涉及刑法调整的案件,如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既要依据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也要考虑经济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如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等。
结束语:经济法与刑法在调整市场行为的实体衔接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课题。通过对二者衔接的理论基础、表现形式的分析,我们明确了其在市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在衔接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与司法协作等方式加以解决。只有实现经济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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