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法律激励对绿色金融的促进
万维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福建福州 350117
引言
2016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将绿色金融定义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目前,绿色金融已覆盖 20 余个高环境风险行业,通过法律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绿色生产。这种激励机制以法律为主体,企业为客体,通过鼓励环境友好企业或约束污染企业,助力绿色发展,契合我国“双碳”目标。“双碳”目标是一项涉及多主体的系统工程,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重点企业承担环保责任。法律通过激励机制压实监督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审慎放贷,引导资本流向绿色产业,淘汰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1 法律激励:正向法规机制
法律激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一直存在且对现代金融、财税规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激励方式可以从法律文本和激励模式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从法律文本看,可分为专门立法(如《乡村振兴促进法》)、专章立法(如《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章)和专门条款(如《宪法》第11 条第2 款)三种形式;激励模式则包括权利义务责任分配激励、成本收益配置激励和资格待遇荣誉激励,整体形成较为系统的法律激励模式体系。
法律激励的定义是对特定行为实施激励的法律,此处的“人”应作广义理解,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金融法视域下,激励对象包括金融机构、金融监管主体、金融服务主体等。“特定行为”则为激励法所倡导、鼓励以及规定的具体行为,如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支持小微企业、用于乡村振兴的普惠性金融服务等。从部门法角度看,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同样具有激励功能。经济法的激励功能是指对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某种经济行为的鼓励和促进,其调整方式具有积极的激励与引导和消极的禁止与规制的二元性。经济法通过积极的促进与鼓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虽然金融法是否全然属于经济法的调控体系目前学界存在一定争议,但至少金融法在表面上遵从了经济法调控国家经济、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功用。因此,金融法也应拥有且需要法律激励式调整方式。法律激励理论的实践以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两个维度为展开,法律激励是通过“赏”与“罚”展开的,可以说是传统规制的反面正向调节。
2 绿色金融激励机制的法治逻辑
绿色金融在产生与市场配置方面呈现反向运作特征,这是其实践发展与操作的难题。只有探寻各关系主体的目的期望,从目的角度切入,才能有效解决问题。法律法规是主观意志的产物,法治治理方式通过展现各方意志,实现规范化期望,解决金融与环境的空间配置失衡问题,法治成为绿色金融发展的时空交汇点,正向法律激励可引导与鼓励金融市场,促进繁荣与稳定。
2.1 绿色金融双向性特征
绿色金融的双向性包括两个维度:一是金融资本的全球流动与劳动力、自然资源在地化的反向性;二是绿色金融内含金融投资活动又外延金融公司市场融资活动的反向性。这种双向性特征要求通过法制机制实现资本全球化与自然资源在地化的统一,克服金融市场风险,维护金融运行稳定和可持续。
2.2 稳定化的规范化期望
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方式。法律系统可使金融市场主体、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达成合作基础。金融市场主体期望公平、规范化的营商环境,地方政府期望金融资本投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产业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合作的基础。
2.3 法治:绿色金融的时空交汇
法治是绿色金融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的交汇点。时间维度上,法律保障金融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空间维度上,激励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合理配置,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
2.4 法律激励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绿色转型
波特假说认为,适当的环境规制可刺激技术革新。绿色金融通过资金层面的管制,促使企业检视自身问题并进行创新,实现盈利与绿色转型,推动“双碳”
目标实现。
3 金融激励制度的立法补足
当前金融激励制度存在评估范围有限、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的监管空白以及正向激励与补偿机制不足等立法短板,需要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完善,以保障金融市场法治秩序。
3.1 拓宽绿色金融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评估范围
金融激励约束评估机制是实施金融法律激励的前提。目前,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已纳入评估范围,下一步应将更多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如面向小微企业和乡村的普惠性金融服务纳入其中。这有助于拓宽绿色信用体系,促使企业积极披露环保信息,商业银行掌握准确环境信息,统一激励标准,促进金融机构间信息共享,降低市场操作流程,提高经济效率。
3.2 引入伦理指引
2022 年 10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强调金融科技领域的行为规范与价值理念。其对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和激励投入具有借鉴意义。监管机构应出台相应指引规则,促进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推动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激励机制融合,创新数字绿色金融,扩大绿色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监管精准度。
3.3 设置声誉激励
声誉激励通过赋予荣誉称号、优利资格等提高金融市场主体声誉,增强市场竞争,激励市场主体参与绿色金融活动。这与央行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相契合,可通过正向宣传增加金融企业市场声誉,完善金融资源分配。
3.4 添设经济激励
经济激励通过减免义务、赋予权利等方式降低成本或增加收益,引导市场主体参与绿色金融活动。具体措施包括:央行给予低息再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要求的金融主体给予税收减免,解决金融要素分配不均问题,引导产业参与竞争。同时,应建立分级激励措施,综合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金融激励等多种工具,实施差异化正向激励。
4 结语
法律在绿色金融领域应超越规制、发挥激励功能,这是破解资源配置反向性难题、推动社会深度学习的稳定治理方式。绿色金融激励需坚持法制化:一是央行应将对金融新业态的伦理指导制度化,完善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的协同规范;二是通过立法嵌入声誉、经济等激励条款,如建立绿色专项贷款基金、对合规企业给予低息贷款等,以规范引导市场主体,促进绿色产业正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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