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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法治化体系完善的规范困境与破解之道

作者

曾昌

长沙学院 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22

信访制度作为兼具政治沟通、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功能的治理机制,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相继强调“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彰显制度转型的战略决心。然而,当前信访实践面临入口无序、程序失范、终结困难等困境,根源在于规范体系的结构性缺陷,难以满足法治化治理需求。破解“规范不健全”与“法治化需求”之间的深层矛盾,已成为提升制度效能、重塑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夯实法治根基的关键所在,亟需构建系统化、权威性的法治框架。

一、现状审视:信访规范体系的供给不足与结构性缺陷

信访制度法治化是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前提,需构建系统化、权威性的规范体系。2022 年《信访工作条例》虽推动了体制与程序的规范,但整体法治化进程仍受制于规范供给不足与结构性缺陷。首要问题在于规范层级偏低,长期缺乏高位阶《信访法》,主要依赖行政法规及分散规章文件,导致法律权威不足、规则冲突频发,“政出多门”削弱统一性。更严重的是,非正式规则如政策通知、领导批示常凌驾于法律之上,冲击法治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依法信访”易被“依批示信访”取代。其次,核心制度模糊,操作性缺失。诉访分离原则未能落实,涉诉信访仍被纳入信访程序,形成“终审不终”“信访不信法”困局。数据显示,2023 年对法律结论不服的信访占总量 44% ,重复访问题突出。办理程序自由裁量权过大,终结机制效力薄弱,地方标准不一,“终而不结”普遍存在。最后,权利义务配置失衡,信访人程序权利缺乏制度支撑,而对缠访、闹访等行为缺乏法律规制,救济渠道狭窄,复查复核限于内部,未有效衔接行政复议与诉讼。唯有构建层级清晰、程序严密、权责对等的法治化规范体系,方能破解治理困境,实现权利保障与秩序维护的有机统一。

二、深层探源:规范不健全与体系不适应的制度性与结构性成因

信访工作法治化现实困境源于信访供需异位,本质是有限公共服务与多元民众需求之间的矛盾。当前规范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为制度性不健全与结构性不适应。

(一)规范层级与效力困境:立法滞后与部门利益割裂的体制性梗阻

信访规范长期依赖低位阶《信访工作条例》及分散文件,法律权威不足,导致“政出多门”。国家直至今年才将信访法草案纳入《国务院 2025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顶层设计缺位明显。部门立法各自为政,公安机关重治安、司法部门推诉访分离、民政部门抓救助,缺乏协调机制。如“深圳农民工欠薪集体访事件”中,人社部门移交案件,公安以证据不足拒立案,信访条例无强制协调权,最终引发越级访,暴露“无人负责”困局。

(二)核心制度模糊与操作缺失:理论支撑薄弱与实践转化脱节的双重困境诉访分离难、终结机制失效,根源在于理论共识缺失与地方创新未能法治化。学界对信访功能定位长期摇摆于“权利救济”与“政治参与”之间,导致制度设计模糊。实践中法院常将涉诉信访推给行政机关,后者又要求司法先行,形成“程序死循环”。如长沙某拆迁案,街道办推诿、法院拒受理,责任不清,“两处踢皮球”。地方有效实践如浙江“信访代办制”、南通“终结公开评议”,因缺乏统一标准,难以推广,沦为“地方盆景”。

(三)权义配置失衡与救济失灵:社会转型压力与体制协同失效的结构性矛盾

信访人权利虚化与义务缺位并存,反映治理机制断裂。新型纠纷如P2P 爆雷、新业态劳动保障频发,但规范滞后,投资者权利无保障,过激行为又缺惩戒依据,“大闹大解决”成潜规则。更严重的是救济渠道堵塞,信访与司法、行政复议缺乏衔接。如罗某某诉湖南省政府案,法院以属信访事项为由驳回起诉,凸显“救济无门”。司法与行政推诿责任,条块分割体制下系统治理能力薄弱。

三、体系完善:迈向适应性强的信访法治化规范体系

新时代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构建统一权威、程序精密、权责均衡的规范体系,以系统性制度供给破解结构性矛盾。

(一)以高位阶立法统合规范层级,破除碎片化困局

我国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当务之急是稳步推进《信访法》修订,确立其基本法地位,明确政治沟通与权利救济的边界,厘清核心原则及央地权责。应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基础上,确立法治、分流、公平三大原则。分流实现依法治理,摆脱“信访循环”;公平保障合法权益,防范不法信访。建立规范清理与协调机制,由全国人大牵头审查规章条例,消除冲突;设立跨部门协调机构,制定联合规章,杜绝“踢皮球”,构建“基本法 + 专项规则”的立体框架,终结“政出多门”。

(二)以程序法定消解制度模糊,构建精细化操作链条

须通过程序法典化实现全程可控,刚性界定受理范围,明确处理期限与回复要求,落实责任人制度。整合全国统一数字平台,强化终结效力,建立备案库,探索“信用约束 + 司法训诫”,破解“终而不结”。

(三)以权义重构打通救济堵点,激活协同治理效能

需重构权责关系,构建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化框架,以清单式立法明确权责边界,推行权利实质化保障,强制案件全流程推送,实现扫码可查、全程留痕。建立义务刚性约束,界定越级访、缠访闹访的法律要件,设定教育警告、信用惩戒至治安处罚的阶梯责任,对围堵机关等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扭转“大闹大解决”导向。打破壁垒,贯通法定救济渠道,明确信访结论可诉性,推动“行政处理可审查”。建立三级分流枢纽:省级设综合调解中心,市级设终结案件帮扶基金,社区推行信访代办员与法律顾问协同坐班,推动信访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转型。

四、结语

破解新时代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供给不足”与“体系需求旺盛”之间的张力,亟需以体系化思维推进规范重塑,其关键在于构建以《信访法》为统领的适应性规范体系。信访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命题,规范体系完善仅是系统工程的第一步,更需要立法机关的科学设计、行政机关的严格履责、司法机关的协同衔接以及社会力量的多元参与。唯有夯实这一法治基石,方能将信访制度真正锻造成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权益的法治化通道,使其成为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优越性的制度典范,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稳定持久的治理动能。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 月)在“健全社会治理体系”部分明确要求“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2] 卢一凡 . 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研究 [J]. 理论视野 ,2025,(01):67-72.

[3] 郑孝仁 , 李双其 . 维稳视角下涉众型经济犯罪受立案的问题与困境及其对策 [J].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5,37(01):10-19.

[4] 林宝仪 . 责任共担和认知同构:信访社会工作的作用机理探索 [J]. 治理研究,2024,40(01):126-140+160

基金项目:2025 年度湖南省社科评审委员会课题“湖南信访工作法治化路径创新研究”(XSP25YBC645);2024 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重大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的积极面向”(CLS(2024)A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曾昌(1992-),男,湖南省邵阳市人,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法、社会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