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技术侦查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

作者

曹昕哲

湘潭大学 411105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技术侦查证据资格,规定了当庭审查和庭外核实两种审查模式,为其运用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变革创造了难得契机。同时,也存在“庭外核实”过度适用,侵犯辩方人权,难以排除非法证据等弊端。在我国大力推进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技术侦查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必须规范化,亟待建立“庭外核实”的“最后使用原则”,充分保障辩方质证权和知情权,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字:技术侦查证据; 刑事审判; 运用; 审判中心

一、技术侦查证据的基本问题

技术侦查证据是指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为侦查犯罪,按照法定程序,利用专门的技术手段发现、收集、提取、固定和保存的证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证据纳入了刑事诉讼法中,但并未对其概念作统一界定。就其内涵而言,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技术侦查证据是指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为侦查犯罪活动而采取的技术手段获取的材料;二是技术侦查证据具有可证明性,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就其外延而言,可以包括“技术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证据”。从广义上讲,还可以包括其他“非刑事强制措施”,如“拘传”等[1]。

从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证据的规定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针对案件中的特殊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组织实施的特殊措施形成的证据材料;二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实施的人身检查形成的证据材料;三是针对证人或被害人实施的技术侦查措施形成的证据材料;四是针对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取得的实物证据材料。

从狭义上讲,仅指上述第二类情况所取得的证据。之所以对第一类情况“置之不理”,主要是因为这类证据多为言词证据,很难通过审查判断加以确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规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时,应当予以说明”。这就意味着法院必须审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2]。

然而,对于第二类情况“庭外核实”形成的技术侦查证据,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从具体操作来看,实践中一般通过审查“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3]。由此可知,只要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所形成的材料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就应当以其作为定案依据。

二、“庭外核实”的适用范围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外核实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在法庭之外对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的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侦查证据,如果在庭审过程中不进行当庭质证,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可以在法庭之外对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作为决定是否采信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刑事审判中,庭外核实制度的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从实践情况看,技术侦查证据的庭外核实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第一,技术侦查措施具有高度隐秘性。如果侦查人员是采取秘密侦查措施收集技术侦查证据材料,通常需要借助网络、电子设备、监控视频等技术手段进行取证,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庭外核实就直接作出定罪判决,将使审判人员面临难以排除非法证据的风险。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当庭出示。如果采取庭外核实的方式查明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密切关系,可以不当庭出示该证据材料,直接根据案件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第三,其他情形。在技术侦查措施并非严格保密的情况下,如果法庭不能对相关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进行当庭质证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核实相关情况的时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庭外进行核实。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审判人员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是否允许庭外核实:首先是对证据的证明价值。对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进行评判时应着重考察其客观性和关联性。在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采信技术侦查证据材料中所记载的内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做法是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其次是对辩方权利保护。技术侦查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予以严格保密。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对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对于辩方在庭外提出异议或者要求对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与庭审活动以及是否采取相关措施予以保护[4]。

三、技术侦查证据的质证原则和方式

对于技术侦查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庭审查的原则,即对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听取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质证[5]。对于技术侦查证据质证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提出意见。法庭辩论时,控辩双方可以围绕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展开辩论。”根据该条规定,法庭调查开始前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进行质证是一种有效质证方式。

(一)举证

为了使技术侦查证据质证的有效性,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开始前,在公诉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之间就技术侦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举证。在举证之前,公诉人应当首先明确自己对技术侦查证据是否存在异议。其次,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技术侦查证据,公诉人应当首先说明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对于通过电子通信、网络通讯等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的录音录像,如果有合法来源或者不是以非法方式收集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没有合法来源或者不是以非法方式收集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或者通过电子通信、网络通讯等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相关人员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盖章确认。如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由专人保管,按照规定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才能使用或者予以没收;如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不能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时,应当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提供或者由有关单位销毁;如果因技术侦查措施被隐匿、毁灭或者损坏等原因无法提供或者销毁该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应当重新收集。

(二)质证

庭审中,技术侦查证据质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质证前,公诉人应当向法庭说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的性质、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内容及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出示证据前,公诉人应当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前,公诉人应当说明证据出示方式,并对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等进行说明;质证过程中,公诉人应当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进行质证。针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应当要求控辩双方提供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件,并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对于技术侦查证据的合法性,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当庭播放相关视频材料进行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可以要求控辩双方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并进行质证。如果当庭播放视频材料后,控辩双方认为该视频材料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可以当庭播放视频材料,但需法庭决定是否播放。如果没有当庭播放的必要,公诉人可以要求公诉人与辩护人与法庭说明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并进行质证。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9条的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不得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如果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中的犯罪事实,或者能够证明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则其作为定案根据是合理的。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如果一组技术侦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相互印证,则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如果一组技术侦查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6]。

(三)认证

对于技术侦查证据,除要求公诉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外,还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认证,并当庭宣读认证意见。认证是法庭对证据进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判断。具体而言,认证的内容包括: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和被害人伤情鉴定;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对于技术侦查证据,法庭审理时,应当将这些证据材料当庭播放或者由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在此情形下,技术侦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即得到了加强。但是,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被害人对技术侦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当庭质证。如果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技术侦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对技术侦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7]。这也是技术侦查证据质证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四、技术侦查证据的专家辅助人参与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技术侦查证据,但由于我国缺乏对技术侦查证据的立法规范,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对其进行审查。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往往只能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入手,进行“合法性”审查。但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无法直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技术侦查证据的运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技术侦查证据具有专业性强、种类多、数量大等特点,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解读、判断和认证。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各自聘请专家辅助人,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质证。从实践来看,我国大陆地区针对技术侦查证据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但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统一规定,各地法院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8]。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进一步完善技术侦查证据规则,保障其在刑事审判中规范、正确、合法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其中第14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证据的专家辅助人参与制度,对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具体适用上应该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应当遵循“庭前审查+庭外核实”原则。所谓“庭前审查”是指在法庭审理之前对提交法庭的技术侦查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并了解相关情况。所谓“庭外核实”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质证。其次,技术侦查证据属于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范畴。专家辅助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并具有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职责的人[9]。《刑诉解释》第149条规定:“对技术侦查证据有异议需要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需要达到“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有必要出庭作证”的程度。最后,应当事先听取辩方意见。技术侦查证据涉及技术专业知识或经验,法官往往难以把握其中内容,因此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之力进行判断。技术侦查证据所涉及专业知识或经验主要包括:犯罪心理学、行为学、法医学、物证检验、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知识或经验。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听取辩方意见时,应当充分了解辩方提出专业意见的背景和目的,特别是针对可能影响到案件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的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时更应如此。

五、技术侦查证据非法取证情形下的排除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技术侦查证据的非法取证情形是比较常见的。例如,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和实施程序不规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没有依法通知家属或辩护人等。此外,还可能存在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来源不合法、未依法进行技术鉴定等情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但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尚不完善。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例如,建立“庭外核实”的“最后使用原则”;明确非法技术侦查措施使用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和判断标准;确立“庭外核实”和“庭外核实”相结合的审查模式;赋予辩方提出证据线索或意见的权利;明确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等[10]。

参考文献:

[1]刘滨.浅论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律实务问题[J].法学杂志,2019,40(06):125-132.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19.06.013.

[2]许志.技术侦查概念的界定及辨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2,No.166(02):69-78.DOI:10.14060/j.issn.2095-7939.2022.02.008.

[3]翟财德.技术侦查证据在审判中的运用情况实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田毅平.刑事审判中技术侦查证据规范运用研究 [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6, 18 (02): 73-80.

[5]陈梦鸽.我国技术侦查证据审查模式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DOI:10.27634/d.cnki.gzrgu.2020.000391.

[6]戴雪莹.技术侦查证据的质证——以《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为视角[J].韶关学院学报,2018,39(10):33-37.

[7]马康.技术侦查证据认定研究——以证据能力为切入的分析[J].时代法学,2017,15(01):106-111.DOI:10.19510/j.cnki.43-1431/d.2017.01.012.

[8]叶晗,谢步高.侦查程序中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问题探析 [J].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 35 (06): 11-16. DOI:10.13310/j.cnki.gzjy.2023.06.002.

[9]李晓慧.刑事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研究[D]. 山东大学, 2023. DOI:10.27272/d.cnki.gshdu.2023.002877.

[10]梁立峥.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制度比较研究——以英、美、法、德四国为样本的分析[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7,19(01):74-80.DOI:10.16147/j.cnki.32-1569/c.2017.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