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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抵销权行使的优化路径

作者

魏翠爽 张媛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无论该债权与所负债务标的是否相同、是否已届清偿期限,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但世界是变化和发展的,随着时间和事态的发展,原有的规章制度必然不能满足人们与时俱进的生活状态。破产抵销权制度行使至今,存在着未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截止时间、时效经过的债权是否可以抵销及禁止抵销权的规定存在细化不足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寻找将其优化的路径,为此,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优化路径。

一、明确规定破产抵销权的法定行使期间

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开始时间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但关于破产抵销权的截止时间,各地有着不同的规定,总结下来有三点,分别为提交债权人会议之前、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前和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三种做法均有其道理,将破产抵消权的最后行使期间定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这将给了抵消权人足够的时间来行权,最大限度地保障抵销权人的利益。将破产抵消权的最后行使期间定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前,则是站在整个破产程序的立场上,这将有利于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最为有效的解决途径,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破产抵销权的法定行使期间。在此期间内,破产债权人需自行决定是否对债权债务进行抵销。若破产债权人决定主张抵销权利,即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若决定放弃主张抵销权,便可视作其无意行使破产抵销权,进而直接进入分配程序。为保障破产程序能够高效、有序地推进,笔者建议将破产抵销权法定行使期间的截止时间,设定在破产最终分配方案确定之前。如此一来,既给予了债权人充分的时间来考量和行使抵销权,又能确保在最终分配方案确定前,所有与抵销相关的事项得以妥善处理,避免因抵销权行使的不确定性影响破产程序的整体进程,从而更好地维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破产程序的公正性与稳定性。

二、完善时效经过的债权抵销的规定

(一)主动债权不得抵销

当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便失去了胜诉权,相应地,破产债务人获得了时效利益。在此情形下,如果规定破产管理人能够准许抵销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这就相当于允许管理人放弃时效利益。而这种做法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既违背立法原则,也与现实情况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指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鉴于此,若主动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同样不应被认定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里,既然它并非破产债权,自然也就无法作为破产债权来主张抵销。所以,笔者提议,应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清晰且明确地规定,一旦破产程序中的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便绝对不允许主张抵销。如此一来,能让司法实践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可依,有效避免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的司法裁判差异,切实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与严肃性,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动债权自愿抵销有效

与经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情况不同,当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也就是被动债权超过时效后,便失去了强制执行力,正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忽略该债权。然而,若债权人主动放弃时效利益,用自身具备强制执行力的破产债权,去抵销债务人已丧失强制执行力的债权,由于这一行为并不会对破产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人造成利益损害,基于自愿原则,理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允许进行抵销操作。所以,在破产相关法律中,有必要明确作出规定:当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主动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时,如果破产债权人自愿以其债权抵销债务人的债权,那么该抵销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能够为实践中的此类抵销情形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保障债权人在合理范围内的自主选择权,维护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处理的公平性与灵活性。

三、详细规定破产抵销权禁止抵销的情形

我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关于禁止抵销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仅靠列举的几类禁止抵销情形,难以全面涵盖实践中所有应当禁止抵销的情况。一旦出现其他需要禁止抵销的情形,便会陷入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可供参照的困境。为有效防止破产抵销权被滥用,切实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有必要对《企业破产法》中禁止抵销的范围展开进一步细化。通过详尽阐释各类禁止抵销情形的具体界定与适用条件,让该范围的规定更为清晰明确,更具实际操作性,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坚实且精准的法律指引,笔者建议依据不同标准,对禁止破产抵销的情形进行细致分类。首先是依合同性质禁止抵销的情形。此情形主要是考虑到一旦允许抵销,合同原本设定的目的将无法达成。其次是依法禁止抵销的情形。这类情形涵盖了除去依合同性质禁止抵销以外的其他法定禁止情况。最后,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况,随时可能涌现的新问题,设置一个兜底条款十分必要。比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债权不得抵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贯穿于整个民事活动中,任何违背该原则的债权抵销行为都不应被允许;而损害公共利益的债权抵销,会对社会整体秩序与公众福祉造成负面影响,同样需要通过法律予以禁止。通过这样的分类细化与兜底条款设置,能够让禁止破产抵销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有效应对各类复杂多变的现实场景。

破产抵销权制度的成立对整个破产程序具有重要的作用,该制度能够简化破产程序,免除了债权人和管理人在清偿债权时省时省力,提高破产效率。但是在不断发展的今天,现行的破产法在破产抵销权行使方面有着明显的缺点,需要及时进行修正,不断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