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困境与出路
刘京
河北美术学院 050700
引言
正当防卫制度作为刑法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免责条款,其核心目的在于鼓励公民对不法侵害进行合理反击,进而实现社会的自我保护功能。然而,在司法实践里,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已然成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核心难题。“昆山反杀案”与“福州赵宇案”的裁判结果虽获得社会普遍认可,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侵害是否处于“正在进行”状态的激烈争论,充分折射出司法认定标准存在显著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一方面,过于严苛的时间界定可能会过度压缩防卫权的行使空间,致使防卫行为在实际意义上失去作用;另一方面,过于宽泛的认定则可能导致防卫行为出现失范情况,破坏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因此,如何科学、精准地界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与状态边界,成为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增强社会认同感的关键所在。本文将以这两个典型案件为研究样本,结合现行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深入探讨其认定困境,并尝试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
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法律内涵与争议焦点
我国刑法第20 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法律语义层面分析,“正在进行”具有时间性与状态性双重内涵,即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且行为人依旧处于危险威胁之中。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其理解存在明显差异:一种观点主张以不法行为的物理终结作为认定标准,认为只有在侵害行为实际中止之前,防卫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另一种观点则着重从防卫人主观角度出发,认为只要防卫人合理认为自身或他人仍处于危险之中,即可认定为“正在进行”。正是这两种标准的激烈冲突,导致案件裁判中对时间点的把握不一致、对防卫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出现摇摆现象。以“昆山反杀案”为例,争议焦点集中在持刀侵害人倒地后,防卫人是否仍可继续反击,其行为是否超过防卫必要限度;在“福州赵宇案”中,同样围绕侵害行为看似暂停时,防卫人的后续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要求展开激烈讨论。
二、司法实践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认定的困境
在现实案件处理过程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面临着诸多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时间界定模糊不清。在部分案件中,侵害人可能因意外因素或短暂停顿而暂时停止攻击,但其仍持有危险工具,或者通过言语、姿态等方式表现出继续侵害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危险是否真正消除,若贸然停止防卫,极有可能面临新的侵害风险。其二,防卫人主观认知与司法机关客观分析之间存在显著差距。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大多以事后视角进行评判,基于案件结果展开理性分析,却忽视了防卫人身处险境时的紧迫处境和心理状态,容易陷入“事后诸葛亮”式的苛责,使防卫人陷入不公平的境地。其三,防卫限度的把握极为困难。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尤其在侵害与防卫行为衔接的临界阶段,不同法官可能基于个人价值取向或社会舆论的影响,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论,导致司法适用标准不统一。这种不稳定性不仅严重影响了防卫权的行使信心,也极大地削弱了正当防卫制度应有的保护功能。
三、“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司法认定逻辑
“昆山反杀案”与“福州赵宇案”是近年来社会高度关注的典型正当防卫案件。在“昆山反杀案”中,被害人手持刀具在街头追砍,防卫人在反夺刀具后将其刺伤致死。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侵害人倒地后,其侵害行为是否仍处于“正在进行”的状态。最终,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行为合法,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其一,侵害人持刀追砍本身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即便在倒地后,也存在继续起身或反击的现实可能性,危险尚未完全排除。其二,防卫人所处情境极为紧迫,面对生死威胁难以在瞬间准确判断侵害是否彻底中止,因此其持续防卫行为具有现实合理性。其三,司法解释强调应从有利于防卫权行使的角度出发,避免要求防卫人作出超乎常人的冷静判断,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因“防卫不足”而被迫承受严重不法侵害。
在“福州赵宇案”中,赵宇为阻止他人对女子实施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过程中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案件争议点在于,当不法侵害人暂时停止侵害行为时,赵宇的后续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在于:不法侵害人此前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严重性,且不能排除其再次实施侵害的可能性;赵宇在当时紧急情况下,难以精确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完全终止,其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他人人身安全,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这两个案件的裁判不仅契合法律精神,也展现出司法实践逐步向实质性考量转变的趋势,即更加关注防卫人所处的危险境地,而非机械地划定侵害终止的时间界限,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四、困境的出路与制度优化路径
为有效解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认定中的困境,应从立法、司法与社会层面多管齐下、综合施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表述,明确“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实质标准。既要结合“行为终结”的时间节点,也要高度关注“危险状态”的持续性,不仅考察侵害动作是否已经停止,更要深入判断潜在危险是否真正排除,以避免机械化的法律适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应确立以防卫人视角为核心的认定方法。防卫行为往往发生在极其紧急的情境下,司法机关应充分尊重防卫人在当时环境中的合理判断,综合考虑案发环境、侵害强度、防卫人心理状态等诸多因素,确保认定结果更具现实合理性。再次,需强化司法解释的统一性。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制定详细的司法解释,细化“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规则,统一裁判标准,从而有效减少同类案件的分歧与不确定性。最后,还应积极推动社会认知与法治教育同步提升。通过广泛普及正当防卫制度,增强公众对防卫权边界的理解与认同,使司法认定与社会价值观形成良性互动,为正当防卫的合理适用提供更为坚实的社会基础。
结论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既是复杂的法律问题,更是棘手的实践难题。“昆山反杀案”与“福州赵宇案”的处理充分表明,司法机关在认定标准上逐渐由形式化向实质化转变,体现出对防卫权的积极保护态度。未来,应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标准,在司法层面坚持防卫人视角,在社会层面加强法治教育,三者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保护合法权益、惩治不法侵害与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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