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出险时的责任困境及对策
夏颖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199
【摘要】顺风车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出行方式,在社会各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在带给大众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当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主张赔偿往往受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实务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案件时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以案例出发,分析得出应结合主客观标准明确部分有偿顺风车的非营业性质,否认保险公司以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或者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而拒赔的抗辩理由,以保障投保人及受害第三者的相关权益。
一、案例概况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3日,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辆,在路口处与原告孙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孙某受伤、车辆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投保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后孙某因伤治疗产生相关损失,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先行赔付。
保险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称,事发时肇事车辆用于网约车运输,系营运过程中,而投保人就肇事车辆投保的性质为非营业性质,亦未就上述事项告知保险公司也未增加保费,故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张某发表答辩意见称不同意保险公司商业险范围内拒赔的意见,一方面,保险公司从未向投保人告知过免责事由以及不能从事顺风车事项;另一方面,事发时肇事车辆搭载的顺风车业务在公开平台都是可以查询到的。
(二)裁判结果及要旨
法院经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对孙某的各项损失承担先行赔付,并明确张某的顺风车业务并不属于营运活动:首先,营运应是以盈利为目的,由乘客指定或选择目的地或路线,且应具有较高的频率或在一定的期间内持续进行。本案例中,事发时张某系通过嘀嗒平台约乘顺风车而搭载孙某,其行驶路线与张某在该平台的既往接单路线方向基本一致,且张某在该平台接单的时间与频率也相对固定,收费金额也远低于同等距离的出租车等营运交通的收费金额,显然不具备上述盈利特征;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以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沪交运〔2016〕1343号)等,顺风车模式系受政府鼓励的的绿色出行方式,可由合乘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综上,法院对保险公司要求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的意见未予采纳。
二、顺风车的含义、类型及其法律属性
从上述案例可以窥见,顺风车出险时,其责任的判定与其性质的认定休戚相关。现实生活中,顺风车通常指以节约成本为目的,经由私家车运行者(包括所有者、驾驶者、使用者、管理者)同意,搭车者顺路搭车的一种民事行为,但实务中搭车缘由及形式各异,加之我国现行法律对顺风车无明确定义,应对顺风车的类型及其法律属性予以初步厘定。
(一)顺风车的类型
以是否给付费用为标准,顺风车应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
无偿顺风车是免费顺路搭车,指私家车运行者出于友好互助的良好愿望,同意搭车者免费顺路搭乘的一种行为,这一行为具有偶然性,非固定性,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及熟人间。
有偿顺风车是指搭车者通过支付部分行车成本而乘坐该私家车到达约定地点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搭车者支付部分汽油费用以示感谢。而现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诸多网约车平台都设置了顺风车模块,使得有偿顺风车极大的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二)顺风车的法律属性
1.无偿顺风车的法律属性
无偿顺风车是私家车运行者的善意施惠,实质上是助人为乐,其突出特征是无偿,故而体现出非营运性,应属于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不是现行法律调整的民事合同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因无偿顺风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等侵权应适用民法典侵权编进行调整。
2.有偿顺风车的法律属性
对于有偿顺风车的法律属性,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类观点认为有偿顺风车和无偿顺风车没有什么不同,本质都是私家车运行者对于搭乘者的协助,属于好意施惠,属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概念。伴随着网约顺风车的蓬勃发展,该观点已被主流摒弃。
第二类观点认为有偿顺风车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就其是否属营利性质又区分为两类观点:一类认为有偿顺风车应为营利性质,一方面现实中有偿顺风车多见于各大网约车平台下的模块,应同网约车一样属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有偿顺风车即便是出于谢意而给付少量油费或过路费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支付了费用,故应认定为营利;另一类认为有偿顺风车应为非营利性质,其本质上是共享经济的一种产物,是以便捷出行为目的的互助行为,私家车运行者并没有通过运送搭车人员而牟利的目的。
本文认为,有偿顺风车应为民事法律行为。至于界定其是否为营利性质,应从主、客观两方面认定,只有私家车运行者在主观上具有通过运送搭车人员牟利的主观目的,在客观上搭车人员支付了超过油费、过路费等费用的合理范围,才能认定为有偿顺风车具有营利目的。而在实践中常见的网约顺风车车主通过网约车平台进行顺风车业务所获取的费用较低,且车主并无营利目的,故网约顺风车也应是一种非营利的行为。
三、有偿顺风车涉事故出险时的保险理赔
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自然就成为事故受害方的首选救济途径。对于无偿顺风车,通常参照传统机动车按照民法典侵权编处理即可;但对于有偿顺风车,鉴于其特殊属性,诸多保险公司纷纷拒赔,司法裁判结果亦呈现“两极分化”。机动车保险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两大类,但该保险制度仅适用于传统机动车,网约顺风车不能完全套用该制度,但实践中网约顺风车仅能适用该保险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保险责任认定存在问题,保险理赔困难。
(二)建立网约顺风车新型保险模式
在我国共享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保险制度与有偿顺风车并不匹配,设立更适合有偿顺风车的保险险种迫在眉睫。本文认为,引入保险的分阶段理念可与有偿顺风车相匹配。有偿顺风车的服务是阶段性的,不同阶段车辆对保险的需求也不同。可差异化设计针对有偿顺风车的责任险种,根据软件中顺风车的接单状态自动触发该保险的保障期间,在同一辆车上实现家用车辆保险与私人小客车合乘保险共同投保,但互不影响,各自负责各自保险阶段的理赔。如科学设计并落实阶段性保险制度,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有偿顺风车的健康发展,保障顺风车行驶过程相关主体的保险利益。
五、结论
顺风车出险时的责任如何判定,首要第一步就是明确顺风车的性质。如果顺风车行为主观上是以合理分摊出行成本为目的,客观上也是在相对固定的频率和线路上行驶,那么应认定并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同时考虑到顺风车模式的迅速推广与普及,呼吁差异化设立针对顺风车模式的分阶段险种,以更好的保障和平衡各方主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