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角下专门学校的困境与出路
熊秀珍
云南民族大学 650504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及修改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废除了收容教养制度,以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替代。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专门矫治教育的发展、重构和完善已成为当前少年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为了充分发挥专门矫治教育的作用,我们需要对其性质进行深入研究和审视,同时挖掘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以找到切实可行的重构思路和解决对策。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和思考,以及对专门矫治教育体系的全面审视和优化,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持续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专门矫治教育;收容教育;未成年人;专门学校
一、云南省专门学校的发展现状
(一)办学基本情况
昆明市金殿中学,原名昆明市工读学校,创办于1981年9月7日,1990年增设昆明市第九职业技术学校,2001年更名为昆明市金殿中学,是目前昆明市唯一的公办专门学校。学校实行“三自愿”的招生原则,即学生、家长愿意,原学校同意,招收12—17岁“三偏两难”问题学生。
(二)学校转变率为96%
专门学校的学校转变率就是把在校学生的教育转换率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成效的指标,即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通过专门学校的教育来干预其自身存在的不良行为,促使他们改正存在的不良行为,使学生离校后能以正确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继续生活。金殿中学2023年转变率为96%。根据60份家长调查结果也显示,有91.67%的家长认为孩子入校后的行为习惯、学习成绩和道德品质有明显的改善,8.33%的家长认为孩子其他方面有改善。并且有60%的家长表示愿意向孩子有同样问题的家长推荐金殿中学。
(三)入学方式为“三自愿”
根据学生的调查问卷,有62.5%的学生是经过家长同意入学的,有56.25%的学生是有原学校介绍入学,有48.75%是自己主动进入学校的。根据家长的调查问卷,有55%的学生是由家长送入学校的,有66.67%的学生是由原学校建议入学的,58.33%的学生是自己决定进入专门学校的。由此可见,金殿中学的入学模式采取的是“三自愿”的模式。
二、专门学校存在的问题
(一)招生条件过宽,招生对象与教育对象易混同
根据招生的对象和教育矫治的强弱。全国各省现有的专门学校类型主要有教养型、教化型和矫治型3种类型。金殿中学招12到17岁“三偏两难”的问题学生,该校为教化型专门学校。学校存在非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一般不良行为主要表现是影响未成年人自身健康的程度较轻的行为,例如具有网瘾的未成年人。而严重不良行为的主体则是一些低龄涉罪未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和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未成年人。而在金殿中学里,学习困难和教育困难的“双困生”在该校占较大比例。该校将“双困生”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放在一起教育,这不仅扩大了专门学校的招生范围,还易导致招生与教育的混同。
(二)行为方式“交叉感染”率高
金殿中学招收的“三偏两难”条件的学生按照对社会对自身的危害程度来看,可以分为3级,且逐级严重。该校的场地较小,这三类学生分级分类的难度较大,三种类型的学生在同一区域活动,会导致三种类型的学生行为的互相影响,非不良行为的未成年被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行为感染的几率很大。该校学生的行为类型严重程度上存在很大差异,它们采取的教育矫治模式也应该各不相同。因此,金殿中学校区的局限、招生条件过宽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不规范,增高了该校的行为“交叉感染”率。
四、专门学校的完善路径
(一)建立分级分类法律管理制度
金殿中学作为昆明市唯一一所专门学校,校内“三偏两难”学生数量最多,校外大量的严重不良行为学生却不能顾及到,所以在省市范围内建设分级分类的专门学校变得越来越迫切。对专门学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未成年人之间交叉感染,从而体现教育矫治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在地域设置上,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可以根据合理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接收大多数的主观恶意程度较轻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市级专门学校接收主观恶意程度较重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和违法犯罪的学生,采取封闭式管理;省级专门学校接收主观恶意程度严重和难以进行教育的学生,市级专门学校作为中间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以实现三级专门学校的有机联动。
(二)明确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性质
专门学校的教育属性是毋庸质疑的,值得关注的是专门学校的司法属性。专门学校的专门教育制度有犯罪预防与改造的功能,公安机关参与行为矫治的教育方式具有强烈的少年司法性质。金殿中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没有考量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的特殊性,限制了专门学校的发展,但过度强调专门学校的司法性未免也是本末倒置,专门教育始终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其实无论是采用教育的方式还是矫治的方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纠正学生的行为,尽管教育与矫治有着重合的部分,但是分管不同职责的部门应该各司其职,金殿中学教师是教书育人的主体,熟悉未成年人教育方式,公安、司法机关则熟悉不良行为和犯罪心理特征。
参考文献:
[1]孙传浩,于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专门教育制度完善路径[J].行政与法,2021,(10):118-128.
[2]陈伟,邬雨岑.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的更新与完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01):13-22.
[3]邵守刚.犯罪预防视角下校园欺凌防治机制的构建与完善[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05):53-60.
[4]肖建国.法治视角下的专门学校办学定位探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01):6-12.
[5]张晓冰.专门教育:以教代刑[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05):81-88+53.
[6]邵诗悦,王茂宁.专门学校的性质与定位研究[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2卷 总第36卷)——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文集.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2020:7.DOI:10.26914/c.cnkihy.2020.023297.
[7]郭开元.法治视野下专门学校的功能及其实现[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3,42(03):127-133.DOI:10.16034/j.cnki.10-1318/c.2023.03.004.
[8]吴立志,樊晓萱.从收容教养到专门矫治教育: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制度优化[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2(03):1-7.DOI:10.16112/j.cnki.53-1160/c.2022.03.211.
[9]吴静.制度与出路: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困境与重构[J].重庆社会科学,2021,(08):91-103.DOI:10.19631/j.cnki.css.2021.00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