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数字化视域下豫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研究

作者

张博鑫 丁久草

安阳师范学院 河南 安阳 455000

摘要:2023年全国两会聚焦非遗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热烈讨论,对加强数字化时代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进行强力号召。中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近些年来,我国乘着互联网数字化这股东风,加快非遗数字化发展进程,促进非遗保护和传承。但在数字化传播过程中,无法保证非遗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本文展开对数字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研究和分析。本文以我国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豫剧的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为目标,采用调查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归纳总结法,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相关基础理论,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并通过对豫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发展地方实践的分析,整理出数字化进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着重解决豫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的现实需求,以期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安全;豫剧;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问题的提出

豫剧作为中国传统戏曲的代表之一,承载着悠久的历史与丰富的艺术内涵。随着互联网数字化的迅速发展,数字化技术在豫剧保存与传承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为豫剧经典演出、衍生音乐及戏曲台词等作品的知识产权提供了数字化存储与传播的新途径,极大地方便了后人的学习与研究。与此同时,豫剧数字化产品知识产权也面临盗用和非法复制、虚假商标和误用、未经许可的数字化再利用等难题,豫剧的传承和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加强数字化成果保护对于豫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数字化成果保护不仅能够永久保存豫剧的珍贵文化遗产,还能推动其更广泛的传播与创新发展,同时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丰富的资料与更多可能性。这一举措将有效助力豫剧的文化传承与永续发展。

二、探究之因由:推进豫剧数字化进程面临考验

(一)传承需要:新旧更替断层,推陈出新尤为必要

1.传承断层,老戏蒙尘——豫剧“出不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在于传承,传承的关键在于人才。戏曲人才的培养是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台下十年功,台上一分钟,只有长期地刻苦训练才能取得成绩。而豫剧又是一个综合艺术,传承者不仅硬性条件要跟上,综合素质悟性等软性条件也必须跟上,严苛的要求大大提高了传承者门槛。回报漫长,自身发展限制,很多能坚持下来的寥寥者也很难看到出路。发展的新鲜血液缺少,表演的剧目也大都陈旧老套,在当今飞速发展的时代,年轻人对传承豫剧的兴趣逐渐降低,呈现新旧更替断层的趋势。为了保护现有的豫剧数字化产品,推动豫剧的创新传承,推陈出新尤为必要。

2.年轻人群关注度不足——豫剧“进不来”

豫剧是中原文化的明珠,它深深扎根在中原大的土壤之上,受到这片土地上的人民经久不绝的喜爱。然而群众的喜爱不能永远停留在过去的记忆中。在碎片化信息时代,年轻人平时接触的文化以短视频等快餐为主,很少接触到戏曲这一类单一追求真善美的文化艺术,更多沉醉于碎片化数字产品。这就要求豫剧自身实力不断变硬的同时,不断推陈出新,以年轻人喜欢的形式扩大影响力,让更多年轻人感受其中的魅力。传统剧种中,相比京剧与王者荣耀等游戏联名,在年轻人中频频出圈,豫剧在此方面显得沉寂很多。只有2022年豫剧名家,梅花奖得主吴素真和豫剧青年演员代表王顺用全息演出的方式在游戏逆水寒中演绎《花木兰》片段《刘大哥讲话》。对于义务阶段教育的中小学生,豫剧走进校园依然做得不够。

(二)法律适用:非遗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亟待推进

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非遗的调查、名录设立、传承与传播及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豫剧作为无具体物质形态的劳动人民集体创作,兼具内在文化价值与外在使用价值,其属性决定了需适用知识产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四条指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不仅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重要性,也为豫剧在传承与传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数字化席卷整个社会的当下,非遗数字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成为重要难题,这要求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工作的数字化进程不断加速。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坚持来源披露原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说明信息的来源,鼓励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者应尽可能取得保存者、提供者、持有者或者相关保护部门的知情同意,并以适当方式与其分享使用利益”。2013年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条例为河南省内以“豫剧”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护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数字化进程仍任重道远。2023年,河南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全链条服务,虽主要聚焦于产业发展,但随着数字化发展,非遗数字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三)侵权界定:非遗知识产权数字化侵权形式复杂

1.盗用和非法复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技艺、民间艺术、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等,在数字化环境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作品存在被盗用和非法复制的风险。包括擅自演绎或复制传统表演艺术,擅自使用特定传统技艺等。例如,苏式园林变身拼接玩具牵动著作权“公私之争”案件中,被告所销售的产品中的部分拼接件板材上安装刀具,曲线图案与原告登记的芙蓉榭相关刀具曲线图一致,构成实质性的相似。

2.未经授权的改编与衍生作品

在数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个人或机构未经授权地改编或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内容,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后形成新的数字作品,如录音、录像、数字图像等。这些数字作品未经授权使用,侵犯相关持有人的著作权。例如,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种图案中,侵害了"黄梅挑花"等民间传统艺术及其传承人的知识产权。

3.虚假商标和误用

在数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出现了虚假标识和冒用他人名义的恶劣现象。这些行为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的侵害问题,而且误导和侵犯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历史和创作者身份。一些数字平台故意误标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的来源或权属,虚假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价值,甚至使用盗版或仿冒商品,侵犯商标权利。在“泥人张”案件中,“北京泥人张”借助“泥人张”数十年来积累的声望,其虚假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4.破解和破坏技术保护的手段

数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常会采用技术保护措施,如数字版权管理(DRM),以限制非法复制和传播,保护知识产权。然而,黑客和破解者通过技术手段,绕过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窃取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增加了盗版和侵权风险。2018年,陕西省西安市发生了一起非遗技术保护措施被破坏的案件。一家非遗传承机构的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了某项非遗技术的制作工艺和秘方。

5.未经许可的数字化再利用

数字化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的未经许可的数字化再利用问题对原权利人的权益构成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元素被未经授权地用于电子游戏、电视节目、广告等商业用途或公开传播时,原权利人未得到相应的授权和经济回报,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数字化后被未经授权地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相关持有人的商业利用权。

三、适用之困境:多维度冲击数字化知识产权适用

数字化的发展在给豫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数字化社会逐步发展的时代,数字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予以重视。虽然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但是法律完善相对滞后,因此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就其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增添新内容显得尤为必要。

(一)横向维度:权利维护与现实利益的冲突

1.科技手段维权成本高

数字化的社会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依赖于人们的产权意识,更要借助于现代技术手段。在此背景下,以豫剧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在确权层面充分利用现有技术,通过区块链、第三方认证平台等确保权利基础的稳定性。而一项技术的实际应用往往取决于其价值与成本之差,这些现代技术要想运用在以豫剧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必须综合考虑成本、资源、人力以及收益等因素,而豫剧在互联网数字化时代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自身也在不断探索创新,转型发展,前期技术的投入很难与得到的收益成正比。

2.利益分配机制制约发展

在现实社会中,一些大型企业利用传统的文化技艺与非遗元素,从中开发出新的商业产品并获取高额利润,然而传统文化技艺的传承者和这些资源的持有者得到的收入却十分有限,这种利益分配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缺乏对资源持有者的保护,十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

(二)纵向维度:自身属性与法律制度的冲突

1.非遗动态发展过程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稳定性之间的冲突

以豫剧为例,其形成与发展具有多源性,深受中原文化尤其是黄河流域地方文化的影响,在表演形式、舞台塑造、人物刻画、呈现方式等方面体现出鲜明的河南地方特色。豫剧自乾隆年间流行以来,发展历程动态多变,善于吸收融合、推陈出新,这一特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的动态性一致,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推陈出新。与此相比,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却是相对稳定,相对静态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这种稳定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动态性存在着冲突,因此,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制度领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非遗留存的永续性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性之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制度的最显著特征是时间性,即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受到保护,超出有效期后该权利自动消失,相关知识产品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可以自由使用的公共财产。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不符合这一时间性特征。以豫剧为例,自明末发展至今,豫剧在现代社会中不断吸收融合发展,未来将代代传承,具有永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动态文化遗产,强调的是艺术技能、劳动经验和民族精神的传承。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田间劳作和娱乐活动,具有社会群体参与性,其本质上已处于公共领域。因此,将其再次回归公共领域本身就是一种矛盾。

四、保护之路径:构建数字化知识产权分层保护体系

(一)技术转换,良性发展

1.技术“造血”

随着新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方式正在朝着“非遗+”的方向发展。根据抖音发布的《2023非遗数据报告》,截至2023年5月,抖音上平均每天有1.9万场非遗直播,非遗产品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94%;在平台购买非遗好物的消费者数量为上一年的1.62倍。直播与电商让传统非遗从“活起来”到“火起来”,依托全域电商模型,非遗产业的经济属性和产业价值被不断挖掘。不仅如此,直播打赏也成为特色文化展演扩宽创收渠道的方式,报告显示,豫剧是打赏收入最高演艺类直播的第五名。以上数据是否能为豫剧的“自发造血”提供一些方向指引,毕竟现代技术要想运用在豫剧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必须解决现实盈利问题。

2.技术“输血”

主题图技术是一种新兴信息组织方式,能为用户提供最佳的信息导航服务。该技术将传统的知识组织方法和语义网技术有机结合,相比传统搜索引擎技术,可以更详细地反映多个文件内部的信息,并快速定位海量信息中的需求信息。就豫剧而言,采用主题图技术,可以轻松地查找河南豫剧的历史由来、现代发展和表演视频等具体信息。甚至可以进一步检索到豫剧历史渊源,并关联到中国其他传统戏剧艺术,实现对豫剧信息的完整呈现。

(二)法律保护,智慧规范

豫剧是中国人民智慧的积淀,历经时代而不断演变和传承,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代产权观念的兴起,如何保护豫剧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突破知识产权时间性特征,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中引入例外或特殊规定,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永续性。也可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性在现行法律中增加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相应条款,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延长其保护期限或者进行永久性保护。但在保障豫剧保护利益的同时,也要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避免出现矛盾和冲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灵活调整,以更好地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长久性保护促进其良性发展,使中华文化瑰宝得以永久地传承。

(三)以人为本,教育引导

豫剧作为依赖人类表演的“活态”文化,其唱念做打、舞台表现等均与人的活动密切相关,是通过人传承下来的。在豫剧传承面临老龄化问题的背景下,保护老艺人至关重要。首先,应鼓励老艺人开设理论与实践课程,向年轻一代传授豫剧知识与技能,培养文化传承人。其次在豫剧数据库建设中,可以非遗传承人为主线,细化内容,依据传承人表演分类,确保河南戏剧剧种的完整性与独立性。最后,鼓励豫剧的相关持有者或传承人进行知识产权登记,确保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登记机构可颁发专属证书,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平衡利益分配,提升权益的认可度与保护力度。同时,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至关重要。可利用豫剧“接地气”的特性,组织会演、文化活动和展览,深入观众群体,倡导购买正版授权的豫剧产品和演出,抵制盗版和侵权行为。

五、结语

数字化时代给豫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豫剧作为一种口头传承和现场表演的传统艺术形式,需要面对数字化技术对传统艺术形式所提出的新要求。如何保护豫剧的创作权、表演权、录制权等知识产权成为关键问题。针对这些困境,本文提出了以下几项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对豫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产生积极的意义。首先,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将为豫剧的传播和推广提供更广阔的平台,拓宽豫剧的市场和受众群体,促进豫剧艺术的传承和繁荣。其次,明确的法律法规将为豫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人才培养、教育规范和政府资助是保护豫剧的重要举措,还需引导公众参与和增强意识,推动豫剧的数字化保护和艺术创新。保护豫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是一项复杂而紧迫的任务。通过建推动数字化技术应用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保护豫剧产品的知识产权,为豫剧的传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这不仅对于豫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具有深远的影响。

张博鑫 2004-02 男 汉 河南省周口市 安阳师范学院 本科 法学

丁久草 2003-06 女 汉 河南周省口市 安阳师范学院 本科 社会学

参考文献

[1]赵云海,刘瑞.数字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反思[J].文化遗产,2023,(02):10-18.

[2]《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28号(文化宣传类137号)提案答复的函 》

[3]靳英桃.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豫剧的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与经济,2021,30(05):79-82.

[4]石傲胜,赵锦锦.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困境与出路[J].河南科技,2020,39(33):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