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冻品走私的主观明知内容研究
王晓薇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珠海 519000
一、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化与冷链物流技术的迅猛发展,冷冻肉制品、水产品等冻品因经济价值高、需求量大,日益成为走私犯罪的重点目标。海上通道因其隐蔽性强、运载量大,成为冻品走私的主要路径。此类犯罪活动不仅造成国家巨额税收流失,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更因其逃避国家检验检疫,将未经安全评估、可能携带疫病或变质的冻品直接输入国内市场,对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我国《刑法》第153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走私行为为构成要件。然而,“明知”作为一种内在的心理状态,难以直接观测和证明,这在行为链条复杂、参与者角色各异的海上冻品走私案件中尤为突出。货主、承运人、船长、船员等不同主体对走私事实的认知程度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行为人以“不明知货物来源”“不知是走私”等理由进行辩解,导致主观明知认定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与争议焦点。能否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关乎打击走私的力度与刑事司法的公正。因此,深入、系统地研究海上冻品走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具体内容、认定标准与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主观明知的理论基础与规范解读
(一)主观明知的内涵界定
刑法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对象、结果等核心事实具有明确而清晰的认识。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语境下,“明知”的核心内容包括对象认知、行为性质认知和结果认知。其中对象认知是指认识到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是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性质认知是指认识到其行为是在逃避海关监管,具有违法性;结果认知是指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破坏对外贸易管制秩序等危害结果的发生。
“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熟知具体的海关法规条文,但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基本违法性。其认识程度可以是“确知”(明确知道),也可以是“应知”(根据客观情况应当知道)。后者在司法实践中常通过事实推定的方式予以认定。
(二)相关法律规范梳理
我国法律体系为认定走私犯罪的主观明知提供了多层次依据。《刑法》第 153 条:明确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为故意犯罪,隐含了“明知”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对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明确了几种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如使用特制设备、绕关、虚假申报、明显低报价格等。这为推定“明知”提供了重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5 条进一步细化了“明知”的推定规则,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逃避检查、在非设关地接卸、无合法证明等),除非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否则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海关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检验检疫、运输等环节的规范要求,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应知”其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背景依据。
这些规范共同构建了认定走私主观明知的法律框架,其核心在于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及其所处的具体情境,来推断其内在的主观认知状态。
三、海上冻品走私主观明知认定的实践困境
海上冻品走私涉及环节多、参与主体杂、隐蔽性强,这些特点使得主观明知的认定面临独特挑战:
一是证明标准的模糊性与操作困难。如何把握“排除合理怀疑”与“高度盖然性”在推定“明知”时的尺度?证明行为人“确知”极其困难,实践中主要依赖推定“应知”。然而,推定的基础事实需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推定的结论是否允许反驳?如何评估反驳理由的合理性?这些问题缺乏精细化的操作指引。例如,船员辩称“只负责开船,不知道货物来源和性质”,其辩解何时构成“合理怀疑”?法官往往依赖自由心证,导致同案不同判。
二是推定规则适用中的争议与局限。现有司法解释列举的推定情形,部分在海上冻品走私中可能不完全适用或证明困难。例如,海上走私往往直接绕关,不涉及申报环节,“虚假申报”的推定情形用不上。过度依赖形式化的推定可能导致客观归罪。例如,只要在非设关地卸货就推定全体船员“明知”,可能忽视部分底层参与者(如普通船员)确实被蒙骗的可能性。冻品的特殊性(需全程冷链、易腐坏)有时被行为人用作辩解理由(如“老板说赶时间才抄近路 / 关冷柜”),这对推定的稳固性构成挑战。
三是客观行为表征与主观认知脱节。海上运输的专业分工使得部分参与者(如仅负责轮机操作的船员、初次上船的临时工)可能仅接触整个走私链条的片段信息,其异常行为(如关闭 AIS)可能由他人指令完成,自身未必完全理解其规避监管的意义。如何将客观的异常行为(如关闭 AIS、涂改船名、在偏僻海域徘徊)精确地与行为人个体的主观认知联系起来,是实践难题。货主(幕后老板)往往藏身境外或幕后,通过多层转包、单线联系指挥,其主观明知认定更依赖间接证据链条的构建,难度更大。
四是不同主体认知能力与义务的差异性未受充分重视。司法实践有时对不同角色(如船长与普通船员、运输组织者与单纯受雇开船者)在认知能力、信息来源、注意义务上的显著差异区分不足,存在“一刀切”认定明知的倾向。对运输者(特别是船方)的“明知”认定相对较多,但对境内最终货主、销售者主观明知的追查和认定常因证据链断裂而难以实现。
四、海上冻品走私主观明知内容的类型化认定路径
为解决上述困境,提升认定的科学性与精确性,应构建基于不同主体和行为模式的类型化认定路径,并确立清晰的证明标准。
(一)类型化主体及其明知内容侧重
对货主、组织者、出资人而言,明知内容侧重对冻品来源非法性、逃避海关监管的整体计划、偷逃税款的意图有明确的认知。认定关键在于审查资金往来记录(如向境外支付货款、支付高额“包税”费用)、通讯记录(指挥协调走私)、境内分销网络、历史走私记录、对冻品异常低价(明显低于正常进口成本)的认知等。对此需构建严密的间接证据体系,证明其主导或深度参与走私链条,对违法性具有高度认知。
对运输组织者、承运人而言,明知内容侧重明知运输的是未办理合法海关手续的冻品,且其运输行为(如绕关、在非设关地装卸、使用虚假单证 / 船名)旨在逃避海关监管。认定关键在于收取明显高于正常运费的“风险运费”;指示或亲自实施规避监管行为(关闭 AIS、选择异常航线、夜间作业);使用改装船舶;无法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运输合同、货物清单等。对此应综合其异常行为、高额收益、行业经验等,可适用“高度盖然性”推定其明知,除非其能提供极其有力且经查证属实的反证。
对于船长及高级船员而言,明知内容侧重明知船舶装载的是未申报或非法入境的冻品,明知所执行的航行指令是为了逃避海关检查。认定关键在于直接接收并执行异常航行指令;参与装卸可疑冻品;管理、使用虚假船舶文件;对船上明显规避监管的设备进行操控;获取额外“好处费”。船长因其职责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此,应基于其职责、行为、获利情况,通常可形成较强推定。辩解如“只是执行命令”需结合其职位、经验判断合理性。
对普通船员而言,明知认知程度要求相对较低。可能只需认识到其参与的作业(具有隐秘性和违法可能性即可,不必然要求其明确知晓是走私冻品。其认定关键在于参与具体规避行为(如操作关闭 AIS设备);获取远高于正常水平的报酬;被明确告知需保密或躲避检查;多次参与类似可疑航次。需结合其具体岗位职责、从业时间、文化程度综合判断其“应知”的可能性。对此种情形的认定应更为审慎。需有相对直接的证据或结合多项间接证据形成合理推断,且应充分考虑其辩解被蒙骗的可能性是否合理,避免仅凭身份或参与部分辅助工作就简单推定明知。
(三)构建“高度盖然性 + 合理辩解排除”的证明标准
走私冻品行为隐蔽性强,直接证据稀缺,常依赖间接证据链传统“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此类案件中适用困难,可能导致放纵犯罪。“高度盖然性”要求控方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形成强有力心证。“合理辩解排除”则赋予嫌疑人说明合法来源或行为的义务。若其辩解不合理或无法证实,则强化有罪推定。这既降低控方绝对证明难度,有效打击犯罪,又通过辩解机会保障辩方权利,防止主观归罪。具体来说,应明确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明确控方基础证明。控方需首先证明存在走私冻品的基本事实,并证明行为人存在一个或多个高度异常、与合法运输活动显著不符的行为表征(如上述类型化分析中列举的关键点)。这些基础事实的集合应达到使“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走私”这一结论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程度。二是强调允许反驳与辩解。行为人有权提出自己不明知的辩解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如被他人欺骗的具体情节、自身认知能力不足的证据、执行上级命令的证据、无异常获利等)。三是控方最终证伪。控方需对行为人的辩解进行核查和回应,证明其辩解不成立、不合理或与在案证据矛盾。如果辩解无法被合理排除,则推定不能成立。四是法官综合心证。法官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基础事实是否牢固、推定逻辑是否合理、辩解是否成立,最终判断控方是否已将行为人“主观明知”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五、结论与建议
海上冻品走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是连接行为人客观不法行为与其刑事责任的关键桥梁。本文研究表明,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困境主要源于证明标准的模糊、推定规则适用僵化、客观行为与主观认知的复杂关联性,以及对不同主体差异性认知考量不足。破解这些难题,需要构建更为精细化、类型化的认定路径。
通过区分货主、运输组织者、船长及高级船员、普通船员等不同主体角色,明确各自在走私链条中的位置、认知能力范围及应负的注意义务,可以更精准地锚定其“明知”的具体内容和证明要求。确立“高度盖然性 + 合理辩解排除”的证明标准,既为推定“明知”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又通过赋予行为人辩解权并设定控方的最终证伪责任,有效保障了推定不被滥用,坚守了主客观相统一和证据裁判原则。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 年版。
[2] 陈兴良:《教义刑法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年版。
[3] 刘非帆 秦家乐:《我国走私冻品犯罪态势、多发原因及综合治理对策探析 》,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5 年第2 期。基金项目:本文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24 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粤港澳海上跨境冻品走私的主观明知问题研究”(GDJC2024068C)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晓薇(1995 年10 月),女,汉,四川内江人,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