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视听资料在侦查中的运用
俞栋
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316100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利用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和存储于电子计算机中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科学技术设备所存储的电子信息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载体包括录音、录像磁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存储介质等。 [1]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正在侦查活动中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有着巨大的应用潜力。对视听资料在侦查中合法有效应用的探讨研究,是侦查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视听资料在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随着科学的进步和高新技术的发展,图文资料的采集、鉴别技术,声纹、影像的鉴定技术以及电子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完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精确度也越来越高,并且被广泛应用。正由于视听资料具有较高的同一认定性和实用性,1997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在第一编第一章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之一。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证据,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提供了一种新的武器和法律保障。
视听资料的突出特点是能够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发现线索,查获犯罪人,并能重现案件过程,成为侦破案件的直接证据。它不但可为侦查提供各种线索,提供侦查方向,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为侦查破案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证据。随着现实斗争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视听资料在侦查领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二、视听资料在侦查中应用的条件
(一)来源条件
首先要求制作人、收集人是否合法,是公安、司法人员还是其他人。按照目前我国有关证据收集的规定,制作、收集视听资料的主体主要是侦查人员。但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来协助收集与犯罪有关的视听资料。个人秘密收集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甄别秘密收集视听资料时的动机是否违法。经审查属实后用作证据的公民个人秘密收集的视听资料,是证明力很强的证据。[2]
其次要求获取的方式方法是否合法,是合法获取还是非法获取,有无刑讯逼供,有无威胁、欺诈、引诱等。司法的正义不仅要实体正义,同样也要程序正义。这就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物业管理公司在其所管辖的小区的门岗处、庭院、楼道内等相对开放的公共场所安装摄像仪,是为了小区的安全、为了更好地为业主服务,其合法性不受影响。而在他人的房间里私自安装窃听器等装置,这就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自由权等合法权益,是违法取证。
最后要求视听资料获取的方法是否科学、正确,技术设备与手段是否正常可靠。视听资料和传统的证据不同,它是依托于微存储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而存在的,是以各种信息的形式出现的。它的产生、储存和传输的每一步过程,都必须借助于高新技术,离开了高新技术,视听资料就无法保存和传输了。因此,传统取证技术工具在收集视听资料中已不适用,为了保证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在收集视听资料时应使用专门的技术工具。
(二)内容要求
1、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若没有就不能作为证据。所谓的客观联系就是指直接联系、间接联系,必然联系、偶然联系等。
2、视听资料是否客观真实,有无被伪造、篡改,有无被剪辑、复制、编辑。对于剪辑、复制和编辑过的视听资料要具体分析。
剪辑的视听资料。录音带、录像带、电子存储介质中的内容可以通过剪辑的方法,把不利于自己的部分删去,或是把几种不同情况下的讲话录音或行为录像资料剪辑拼接起来,组成自己所需要的证明材料。这种剪辑的视听材料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复制的视听资料。复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司法人员出于整理和保全证据的需要,将内容凌乱复杂的原始视听资料中的主要部分进行翻拍、翻录,用作证据或入档保存作副本使用。这种视听资料有可能受到主观意志影响产生主观片面性,在使用时,必须仔细审查复制的情况,由复制人员对复制的原因、过程作具体说明,必要时可提取原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客观真实性。另一种是提供视听资料的人出于不良动机将原始视听资料进行翻拍翻录,在复制过程中又有目的的进行剪辑、篡改,并将原件销毁,这属于伪证范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编辑的视听资料。编辑是指对原始视听资料的内容进行逻辑上、时间上、内容上的整理活动。因此,经过编辑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无法保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有必要可通过分辨仪进行鉴别,确保视听资料是真实可靠的。[3]
3、视听资料的内容同本案其他证据的内容是否发生矛盾。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此就全部否定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需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示当事人提供其他佐证,如证人证言等。
三、视听资料在侦查中应用的思路和方法
(一)应用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要对视听资料本身查证核实,只有在查证核实没问题后,才能对所收集的视听资料进行使用。要准备好需要使用的视听资料范围。不是所有的视听资料都能派上用场,应该用最少的证据达到最理想的目的,多了反而会乱。只要侦查人员手中始终握有证据,就能掌握主动权,在与犯罪嫌疑人的较量中取得胜利。当然,在使用前要先调试好所要使用的那部分,这样一来,就能避免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仓促调试,影响证据的使用效果,还能避免暴露不应暴露的证据,给犯罪嫌疑人有机可趁。
(二)选择好应用的时机
时机的选择对视听资料的使用效果影响很大。例如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中,对于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是不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注意的,这样就失去了视听资料应有的威慑力。因此,侦查人员应在犯罪嫌疑人负隅顽抗或有所动摇时拿出视听资料来给他看,彻底攻破他的心理防线,若能配合其他的证据一起使用,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4]
(三)做好讯问笔录
在使用视听资料的同时应做好讯问笔录,这在法律程序上是必不
可少的一环。
四、视听资料在侦查中的具体应用
(一)用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过程
侦查的第一步就是要确定案件的性质。视听资料可以从静态的和动态的角度来全程记录犯罪事实和过程,侦查人员通过所获取的视听资料,经过一定的研究后就能准确确定案件的性质,比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过程。
(二)用来分析研究案情
一套完整的现场视听资料 , 可帮助侦查人员分析研究案情 , 使人看后能够对现场情况有更深刻的印象 , 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在分析案件时 , 能使指挥员、侦查员和技术人员丰富思维能力、提高判断能力,因而为及时准确地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提供有效的依据,同时为讯问工作创造条件。现实中经常会邀请上级领导和专家对案件进行会诊,被邀请的上级领导和专家不可能都亲自到现场,有些现场也不可能一直保留,这时现场视听资料的作用就发挥出来了,通过视听资料上所复原的现场, 领导和专家就能身临其境地分析和研究案情了。
(三)用来查找犯罪嫌疑人
目前我国的监控技术日渐成熟,在车站、机场、银行及各储蓄所、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仓库及重要机关单位等部门场所安装闭路监控系统已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此时,若在装有监控设备的地方发生了案件,案发时的录像资料就能提供信息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比如抢劫案件,由于案发时现场人员精神紧张,因而很难对案发时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特征进行详细描述。而根据在侦查活动中获取的有关视听资料却可以将真实的案件现场情况再现,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相关的检验鉴定工作,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年龄、性别、衣着、身高、体态、职业特点、口音及其习惯动作。还可以判断出犯罪嫌疑人所处的气候条件、环境以及方位,通过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并根据当时的天气状况、地理方位、人物运动、车辆流向、以及杂音、噪音等,可以更好地选择开展侦查工作的途径,为确定侦查范围,查找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四)用来认定犯罪嫌疑人
通过对视听资料中的某些信息进行分析、检索、鉴定,能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在办案中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例如对视听资料中声纹的应用在我国已经有了数年的探索和研究,是我国侦查科学技术工作中的一项新技术,它为侦查破案提供了一种新手段,而且在实际办案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声纹和指纹相类似,每个人的声纹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可以进行个体的同一认定。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通过对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和原声语音进行检验鉴定,可以做出是否同一的鉴定结论,从而为案件的侦破及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判刑提供可靠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电话、录音等设备的普及,语音材料留存起来比较方便,有很多案件需要运用声纹鉴定来协助案件的侦查。比如:暴力绑架人质、拐骗或挟持人质勒索钱财案件,电话恐吓、勒索案件,诬告陷害案件,冒名或模仿别人声音引起的案件。
(五)用来审讯
审讯是刑事侦查中一个重要环节。审讯中巧妙、合理地运用视听资料能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强大的威慑力,攻克犯罪嫌疑人的抗审防线,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并使犯罪嫌疑人的良知再次回归 , 承认自己的罪行,接受法律的制裁。如在侦查贩毒案件中 , 把犯罪嫌疑人与吸毒者的通讯记录或短信资料在讯问中适时使用 , 是对付犯罪嫌疑人抵赖和狡辩的有效手段。在侦查贿赂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或是态度强硬,据不认罪,或是沉默寡言,拖延时间。同时,又怀有侥幸心理,妄图逃脱法网,拒不彻底交待全部犯罪事实,致使侦查工作出现僵局。这时,针对这些人的不同心态,有的放矢、适时地抛出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听资料,对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能起到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
(六)用来突破案情、扩大线索
建立与证劵、银行、大的商场的密切合作,充分利用这些单位的电子监控等技术防范措施,根据案件需要,随时收集其视听资料。在主要的交通道路、繁华地段、治安检查站点等地方安装电视监控设施,以便在这些容易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地方获取有关案件的视频资料。也可以在其他一些容易发生违法犯罪的地方安装摄像头等安全防范设施,以获取有关的视听资料。例如通过马路上安装的摄像头所摄录的影像资料,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动路线以及作案后的逃窜路线。
五、视听资料在侦查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大量应用,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的种种问题和争议也开始暴露出来。主要的问题存在于对视听资料应用的合法性鉴定和利用效率上。究其原因,一是视听资料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时间相对较短,二是刑事技术部门的设备装备水平较落后、专业知识方面较粗浅。
由于我国法律已明确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使用,因此将会有大量的视听资料在实际案件中出现。它们有的是私录、偷录的,有的是经过技术处理的,因此给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鉴定增加了难度。还有些伪造的视听资料,其采集、制作过程是通过计算机来实现的,十分逼真,若不通过专门设备和技术仔细鉴别,就不容易看出来。这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给公安机关的名誉和百姓的利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
现在有不少地方还在使用传统的磁带录音机、磁带录像机等设备进行视听资料的采集和制作。这些视听资料是通过磁带、录像带、胶片等存储介质进行储存的,其精度低、画质差、易失真并且不宜长时间保存。有的地方的侦查机关已经使用由数码摄像机、录音笔、扫描仪等体积小、重量轻的数码设备制作的视听资料来进行侦查,但限制于其他硬件、软件设备如显示设备、应用软件、像素要求等无法满足侦查需要,只能将所获得的视听资料的功效发挥出几成。
视听资料数据库尚未建立起来,不能在短时间内检索到所需要的视听资料。随着视听资料在侦查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各种形式的视听资料越来越多,使得视听资料的归档、检索工作越来越繁重。如在一个电脑硬盘中,要想找到一份特定的视听资料是一件非常繁琐又花时间的任务。
总之,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有待侦查人员去好好地学习和推敲。但可以肯定的是,视听资料在侦查领域中的运用将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并不断发挥出其独有的、无与伦比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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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宇. 浅析电子证据及其提取固定[J].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4).
[3] 伊伟鹏 . 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及其采信规则 [N]. 人民法院报,2002-06-19.
[4] 王汉青 . 浅议视听资料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 [J]. 警察技术,1997(4)
[5] 刘品新. 论电子证据的论证规则[M]// 证据学论坛(卷四).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26.
[6] 徐立根 . 物证技术学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59.
[7] 皮勇. 网络犯罪公约中的证据调查制度与我国相关刑事程序法[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