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平台用工问题研究
邬林峰
湖北民族大学 法学院
一、引言
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显著提升了信息处理与传播的效率和精准度,丰富了媒体形态并扩大了传播影响力。平台经济依托互联网构建开放共享的生态系统,通过平台中介将供需紧密连接,使需求可视化,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这不仅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并催生新业态与就业岗位,也伴随劳动关系认定争议、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及维权难等问题。平台经济随技术快速变化,而法律具有滞后性,在数据隐私及规范新型劳动关系等方面面临重大挑战,亟待深入研究。
二、现状
数字时代平台经济有多种运行方式,典型如众包平台美团、饿了么、滴滴等,基于移动互联网和共享经济模式,通过线上平台实现任务分配、资源调度和交易。平台将企业内部工作外包给大众网络,利用其智慧和创造力。
运作方式包括:首先,平台搭建与任务发布,需求方(如商家、乘客)和供给方(如骑手、司机)注册使用,需求方发布任务并明确要求及报酬。其次,智能匹配与分配,平台用算法和大数据分析,基于地理位置、任务类型和用户评分匹配任务,支持抢单提高效率,但分配忽略休息时间,劳动者连续接单受精准控制。然后,任务执行与监控,供给方执行任务时,平台通过 GPS 和实时通讯监控调度,确保按时完成,支付结算便捷;劳动者受技术管控,劳动被异化,主体性弱化。最后,评价与反馈,需求方评价供给方(如顾客评骑手、乘客评司机),虽优化服务但增加限制,劳动者为获好评进行额外劳动,主观评价加剧控制。
运营后,激励机制结合数字技术与心理学,如提示“差一单达目标”鼓励继续工作,变相促使加班。平台高效利用资源,但劳动者权益次要,导致隐私侵犯、情感剥削和时间异化。数字泰勒主义追求效率抑制自主性,加剧劳资紧张。问题仍需分析。
三、提出问题与分析
众包平台诉讼案件的频发以及“同案不同判”现象,是当前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特别是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复杂法律问题。这一现象的产生,主要源于众包平台与参与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模糊性、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性。
首先,众包平台与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难以一概而论。例如,在众包外卖行业中,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就存在多种认定,包括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居间关系等。这种法律关系的模糊性导致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同时,不同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可能因为对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决。
其次,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重要原因。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众包平台等新兴业态层出不穷,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未能及时跟上。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进行裁判,从而增加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此外,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性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理念、审判标准、审判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因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理解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决。这种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概率。
除此以外,也存在直播平台主播与公会争议,劳动关系标准认定不明的问题。
直播平台主播与公会之间的争议,特别是关于劳动关系标准的认定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议题。这类争议往往涉及到劳动法、合同法以及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质等多个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仅仅依赖于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劳动关系的认定通常依据以下几个核心要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直播平台主播与公会的情境中,如果主播按照公会的安排进行直播活动,并接受公会的管理和约束,同时从公会处获得劳动报酬,那么这种关系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然而,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很多主播与公会之间可能并没有签订传统的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合作协议、服务协议等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就需要更加谨慎和细致。此外,劳动关系标准的认定不明还可能与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有关。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新的业态和模式不断涌现,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完全适应这些变化。
四、解决路径
我国劳动关系认定主要遵循大陆法系的从属性观点,强调劳动者在经济和组织上对用人单位的依赖。认定要素包括劳动合同、接受管理、业务组成部分、获取报酬及亲自工作等。学界存在三种从属性分类观点:两分法(人格与经济从属性)、三分法(增加组织从属性)及认为组织从属性包含于人格从属性的观点。
人格从属性指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支配,表现为遵守规章制度、接受指挥管理及受奖惩。这是区分劳动关系的关键。数字经济下,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的控制减弱,削弱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定义存在分歧,涉及经济依赖、风险承担、收入来源及地位弱势等。司法实践中常将其视为辅助判断人格从属性的外部特征。组织从属性指劳动者融入组织并协作。部分学者认为其可被人格与经济从属性涵盖,也有观点认为它是人格从属性在现代企业的表现。司法实践更侧重企业内部管理结构。
网约配送员人格从属性弱化:自主决定工作时空,无需企业生产资料,关系趋近合作。但仍需穿戴工牌工服并接受考核管理,保留部分从属性。问题根源在于灵活用工削弱从属性,且管理规定未明确管理方式、程度及自主权范围。经济从属性模糊化:报酬由消费者支付,平台仅抽成,报酬与工作量挂钩;平台作为中介不直接支付。组织从属性认定困难:如闪送平台主营信息业务,配送员工作是否属主营业务难以判定。组织从属性应强调用人单位的指令与监督,而非经营业务本身。
传统从属性理论难以解决平台经济下的新型劳动关系认定困境,需通过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统一认定标准。法理上,符合从属性的平台用工应受劳动法保护,不符合者则不应纳入。但后者权益仍需通过其他法律手段保障。数字时代的和谐劳动关系应涵盖未被认定的平台用工关系。需系统梳理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以适应新型用工,司法判例趋势有助于明确网约平台众包劳动者的认定标准。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数字化经济的发展,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和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我国在劳动关系认定理论上主要遵循大陆法系的从属性观点,但随着工作形式的灵活性增加,传统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在新型劳动关系中有所弱化。网约配送员等新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更趋近于合作关系,但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仍然存在。组织从属性的认定也变得复杂,需要更明确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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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邬林峰(2001 年),男,汉族,重庆涪陵硕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