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政治建设的关系
闫佳彤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 136000
政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本质上是权力运行与规则约束、价值引领与制度保障的动态统一,二者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制衡,共同构成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框架。
一、政治对法治的根基与方向作用
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始终是双向互动的,在探讨法治对政治的约束引导作用后,政治对法治的根基与方向作用可从以下维度解析,体现“政治塑造法治形态、法治反哺政治文明”的辩证逻辑。政治体制决定法治的基本架构,国体与法治本质的绑定,政治制度的性质直接决定法治的价值取向。如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法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宪法》明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通过《民法典》等保障公民财产权、人格权等,体现社会主义法治“为人民服务”的本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则以维护私有制为根基,如美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强调,本质上服务于资产阶级政治统治。政体形式塑造法治运行机制,不同政治架构下法治的实现路径迥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立法权由人大统一行使,通过“民主集中制”确保法律反映人民意志如《立法法》规定立法需“广泛征求民意”。而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中,法治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的相互制衡,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如1954 年“布朗案”推翻种族隔离法,形成政治权力间的法治约束链条。政治决策为法治提供实践土壤,改革进程推动法治创新,政治层面的改革需求是法治发展的直接动力。日本战后在美国政治干预下推行“和平宪法”改革,通过废除天皇主权、确立三权分立,重塑日本法治的民主方向。政治共识凝聚法治实施合力,法治的有效运行依赖政治主体的共识支撑,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依赖党和国家对“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政治认同,通过顶层设计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统筹法治建设。北欧国家基于社会民主主义政治理念,形成“高税收高福利”的法治体系,其《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依托于政党、工会、企业间的政治协商机制。政治价值引导法治的发展方向,意识形态塑造法治的价值内核,政治哲学直接影响法律的价值排序。我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建设,《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总则,对“扶老人反被讹”等问题明确“好人条款”,体现政治伦理对法治的渗透。中世纪欧洲神权政治下,《教会法》以“神权至上”为原则,规定“异端审判”等制度,反映宗教政治对法治的价值支配。国家战略调整法治的优先领域,政治层面的战略部署决定法治资源的倾斜方向。我国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后,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从法律层面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美国“冷战”时期为遏制共产主义,通过《史密斯法》限制共产主义组织活动,体现政治安全目标对法治重点的影响。政治权力保障法治的实施效能为国家强制力为法治撑腰。法律的执行力依赖政治权力的支撑,我国通过公安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器,确保法律制裁如行政处罚、刑事判决的落实。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通过政治权威推行《民法典》,以国家力量打破封建法统,使该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基石。政治动员提升法治的社会认同,政治主体的倡导能增强法治的社会接受度。我国通过“普法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等政治动员活动,推动全民守法。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以“共同价值观”如“国家至上”引导法治宣传,将《公共秩序法》等严格规定内化为社会共识,形成高法治执行力的政治生态。政治改革与法治演进的协同中如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发展,推动《选举法》多次修订,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使法治不断适应政治文明进步。
而政治过度干预的法治造成的危机亦不容小觑,如纳粹德国时期,希特勒通过《授权法》使政治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颁布《纽伦堡法案》等种族歧视法律,暴露政治对法治的扭曲危害。某些威权国家以“政治稳定”为由限制司法独立,导致法律成为政治工具,丧失公信力如“选择性执法”现象。
政治作为法治的“塑造性力量”,政治对法治的作用本质是通过体制设计、价值引领、资源配置,为法治注入现实生命力。但这种作用需以“政治不凌驾于法治之上”为边界。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法治的本质是防止一切权力的滥用”,唯有政治权力自觉接受法治约束,才能避免“将法治异化为政治工具”的风险。在现代治理中,政治与法治的理想关系应是:政治为法治提供现实根基,法治为政治设定正义边界,两者共同构成现代文明国家的治理基石。
二、法治对政治的约束与引导作用
法治为政治厘清边界与制定规范,以法律划定政治权力边界。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权力清单”,防止政治权力滥用。以法治程序规范政治运行,政治决策、权力更迭等需遵循法定程序。以法治价值引导政治伦理,法治蕴含的公平、正义、人权等理念,对政治行为形成伦理约束。政务公开制度通过法律强制力,推动政治透明化。
法治对政治的约束与引导作用,本质是通过规则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校准政治方向,实现从“权力主导”到“规则治理”的现代治理转型。划定权力边界以法律约束政治权力滥用。宪法确立“权力清单”,宪法通过明确“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为政治权力设定法定边界。美国宪法通过“三权分立”机制,将立法、行政、司法权分别赋予不同机构,防止单一政治力量垄断权力。法律明确“禁止性规范”通过《行政许可法》《监察法》等法律,禁止政治主体实施超越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如《行政强制法》严格限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避免执法权力过度扩张,《反腐败法》以法律形式约束公职人员的政治行为,防止权力寻租。司法审查机制的“纠错功能”以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宪法监督等程序,对政治决策或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可宣布违反宪法的议会立法无效,我国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决定,以司法权制衡政治权力。规范运行程序以法治程序保障政治正当性,政治决策的“法定程序约束”。重大政治决策需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必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如我国地方政府出台涉及民生的政策如物价调整,需通过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吸纳民意,避免“拍脑袋决策”。权力更迭的“宪法秩序保障”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领导人选举、政府换届等程序,确保政治权力交接的合法性。美国宪法通过修正案明确总统选举人制度,以法律程序避免政治更迭中的混乱。政务公开的“透明化强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要求政治主体如政府、政党公开决策过程、财政预算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如我国各级政府通过官网公布“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流程,推动政治运行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引导价值方向以法治理念塑造政治伦理、公平正义对政治价值的校准。法治蕴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政治决策不得因身份、财富等差异歧视公民。例如,我国推进“城乡居民医保统筹”,通过法律制度消除户籍带来的福利差异,体现政治治理对公平价值的追求。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通过宪法确立平等原则,引导政治向多元包容转型。人权保障对政治行为的限制是宪法和《人权保障法》等明确公民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禁止政治权力随意侵犯。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司法机关为追求政治目标而冤屈公民;欧洲人权法院常以“侵犯隐私权”等为由,判决成员国政府的监控政策违法,约束政治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干预。程序正义对政治伦理的引领是法治强调的“过程正义”,要求政治行为不仅结果合法,程序也需符合道德底线。如司法审判必须遵循“回避制度”“公开庭审”等程序,防止因政治干预导致审判不公。行政机关处罚公民前需履行“告知申辩”程序,体现对当事人尊严的尊重。当政治面临危机如战争、疫情,需采取紧急措施时,法治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设定限制。如疫情防控中政府可实施交通管制,但必须由省级以上政府依法定程序宣布,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如禁止无法律依据的“封城”。战后德国通过《基本法》规定“紧急状态下政府权力扩张需经议会批准”,防止借危机滥用政治权力。政治改革与法治的“适应性调整”是当政治变革需求与既有法律冲突时,通过修法、释法等方式协调。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推进经济特区试验,全国人大授权深圳等地区“先行先试”,暂时调整部分法律适用。英国“脱欧”过程中,最高法院以“政府未经过议会批准不得启动脱欧程序”为由,强制政治决策遵循法律程序,体现法治对重大政治行为的约束。
法治作为政治的“规则缰绳”。法治对政治的作用,既非单纯“限制”,而是通过构建“权力有边界、运行有程序、价值有引领”的规则体系,使政治治理从“主观意志主导”转向“制度理性驱动”。在现代国家,唯有让政治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避免“人治”的随意性,同时通过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政治变革提供有序路径,这正是法治作为“现代政治文明标志”的核心意义。
三、政治与法治的动态平衡
法治与政治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即服务国家治理。政治的核心是“如何治理国家”,法治是“如何科学治理国家”的工具,二者共同服务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如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需要政治顶层设计,也需要法治提供制度载体。法治与政治互动共生,在于平衡协调张力,在矛盾中紧急状态下政治决策可能需突破常规法律限制,如疫情防控中的应急管制,但需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设定程序边界,避免权力过度扩张。通过宪法解释、法律修订等方式弥合政治需求与法治稳定的矛盾。如我国宪法修正案根据国家发展实际调整部分条款,使法治与时俱进适应政治变革。历史演进中的辩证实践,古代“人治”社会中,政治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沦为政治工具。现代民主政治中,法治成为政治文明的标志,二者形成“政治引领法治方向、法治规范政治运行”的良性循环。如北欧福利国家通过议会立法将社会民主主义政治理念转化为福利保障法律体系,实现政治理想与法治实践的统一。
从辩证统一到动态平衡,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主从”或“对立”,而是如同车之两轮。政治为法治注入价值灵魂,法治为政治提供规则骨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唯有把握二者的辩证逻辑,既避免“政治凌驾于法治”的人治风险,也防止“法治脱离政治”的形式主义,才能构建科学、稳定的治理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政治理想与法治实践的有机统一,为国家发展提供长效保障。
作者简介 : 闫佳彤 (1993.05-),女,汉,吉林,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 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