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Mobile Science

破产资产处置现存困境

作者

夏吉卫 武亚杰

破产资产处置作为破产关键环节,关联债权受偿与程序质量,助力市场出清与资源优化。破产资产处置法律研究的核心,在于如何完善处置流程以实现价值最大化。然而,当前破产资产处置制度面临现实困境,制约着价值最大化的达成。

一、破产财产的概述

(一)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企业宣告破产后,用于债权人分配受偿的资产总和。准确界定并妥善处置破产财产,直接影响全体债权人及破产程序各方的核心利益。依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主要包含:破产宣告时债务人实际掌控或经营管理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至程序结束期间新获取的财产,以及债务人依法可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像共有财产分割份额、权益转让收益、开办人应补足的注册资本、代位求偿债权等均属此列。在破产清算中,认定、管理、评估和处置破产财产是核心工作流程。

(二)破产财产处置及相关法律规定

破产财产的处置变现,是后续开展财产分配的必要前提。采用市场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时,处置收益与效率是关键考量因素。《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着重指出,破产财产处置务必秉持价值最大化原则,同时注重处置效率。

1. 破产财产处置方式

通常而言,破产财产处置方式主要有出让和以物抵债两种。出让方式又细分为拍卖以及折价(作价变卖);而以物抵债方式具体表现为实物分配。不同的处置方式各有优劣,在实际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需综合考量破产财产的性质、市场需求、债权人意愿等多种因素,审慎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以更好地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并兼顾处置效率。

2. 拍卖方式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一般应通过拍卖完成,除非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破产财产的处置,除拍卖外还有多种方式。例如,将破产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引入第三方收购破产企业资产;或是对破产企业实施兼并等。这些方式在处置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的过程中,有利于整合破产企业的优势资源,对保障企业职工权益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破产资产处置的现存困境

当企业陷入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艰难处境时,破产资产处置会依法定流程有序推进。一方面,在公平清偿债务后,企业会有序退出市场;另一方面,对于只是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可通过破产重整手段,化解债务风险,恢复其经营活力。破产资产处置不但能预防企业倒闭、助力危困企业重生,还在推动市场出清、盘活资源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极具价值。

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依法退出市场,这一过程基于公平性原则。在此背景下,破产制度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一项关键制度,对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利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破产资产处置方式固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11 条和第 112 条,破产管理人负责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该方案要经过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若债权人会议通过,方能生效;要是未能通过,就得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此后,管理人依据确定的方案开展破产资产处置工作,拍卖是较为常见的处置手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仅依赖拍卖这一种方式处置破产资产,暴露出当下处置模式过于单一僵化的弊端。如今破产案件规模不断扩张,情况日益复杂,这种单一方式已难以适应现实需求。但像特殊机器设备,以及位于偏远地区的不动产等资产,因目标客户范围较窄,预期带来的经济收益不高,在拍卖时很容易出现流拍现象,致使资产价值缩水,后续增值空间也受到极大限制。

当下,破产资产处置主要依赖拍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仅在个别情形下采用,方式较为单一,亟需探索多元化、创新性的处置路径,以提升

资产处置效率与效益。

(二)破产资产处置市场化不足

破产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核心构成,必然应以市场为导向,切实遵循市场运行规律。破产资产处置作为破产制度的关键环节,也需将市场化作为改进方向,推进破产资产处置在制度层面的市场化变革。

但审视当下,破产资产处置面临着市场化程度不足的困境。在资产处置信息化水平方面,当前的信息平台建设尚不完善,资产信息的发布存在分散、不及时且透明度欠缺的问题,导致潜在买家难以全面、迅速地获取资产详细信息,极大地限制了资产的流通范围与交易效率。在破产审计评估机制上,评估标准不够统一、规范,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资产的评估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影响了债权人对资产价值的准确判断,也给资产处置过程带来诸多不确定性,阻碍了破产资产处置市场化的推进进程。

1. 资产处置信息化水平不足

破产资产处置信息平台整体数量少、地域差异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 年开发了“一网两平台”,然而,当前破产资产处置在市场化进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信息化水平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国家级平台虽为多数法院办理破产案件及处置资产的主要依托,但该平台在契合地方实际需求时存在一定局限。为弥补这一短板,部分地区积极投身于地方信息平台的建设,部分法院也开始尝试将国家级平台与地方信息化平台相结合,探索出更为高效的破产案件办理与资产处置模式。然而,受技术、设备等条件的制约,多数地区仍难以自主开发地方信息平台,只能继续依赖国家级单一平台进行破产资产处置。这一现状直接导致破产资产处置的信息化水平在地域间产生显著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凭借资源优势,能够实现较高的资产处置信息化水平;而欠发达地区则因资源相对匮乏,破产信息化进程缓慢,进而加剧了全国范围内信息化水平的不均衡态势。

2. 破产审计评估制度市场化不足

破产资产处置的重点在于妥善处理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全面清查债务人财产后,由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为实现破产资产高效处置、最大程度挖掘债务人财产价值,构建完善的审计评估机构聘任制度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里,主要参考各地法院针对普通案件发布的指导意见,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审计评估机构聘任这一关键环节,市场化程度欠缺的问题较为突出。随着社会大环境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令人欣慰的是,随着社会大环境不断发展完善,各地法院正稳步迈向“市场化破产、管理人中心主义”的正轨。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聘用中介机构环节,债权人的参与程度极为有限。

(三)未充分发挥府院职能

府院联动机制是指政府与法院之间建立协作联动关系,有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多元矛盾化解,其意义在于实现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 5,提升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现阶段,在破产程序中,府院职能并未充分发挥。首先,法院监督界限不清,因破产程序为非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来推进此程序,法院在这其中扮演的角色为引导、监督破产案件的办理,仅对部分与破产有关的诉讼进行审理,通过有序推进破产程序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人为模糊法院监督界限的情况,影响资产处置的价值和效率。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梳理债务人的资产和债权,并依法处置资产用以清偿全体债权人。而在处置破产资产的过程中,往往面临很多问题需要处理和解决,如何最大化、最快速的处置企业现有资产,实现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人清偿率,是资产处置的终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