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对网络安全行为规范的影响分析
张杰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830011
一、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演进与构建
我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构建始于对网络空间主权意识的觉醒。2016年《网络安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将网络空间视为国家主权延伸的新领域。该法通过“网络空间主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三大核心制度,构建起覆盖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多维法律框架。此后,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配套法规的出台,我国逐步形成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专项法规为支撑的“1+N”法律体系。
这一演进过程体现了法律规范对技术发展的适应性调整。例如,针对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带来的安全挑战,2021 年实施的《数据安全法》通过“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目录管理”等制度,填补了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法律空白;2023 年生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则对 AI 模型训练数据来源、算法透明度等关键环节作出规范,将技术伦理纳入法治轨道。这种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了法律规范始终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为网络安全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
二、对网络运营者行为规范的刚性约束
网络运营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主体,其行为直接影响网络空间的安全生态。《网络安全法》通过“安全义务清单”模式,对运营者的技术防护、管理机制、应急响应等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在技术防护层面,法律要求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根据系统重要程度实施差异化防护措施。例如,金融、能源等关键领域的运营者需按照第三级以上标准建设安全防护体系,包括部署入侵检测系统、实施数据加密传输、建立访问控制机制等。这些技术要求将抽象的安全概念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指标,迫使运营者将安全投入纳入企业运营成本。
在管理机制层面,法律强制要求运营者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职责。某大型电商平台曾因未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导致用户信息泄露事件,最终被监管部门处以高额罚款。这一案例凸显了法律对运营者管理责任的刚性约束——安全不再是企业可选项,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此外,法律规定的“日志留存制度”要求运营者保存至少 6 个月的网络运行日志,为事后追溯攻击源头、认定法律责任提供了关键证据链。
应急响应机制的构建则是法律规范的另一重点。《网络安全法》明确要求运营者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并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响应程序。2024 年某云服务提供商遭遇 DDoS 攻击时,其依据法律要求建立的应急团队在 30 分钟内完成流量清洗,避免了服务中断,充分体现了法律规范在提升企业安全韧性中的实践价值。
三、对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柔性引导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在约束运营者的同时,也通过权利义务配置对用户行为产生隐性引导。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告知 - 同意”原则,要求企业在收集用户信息前必须以显著方式告知数据用途、存储期限等关键信息,并获得用户明示同意。这种制度设计倒逼企业优化隐私政策表述,避免使用“本平台可能收集您的信息用于改善服务”等模糊条款,转而采用分层授权、单独同意等机制。用户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我的数据我做主”的权利意识,进而主动拒绝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服务,推动形成健康的数据使用生态。
网络实名制规则的实施则从另一维度规范用户行为。《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时,必须验证真实身份信息。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乱象——某社交平台在实行实名制后,匿名诽谤投诉量下降,用户发言质量显著提升。实名制并非限制言论自由,而是通过建立“责任追溯机制”,促使用户在行使权利时更加审慎,避免滥用技术便利实施违法行为。
法律对用户权益的保障机制同样具有行为引导功能。《网络安全法》赋予用户“删除权”“更正权”,当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时,可要求企业立即删除或更正。某地图 APP 曾因违规收集用户位置信息被起诉,法院依据法律判决企业删除数据并赔偿损失。此类司法实践增强了用户维权信心,形成“违法必究”的社会预期,进而倒逼企业规范数据处理行为,最终实现用户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
四、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特殊规制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国家安全的战略命脉,其安全防护具有特殊重要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通过“运营者责任清单”“供应链安全管理”“数据跨境流动管控”等制度,构建起比普通网络更严格的安全标准。在运营者责任方面,法律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状况。某电力公司曾因未按规定开展等保测评被责令整改,这一案例表明,法律对关键领域的监管已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防”。
供应链安全管理是法律规制的另一重点。考虑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高度依赖外部产品和服务,法律要求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时,必须与供应商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某金融机构在采购服务器时,依据法律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安全审查,排除存在后门程序的产品,有效防范了供应链攻击风险。这种“全链条监管”模式,将安全责任延伸至整个产业生态,迫使供应商提升产品安全质量。
数据跨境流动管控则体现了法律对国家安全的特殊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原则上应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必须通过安全评估。某跨国企业曾因违规将用户数据传输至境外服务器被处罚,这一案例警示企业:在全球化背景下,数据流动必须兼顾商业利益与国家安全,任何试图规避法律监管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五、法律规范与网络行为规范的互动机制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对行为规范的影响,本质上是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相互作用的过程。法律通过确立“安全义务”“权利边界”“责任后果”等核心要素,为网络行为提供了明确的预期框架。当企业知道违规收集数据将面临高额罚款,当用户明白滥用技术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选择自然会向合规方向调整。这种“外部强制”与“内在自觉”的结合,正是法律规范塑造行为规范的关键机制。
随着零信任架构、隐私计算等新技术的普及,传统的“边界防护”模式逐渐失效,法律规范需要及时调整以适应技术变革。2025 年实施的《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正是对新型网络攻击手段的法律回应——该规定明确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攻击政务大数据系统”等行为纳入重点打击范围,体现了法律规范对行为模式变化的动态适应。
参考文献
[1] 赵志云 , 孙小宁 , 王晴 , 等 . 全球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政策研究 [M].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2312:289.
[2] 深信服产业教育中心 . 网络空间安全导论 [M].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240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