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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对全国统一技术大市场建设的影响

作者

郑晓婷

华厦外包服务(沈阳)有限公司 辽宁沈阳 110013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新发展阶段的重大战略部署,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根本保障,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其保护水平和运行效率,直接关系到技术要素能否跨越区域壁垒自由流动,决定着市场交易秩序是否规范,并深刻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深入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市场统一的作用机制,对于推动创新要素高效配置、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促进作用:知识产权保护赋能统一技术大市场建设

(一)激励高质量技术供给,丰富市场“货架”

知识产权保护赋予创新主体法定的独占性权益,让创新投入和市场回报成正向循环,保障企业、高校等创新主体的研发投入意愿,驱动其突破技术瓶颈并形成高质量知识产权成果。当法律确权促进收益保障稳定时,创新主体更倾向于将资源投向高风险、长周期的前沿领域,产生高价值专利组合及核心技术突破,充实了技术市场的供给体系,技术成果的差异化布局也为产业升级提供了多层次的创新要素储备 [1]。例如,华为公司凭借全球领先的 5G 标准必要专利储备,不仅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据议价优势,更借助专利许可反向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技术协同,促使技术供给端形成“基础专利筑基、应用专利拓维”的立体化格局。

(二)奠定技术交易的基石,实现“按质论价”

知识产权保护将抽象的知识转化为可明确界定、可估值、可分割的法律资产,一份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技术进入市场的“身份证”,使技术可以作为独立的商品进行评估、质押、许可和转让,推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模式的发展,让“知本”真正变成了“资本”,从根本上改变了技术交易的生态,使其从模糊走向清晰,从关系驱动走向规则驱动,为构建一个公平、透明的全国性技术定价机制扫清了障碍。

(三)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

全国统一技术大市场的构建,依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统一性,来消除区域性制度差异。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利用明确的规则边界和执法协同,不仅能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更能向市场主体传递制度稳定性信号,规则驱动下,有助于技术要素流通,增强国内外创新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信心,最终形成开放、规范、包容的技术要素配置生态。

(四)引导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市场效率

市场主体深度分析专利信息,能够洞察技术发展的最新趋势、识别竞争对手的战略布局、精准定位技术空白点,有效规避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做出更科学的研发决策。活跃的技术交易也是强烈的市场信号,市场上频繁交易且价格走高的某类技术,更容易聚集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促进创新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依据市场需求进行更有效率的配置,整个国家创新体系的运行效能都会得到提升。

二、现实挑战:知识产权保护不当对统一技术大市场的制约

(一)区域保护不均衡,形成制度性障碍

部分地区执法标准宽严不一,导致技术跨区域流动面临不确定性风险,当技术持有方因维权成本及收益失衡,引发交易范围收缩时,市场统一性便被割裂。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下,侵权行为的区域化低成本特征进一步抑制了技术要素的流动,迫使市场主体被动收缩交易半径,最终弱化全国技术要素配置的整体效率。

(二)知识产权滥用,扭曲市场公平竞争

部分非实体运营机构囤积专利发起恶意诉讼,干扰正常技术交易秩序;行业头部企业则利用专利布局加高准入门槛,挤压中小创新主体的生存空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被异化,迫使技术交易双方将大量资源投入风险防控,而非价值创造,会抑制社会创新活力,最终阻碍技术进步。

(三)维权成本高昂,限制中小主体参与

专利申请维护费用、诉讼周期及举证难度等现实问题,增加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成本,当维权支出远超预期收益时,大量中小企业及科研院所被迫放弃主张权利,形成“有权不用、有诉不举”的消极状态,造成技术交易市场参与者结构单一化,更使得大量潜在创新成果难以进入市场流通环节。

(四)价值评估和转化机制不健全,造成“供需错配”

专业评估标准缺失导致技术定价长期依赖主观经验判断,“优质低价”“低质溢价”现象并存,供需双方难以建立稳定的价值共识。技术经纪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专业服务主体发展滞后,难以弥合技术供给和产业需求之间的鸿沟,造成创新资源的隐性浪费,更削弱了市场对技术研发的反向引导功能,最终影响统一技术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三、对策建议:构建统一技术大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一)强化顶层设计,推动保护标准全国统一

国家层面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跨区域执法的权责划分,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赔偿原则和惩罚力度,全国范围内应保持一致,建立常态化、高效能的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协作及信息共享机制,采取联合执法、异地取证、结果互认等方式,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对技术要素流动的干扰,为所有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平、透明且稳定的法治环境[2]。

(二)创新服务模式,降低市场参与门槛

政府应主导发展覆盖面更广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积极推广商业性的知识产权保险,并为特定群体提供维权援助,以分担其市场风险。大力培育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复合型服务机构,提供从专利布局、价值评估到交易谈判的全链条服务,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侵权责任保险等金融工具创新,将分散的创新源头和广阔的产业需求相连接,让更多有价值的技术成果得以进入市场流通。

(三)健全价值实现机制,贯通成果转化应用路径

鼓励发展科学、多元且获市场公认的价值评估专业机构,改变单一依赖成本法、市场法的现状,大力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积极稳妥地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并持续优化质押融资模式,解决创新主体“重资产轻技术”的融资困境,辅以国家级技术交易平台整合区域资源,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缩短技术从实验室到生产线的转化周期,极大提升技术交易的成功率。

(四)平衡保护与竞争,规制权利滥用行为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本质是一柄双刃剑,若不加约束,则可能被用作打压竞争对手、阻碍技术扩散的不正当工具,针对专利恶意诉讼等投机行为,应建立诉前筛查与滥用预警系统,明确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并配套高额惩罚性赔偿条款,还应持续完善专利质量审查与无效宣告程序,建立快速通道,及时清除那些缺乏创新高度的“垃圾专利”,净化市场环境来保障知识产权制度,始终服务于真实创新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根本目标。

结束语:

知识产权保护是统一技术大市场的制度前提,需在激励创新和维护竞争之间建立动态平衡,既统一标准夯实市场运行的法治基础,又借助差异化政策适配不同区域,使保护强度根据技术发展阶段、市场成熟度形成正向反馈,其调适本质上需要多方治理主体的持续协作,在权益保障、风险防范、价值转化等维度形成制度合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持久动能。

参考文献:

[1] 陈露 . 知识产权保护对全国统一技术大市场建设的影响 [J]. 科技进步与对策 , 2025, 42 (01): 30-39.

[2] 刘春蕊 , 钱嘉柠 , 余金馨 . 全国统一技术大市场建设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交易市场 [J]. 中国软科学 , 2024, (08): 4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