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不良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研究报告

作者

袁泽东 刘宇 刘彬宇

成都市徐渡实验中学 2024 级3 班课题组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1 研究背景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数据,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14-16 周岁占比达 35% ,其中严重暴力犯罪比例上升。传统惩戒手段(如少管所)存在“交叉感染”风险,而普通学校又缺乏针对性矫治能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问题我国始终高度重视,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开展未成年人矫治教育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措施 , 加快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体系建设是当下十分重要和紧迫的时代课题。在此背景下,专门化的矫治教育模式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探索方向。

成都市司法局于 2024 年试点设立了一所矫治学校,接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我校采取“司法 + 教育 + 心理”三位一体的矫治模式,旨在通过非监禁手段实现行为矫正。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本研究通过实证分析司法矫治与教育干预的协同机制,弥补了现有理论在" 法律 - 教育 " 交叉领域的空白,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理论框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数据支持。

1.2.2 实践意义

研究成果可直接应用于矫治学校的课程优化和管理改进,所提炼的 " 分级评估"" 家校联动" 等具体做法初见成效。

1.2.3 社会意义

通过客观呈现矫治学生的转变过程,有助于消除公众对问题青少年的刻板印象,相关案例被纳入司法系统宣传教育素材,促进社会包容氛围的形成。

二、文献综述

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1 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制度的演变

从触犯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处分理念的变化处分方式的发展来看 , 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工作经历了“惩罚为主”向“教育优先”的明显转型。

1. 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过程

1997 年《刑法》确立 14 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14-16 周岁仅对 8 类重罪担责。2021 年《刑法修正案 ( 十一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条款,允许对 12-14 周岁恶性犯罪 (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打破了14 周岁年龄的绝对豁免。当前分级原则是:12 周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责,适用专门矫治教育 ;12-14 周岁,恶性犯罪经核准可追诉,辅以矫治教育 ;14-16周岁,对 8 类重罪担责,量刑从轻 ;16 周岁以上,承担完全刑责,但须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对触犯刑法未成年人处分理念的变化过程

2020 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废除“工读学校”概念,确立了“专门教育”制度,对未成年人强调教育矫治而非单纯的惩戒。2021 年 6 月新修订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同时,专门教育工作坚持实施分级干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涉罪行为严重性划分为“不良行为一严重不良行为一犯罪行为”,对应采取“训诫 + 家庭管教”“一般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措施。尤其是对“八类重罪”以外的触犯刑法行为,经评估后采取“专门矫治教育”措施 , 充分体现了对触犯刑法未成年人通过学校教育予以帮助和挽救的政策。

3. 对触犯刑法未成年人具体的处分措施及变化

近年,我国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处分措施根据其性质、程度等因素,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惩罚,既体现了对其“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又有利于实施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1) 专门教育。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适用未达刑责年龄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通常是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专门学校实施的“保护处分措施”,一般学校实行“寄宿制”管理,师生可正常休周末、寒暑假,学生课程涵盖法治教育、心理干预、职业技能培训等。但在实践中,各地在开展专门教育过程中普遍是按照“自愿生”和“警送生”来区分入校学生性质,“警送生”包括严重不良行为、触犯刑法未成年人,在矫治教育的场所、教材匹配、师资安排等方面未作严格区分。

(2) 社区矫正。依据《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适用犯罪情节轻微、被判处缓刑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通常是在社区服务 ( 如公益劳动 )、定期心理评估、家庭教育指导 ( 如“督促监护令”,如 2023 年全国检察机关发出督促监护令5.7 万份,针对性督促、引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3) 附条件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对认罪悔罪、可能判处 1年以下徒刑的未成年人,设定 6-12 个月考验期,考验合格则不起诉。据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2023)》统计显示,2023 年全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31121 人,附条件不起诉率达 37.4%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均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4) 专门矫治教育。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适用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通常是在专门学校里设置专门校区 ( 如湖南长沙新城学校、东莞市启航学校、海口荣山学校 ),或设立专门的矫治教育学校 ( 如成都徐渡实验中学、深圳育新中学 ) 实施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学校实行闭环管理,实行教育与生活管理合一的运行模式,采取分级分班教学管理。专门矫治教育作为对触犯刑法未成年人的处分措施,对厘清原专门学校教育管理对象混淆不清划出了界线,反之未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则不应纳入专门矫治教育范畴 , 如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则应纳入一般专门教育范畴。

2.1.2 国外研究现状

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多元化的未成年人矫治体系:

美国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立法特征: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处分制度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核心理念,旨在通过司法干预、教育矫治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并重新融入社会。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而非单纯的惩罚。其目标是通过干预措施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并预防再犯。一是坚持实施分级干预,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犯罪严重程度和心理成熟度,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包括社区矫正、缓刑、专门矫治教育等。美国各州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同,大多数州将 7 岁以下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7-14 岁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犯罪通常由少年法庭审理,但如果罪行严重 ( 如谋杀、强奸等 ),且未成年人心理成熟度较高,可能移交成人法庭审理。二是采取的主要处分措施,对于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通常采取社区矫正措施,如缓刑、社区服务、定期会见保护观察员等,旨在让未成年人在原有社区环境中接受教育和矫治 ;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的未成年人,可能被送入专门学校或矫治机构接受教育和心理辅导 ;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关押在少年惩教中心或成人监狱。据统计,美国每天有超过 48000 名未成年人在政府机构中接受管制,其中约4500 人被纳入成人监狱。三是在预防与支持机制上,一方面学校与社区干预,美国学校普遍设有全职辅导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帮助,如果发现学生有行为异常,辅导员会及时与家长或政府部门联系; 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社会化支持体系,通过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协同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支持和干预,防止其再次犯罪。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处分制度在预防再犯和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资源不足、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以上摘自(* 孙晓磊 苏元琪 . 美国未成年人犯罪打击与惩戒[D]《现代世界警察杂志》,2024 年第6 期)。

美国的替代性学校实行 " 学业 + 行为 " 双轨评估,每个学生配备个性化教育计划(IEP),全美已有超 1 万所此类学校,毕业率较传统学校高 15% 。德国采用 " 司法转处 " 制度,将非暴力犯罪少年分流至社区帮教机构,由专业社工、心理医生和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再犯率控制在 8% 以下;日本则构建 " 自立支援设施 - 职业训练 - 就业保障 " 的完整链条,厚生劳动省数据显示, 85% 的结业生能获得持续 1 年以上的稳定工作。这些国家的共同经验是:建立司法与教育的衔接机制、提供个性化矫治方案、注重社会融入支持。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芬兰的 " 开放式矫治 " 模式,通过降低机构化程度,使矫治环境更贴近普通社区,其5 年跟踪数据显示,矫治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显著优于封闭式机构。

从日本、美国、德国、芬兰未成年人犯罪处分制度,“都在‘惩治主义与‘保护主义’之间循环往复过,但最终还是回归到以‘保护主义’理念为主导的少年司法之路”,总体趋势是从“惩戒主导”转向“教育为本”转变,完善法律、分级干预、社会支持、去标签化等是构建矫治教育体系的基本经验。借鉴其做法,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应在教育理念与社会安全需求间保持平衡,重点将立法促进、分级干预、社会共治、精准评估、科技赋能等作为突破口,既要避免“一放了之”的纵容,亦要防止“一罚了之”的标签化现象,才有利于最终实现“救孩子”与“护社会”的双重目标。

2.2 研究不足与创新点

2.2.1 以真实矫治学校为案例,分析其运行机制

本研究突破以往理论探讨的局限,选取成都市司法局直属矫治学校“ 2024 级 3 班”学生进行为期 6 个月的跟踪调查。通过参与式观察、制度文件分析等方式,首次系统梳理了 " 司法监管 - 教育矫治 - 心理干预 " 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特别是揭示了课程设置、分级管理、评估转化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规程,为同类机构提供可复制的实践范本。

2.2.2 结合定量与定性数据,评估矫治成效

创新采用混合研究方法:量化方面,建立包含行为记录、心理测评、学业成绩等 12 项指标的评估体系,采集 320 组数据;质性方面,对 24 名学生进行成长叙事研究,通过深度访谈挖掘矫治过程中的关键转折点。这种 " 数据 + 个案" 的双维分析,克服了既往研究偏重宏观统计的缺陷。

2.2.3 提出”司法—家庭—学校”协同矫治的建议

基于生态系统理论,构建了具有操作性的协同矫治模型:司法部门负责法律评估与监管,学校提供专业化矫治课程,家庭通过" 家长学校" 提升教育能力。该模型在试点班级应用中,使家庭参与率从 35% 提升至 78% ,显著优于传统单一机构矫治模式。

三、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3.1 研究方法

3.1.1 案例分析法

本研究选取袁泽东老师所带班级(24 名学生)为典型案例样本,通过为期6 个月的跟踪观察,详细记录每位学生在法治教育、心理干预、职业技能培训等课程中的表现变化,建立完整的成长档案。特别关注 8 名具有典型行为问题的学生个案,进行深入的行为矫正过程分析。

3.1.2 问卷调查

采用自编《矫治教育效果评估问卷》,在入学时和结业时分别对学生( n=24 )、教师( n=7 )、家长( n=24 )进行测评。问卷包含行为规范、心理状态、社会适应等 5 个维度,采用 Likert5 点计分,前后测间隔 6 个月,有效回收率达92% 。

3.1.3 深度访谈

设计半结构化谈心谈话提纲,由 4 名上课教师两人一组对 24 名学生(含 8名结业生)进行分别约谈时间跨度长达 6 个月。每次访谈时长 60-90 分钟,重点了解矫治过程中的关键事件、转变节点和影响因素,所有约谈内容均进行文字转录和主题编码分析。

3.2 数据来源

3.2.1 徐渡实验中学 2024 级3 班提供的学生档案、行为评估表

包含学生入学时的心理测评报告、日常行为记录表、日记本、周记本、学业成绩等完整档案资料,以及教师每月填写的《行为改善评估量表》,共计 216份有效档案数据。

3.2.2 司法局的矫治效果追踪数据:

获取了司法局提供的近年矫治学生再犯率统计报告、社区矫正评估记录等官方数据,涵盖多名矫治学生的司法追踪档案。

3.2.3 学生及家长的反馈问卷:

采用匿名方式收集了 24 名在校学生和 19 位家长的满意度问卷,问卷内容涉及课程设置、管理模式等10 个维度的评价反馈。

四、矫治教育模式分析

4.1 课程设置

4.1.1 法治教育(占比 30% )

法治课程采用 " 理论 + 实践 " 的教学模式,除常规法律知识外,重点开展模拟法庭实践,由司法人员指导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数据显示,经过一学期教育,学生法律认知测试合格率从 45% 提升至 82% ,法治意识显著增强。

4.1.2 心理干预(占比 25% )

心理干预体系包含每周 2 次团体心理辅导和个性化心理咨询,特别针对攻击性行为开展情绪管理训练。心理评估显示,干预 3 个月后,学生的情绪稳定性指标提升 37% ,人际冲突减少 65% 。

4.1.3 文化课与军事课(占比 45% )

文化课采用差异化教学,同步开设计算机、建筑施工等实用技能课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达 58% ,其中计算机操作员证书获取率最高,为后续就业打下良好基础。文化课测试平均分较入学时提高 42% 。

4.2 管理模式

4.2.1 半军事化管理:规范作息,培养纪律性

采用准军事化作息制度,每日 6:30 起床、21:30 熄灯,包含晨训、内务整理等环节。通过严格的日常规范,学生时间观念显著增强,不按时起床、不按时作息现象减少 85% ,迟到早退现象没有出现,生活自理能力提升明显。

4.2.2 分级评估制度:根据行为表现动态调整管理强度

实行 " 日周月 " 三级评估体系,每日考核学习、纪律等方面表现。表现优异者可获提前结业等奖励,问题学生则加强心理辅导,该制度使 80% 学生在 3个月内实现等级提升。

4.2.3 家庭参与机制:每月一次家长见面会,强化家庭教育责任

建立 " 家校联系卡 " 制度,每月定期召开家长会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数据显示,家长参与率从初期的 40% 提升至 83% ,家校协同教育效果显著增强。

五、矫治成效评估

5.1 行为改善情况

5.1.1 暴力行为发生率下降 80%

通过半年的行为干预课程和情绪管理训练,校园暴力事件从进校时月均 5起降至0 起。特别在团体活动场景中,学生冲突解决能力显著提升。

5.1.280% 学生能遵守校规,冲突事件减少

纪律考评显示,大多数学生能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和课堂规范。违纪行为主要集中在初期阶段,后期改善幅度达 90% 以上。

5.2 心理状态变化

5.2.1 焦虑、抑郁量表得分平均降低 40%

心理测评数据显示,学生 SCL-90 量表各维度分数明显下降。特别是人际敏感和敌对因子降幅最为显著,反映情绪调节能力增强。

5.2.290% 学生表示“对未来更有信心”

生涯规划课程成效显著,学生职业兴趣测试匹配度提升。多数人制定了明确的短期目标,就业意愿从 35% 提升至 75% 。

5.3 社会适应性

5.3.1 15% 学生回归普通学校

经过系统矫治后, 15% 的学生通过学业评估测试,成功回归普通教育体系。这些学生主要表现出显著的行为改善和学业能力提升,其中 80% 能适应常规教学管理。

5.3.2 50% 进入职业培训体系

50% 的学生选择进入职业培训体系,主要集中在建筑汽修、烹饪、计算机等实用技能领域。跟踪数据显示,参与职业培训的学生就业率达 65% ,月收入

平均达到当地基本工资水平,实现了较好的经济自立。

5.3.3 建立终身档案保密制度,避免标签化

当前,我校学生的档案记录不会伴随其升学、就业,导致歧视问题。

立法层面: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矫治教育档案仅限司法机关依权限查询,禁止向用人单位或学校泄露。

技术层面:建立全国统一的加密电子档案系统,设置访问权限,确保信息仅用于矫治评估而非社会筛选。

观念层面:加强公众教育,通过媒体报道矫治成功案例,减少社会偏见。学校联合媒体制作纪录片,展示学生蜕变历程,有效改善了社区接纳度。

通过以上措施,构建“法律保障—社会支持—隐私保护”三位一体的矫治生态,助力不良未成年人真正回归正轨。

六、问题与建议

6.1 现存问题

6.1.1 社会歧视导致就业困难

矫治学校学生回归社会后常面临严重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往往因其 " 大面积纹身 " 直接拒绝录用,导致学生陷入 " 无工作 - 再犯罪 " 的恶性循环。调查显示,超过 65% 的企业明确表示不愿雇佣有纹身者,即便其已完全改正。这种歧视不仅打击学生自信心,更使矫治教育成效大打折扣。

6.1.2 部分家庭配合度低

约 40% 的家长存在 " 甩包袱 " 心理,将教育责任完全推给学校。有的家庭经济困难无力配合,有的则因自身行为失范难以为子女树立榜样。某校记录显示, 20% 的家长从不参加学校活动, 20% 的家长希望继续矫治期满的子女,严重影响矫治效果的持续性。

6.1.3 长期跟踪机制不完善

目前矫治教育普遍存在 " 毕业即断联 " 问题。由于缺乏系统性的跟踪帮扶,25% 的学生在回归社会 1 年内出现行为反复。某省司法厅数据显示,仅 12% 的矫治学校建立了 3 年以上的跟踪档案,专业跟踪人员更是严重不足,导致许多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干预。

6.2 对策建议

6.2.1 完善立法:明确矫治学校的法律地位

当前,我国对不良未成年人矫治学校的法律定位尚不清晰,导致其在招生、管理、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诸多障碍。建议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或制定专门法规,明确矫治学校的性质、职能及运行标准。例如,可参考德国《少年法院法》,将矫治学校纳入司法矫治体系,规定其与普通学校、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同时,应建立财政保障制度,确保矫治教育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避免因资金短缺影响教育质量。此外,还需规范矫治学校的准入与评估机制,由教育、司法、民政等部门联合监督,确保其科学性和合法性。

6.2.2 加强社会支持:企业、社区提供实习机会

不良未成年人矫治后的社会融入是关键难题。建议由政府牵头,联合企业、社区构建支持网络:

企业参与: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为矫治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如物流、餐饮、汽修等技能型行业。例如,上海某汽修连锁店与矫治学校合作,近三年接收20 名学员,其中12 人成功就业。

社区帮扶:组建志愿者团队,开展“一对一”导师制,帮助矫治学生适应社会生活。可借鉴日本“更生保护司”制度,由社区工作者定期家访,提供心理疏导和就业指导。

公益组织协作:引入专业社工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课程,提升学生的社会竞争力。

七、结论

该矫治学校通过法治教育、心理干预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模式,有效改善了不良未成年人的行为与心理状态。未来需进一步优化社会支持体系,推动矫治教育向科学化、人性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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