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分类查处对策研究
韩若煊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00
一、违法建设概念界定与类型化分析
(一)违法建设基本概念
在探讨建设领域的法律合规性时,“违章建筑”“违法建筑”与“违法建设”等术语被频繁使用,但却因缺乏学界统一定义而陷入混乱。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界定这些概念的内涵,规范并统一用语,以促进法律执行的明确性、公正性和效率,从而有效缓解因概念不清而引发的社会问题。
1.违法建设的定义
国内学者对违法建设的概念进行了深入探讨,我国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直接采用“违法建筑”这一术语。“违法建设”这一概念,在全国法律体系中虽无统一明确界定,但普遍共识在于其既涵盖动态的建设行为违法性,也涉及由此行为产生的静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违法状态。实际上,“违法建设”在语境中灵活多变,既作为动词描述未经许可或违反规划的建设活动,也作为名词指代这些活动所留下的违法建筑实体。因此,全面理解“违法建设”需综合考量其动态行为过程与静态结果影响,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相关概念辨析
与“违法建设”相关联的通常是“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两词:
一方面,关于“违章建筑”的定义,长期以来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广泛争议。从字面意义上看,“违章建筑”一词直观地指向了对城乡规划布局和建设程序的违背,需要注意的是,“违章建筑”中的“章”并非仅限于狭义上的“规章”,而是泛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遵循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章程”体系。
另一方面,违法建筑的定义应超越狭义的法律范畴,涵盖所有违反国家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建筑规划、建设、使用等 性规定的建筑物。这些规定不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及其 、保障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而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因此,违法建筑是 违反法定建设标准,擅自建造、扩建、改建,且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 求的建筑物。进一步而言,违法建筑的定义需紧密结合我国建筑管制的立法、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确保定义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二)违法建设的类型
违法建设分类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方面体现在通过类型化分析,我们能够将违法建设细化为具有不同法律属性和社会影响的类别, 设的独特性质,还为法律规范的制定与适用提供了更为精确和具体的指 问题错综复杂,若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不仅难以达到预 。通过分类处理,行政执法机关能够针对不同类别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差异化的 执法的灵活性与人性化,也确保了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根据违法建设的特性差异,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种类别:
第一,根据地理位置不同,可以分为城镇违法建设和农村违法建设。二者在性质、影响及处理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城镇违法建设多集中于城市区域,往往涉及复杂的相邻关系,对公共秩序、城市风貌及居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处理时需严格依法,必要时采取拆除措施。而农村违法建设则多因村民法律知识欠缺,为满足居住需求而违规建设,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鉴于农村地域广阔、普法难度大及行政资源有限,因此对农村违法建设的处理应倾向于从宽,鼓励补办手续合法化,以教育引导为主,减少直接拆除。
第二,根据违法性贯穿建筑物整体或部分不同,可以分为整体违法建设与局部违法建设。整体违法建设是指完全未经合法许可或违反核心实体性规定而整体被视为违法的建筑物,其处理上通常采取严格措施,如整体拆除。而局部违法建设则表现为建筑仅部分区域违法,其余部分合法,其处理上更为灵活,可根据违法部分的具体情况进行局部整改、拆除或补正手续,旨在避免资源浪费,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这种分类不仅有助于精准施策,还符合行政法比例原则,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相称。
第三,根据建设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在建违法建设与建成违法建设。在建违法建设是指尚处于施工阶段,尚未完工,其治理相对容易,因其违法状态具有可终止性,故应迅速叫停并拆除,以遏制违法行为的蔓延,避免社会资源的进一步浪费。而建成违法建设则已施工完成,有的已与合法建筑融为一体,甚至有居民入住,其治理难度与在建违法建筑相比显著增大。对于此类建筑,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若能通过补正手续、缴纳罚款或税费等方式合法化,则应予以补正;若无法补正且危害公共利益,则应被拆除。
二、违法建设查处措施现状
(一)违法建设查处主要措施
违法建设的处置措施主要在《城乡规划法》中进行了规定
第一,责令停止建设。对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这是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继续扩大、减少后续处置难度的首要措施。
第二,限期改正。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能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一定比例(通常为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一措施旨在给予违法建设者改正的机会,同时通过经济处罚警示和惩戒其违法行为。
第三,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拆除。这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旨在恢复城乡规划的秩序和整体性。对于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四,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对于无法拆除的违法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定比例(通常为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一措施旨在剥夺违法建设者的非法所得,并通过经济处罚强化法律的威慑力。
第五,并处罚款。并处罚款通常与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其他处罚措施结合使用,以形成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效打击。具体而言,当违法建筑被认定且无法通过整改消除影响时,相关部门会先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并在必要时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果违法建设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拆除义务,相关部门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继续执行并处罚款。
(二)违法建设查处措施分类
1.在建违法建设查处
在建违法建设的查处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合作,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推进。查阶段由镇街联合区级部门实地勘验、询问,确认违法事实后,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通知公共服务企业停供水电气;若当事人未自行拆除,主管机关可提请区政府启动强拆程序,由属地镇街执行。全程强调部门联动与程序合规。需注意,违法建设判定须谨慎,尤其是"正在进行"的认定。对小型简易违建,若行政机关初期警示无效,即使建筑已快速建成,仍可视为"正在进行"状态。
2.存量违法建设查处
存量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相较于新增违法建设,更加凸显人性化与复杂性。针对已入住的存量违法建筑,主要采取三种策略:一是鼓励限期自行整改,减少行政干预的直接性;二是对符合特定条件且不对他人构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筑,采取没收违法收入或实物后保留使用的柔性措施;三是对于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破坏城市规划和景观、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则坚决依法拆除。在查处流程上,由于涉及更多既成事实及居民权益,需细致调查取证,并增设催告环节,确保程序正义。若当事人拒不整改,主管部门将提请区政府决策,并由其发布强制拆除公告,责成属地镇街依法执行,整个过程力求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兼顾社会稳定与居民权益
保护。
3.无主违法建设查处
无主违法建设的查处是违法建设治理中的重要环节,尽管其数量相对较少,但认定过程必须极其严谨。政府部门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广泛公告寻找潜在所有者或负责人,确保公告期不少于 10 日,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在公告期满且仍无 设当事人的情况下,方可将其认定为无主违法建设,并由区政府直接授权属地镇街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以此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域外违法建设查处经验与借鉴
(一)域外实践情况
1.香港
香港在违建治理方面展现出了高度的法律完备性、强效的处罚机制、多元共治的体系及充足的资源保障。其通过《城市规划条例》等多部法律细化了违建定义与查处措施,并实施了高额罚款与监禁的双重严惩,有效震慑了违法建设行为。同时,构建共同责任制度,将市民、业主、专业人士与政府紧密联结,鼓励公众监督,严惩侵占公共空间行为,并引入专业监督力量,确保施工合规。政府内部则成立了联合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执法效率。此外,香港屋宇署拥有强大的人力与财力支持,专业高效的拆除队伍及持续的财政拨款确保了查处工作的高效进行。治理策略上,采取“三管齐下”模式:即时遏制新建违建、大规模清拆存量违建、并行检控与教育,提升公众守法意识。更为人性化的是,为减轻拆除带来的社会影响,政府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住房保障及社会援助,有效缓解了拆除违建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实现了法治与人文关怀的有机结合。
2.台湾
我国台湾地区在治理违章建筑方面展现出了高度的法制化、系统化与人性化特点。该地区不仅构建了以《建筑法》为核心,辅以《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的完善法律体系, 明确区分“程序违建”与“实质违建”,并详细制定拆除标准,体现了治理的严谨性 台湾地区的法律救济机制健全,通过行政执行法确保代履行费用执行的公正性,并引入执行时效制 障 律执行的时效性与灵活性。此外,台湾地区还强化了对专业人员的责任追究,确保建筑师、建筑商等关键角色在违建问题上的合法合规行为,体现了对专业领域的严格监管与责任担当。
(二)域外经验对我国违法建设查处的启示
我国大陆在治理违法建设方面,可以从香港、台湾地区及法国的成功经验中汲取诸多启示。
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细化违建定义与查处措施,如香港通过多部法律形成的多层次治理框架,确保法律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明确区分“程序违建”与“实质违建”,制定详细的拆除标准,体现治理的严谨性和专业性。
其次,强化执法力度与效率是关键。香港的高额罚款与监禁双重严惩机制,以及政府内部的联合协调机制,为有效遏制违建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大陆可借鉴此类强效处罚措施,并结合跨部门合作机制,提升执法效率。
最后,注重公众参与与专业监督的结合。香港与台湾地区的共同责任制度,鼓励公众监督与专业监督力量的引入,有助于构建多元共治的体系。大陆可加强公众教育,提升守法意识,同时加强对建筑专业人士的监管,确保施工合规。
四、优化违法建设查处措施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依据
针对当前违法建设查处法律体系分散、缺乏统一专门法的现状,我国亟需通过专项立法来完善相关法律框架。目前,各地立法与政策性文件繁杂不一,导致执法过程中常面临无法可依或法律冲突的困境,造成执法混乱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国家层面应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及条例,加快出台一部针对违法建筑查处的专门法律,并配套相应的司法解释。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提升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效率与效果,关键在于确立并强化查处主体的明确性,并同时推动跨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鉴于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查处主体的界定存在差异性,这往往导致实际操作中主体界定模糊、责任推诿等问题频发。为此,亟需将违法建设查处的行政执法主体固定化,确立以综合执法部门为引领的核心地位,构建一套上下贯通、统一指挥的领导体系。
(二)完善正当程序
一方面,规范执法程序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高效、透明的关键所在。它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通或选择性执法,以维护法律权威和公众信任。在此过程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至关重要,这些措施能有效监督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同时,统一执法资格管理,完善文书送达制度。
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逐渐发展,在传统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引入智慧查处程序的理念是必要的。构建智慧程序,能够实现对违法建设的快 别与精准定位。不仅能够显著提升查处工作的效率,还能有效解决传统查处过程中存在的监管盲区、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智慧查处程序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流程全面数字化、透明化,确保每一步操作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接受公众监督。
(三)完善民众参与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是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滋长的关键一环。针对当前市民法律观念薄弱、法治意识淡薄的现状,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以生动有趣、深入浅出的方式普及城市规划、建房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通过持续曝光违法建筑典型案例及其 大舆论攻势,增强市民的法律敬畏心与自律意识。同时,结合新交房小区、存量违建小区的特点,分类施策,精准宣传,让法律知识触手可及,提高公众对违法建筑治理的参与度与认知度。此外,还需注重宣传的连续性和长效性,避免“一阵风”式的报道,确保违法建筑治理的舆论氛围始终浓厚。
五、结语
在探讨违法建设分类查处对策研究的过程中,我们要认识到违法建设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本研究通过对违法建设问题的 入剖析,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理论支持与决策参考,同时也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于城市规划与建设秩序的 思考。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细化违法建设的分类标准,并结合大数据技术,实现对违法建设更精准的识别与管控,促进城市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士林,孙中华《试论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其处置——以济南市“拆违拆临”工作实际为例》,载《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8 年第1 期,第90 页。
[2]尚文彬,陈晋辉